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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监督

第三节 物价监督



  市政府物价部门为贯彻物价政策,坚持经常开展对工业、贸易、物资供应、交通邮电、修理服务、文教卫生及旅游等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物价检查。1956年 7月重点检查副食品、粮食、日用工业品和饮食服务业收费。1959年 8月开展全市性物价整顿,查出投机违法案件86起,纠正不合理价格139种。1962年检查工商、卫生、服务系统经营品种6 000余个,纠正违价、错价300余笔。1964年7月,市人委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报告》,全市15个系统、412个单位相继开展审价工作。至1965 年末共审查各种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17.6万个,纠正错价1.3万个,错价率占10.9%。 其中物资部门30%,卫生部门27.5%,服务部门20%,供销部门10.3%,粮食部门13.5%,交通部门4.94%,商业部门4.7%,水产部门2.5%,工业部门2.9%。

  1978年以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及价格体系改革的需要,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向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市物价局及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全市性物价大检查,在重大节日对市场物价进行全面检查,还配合国家有关物价政策法规的实施,开展各种专项督查活动。同时,组织多层次的物价监督检查网络。 1981年4月成立市区群众义务物价监督检查站,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190名,划分区域,对市场物价进行检查监督。 为鼓励和方便群众参与市场物价监督,在市区商业服务中心设立物价监控专用电话14台、检举箱数十个。1982年,市商业局、粮食局、服务局、供销联社、二轻局及有关专业公司,先后成立物价科(股)。1983年,造纸、电机、纺织、糖厂等大中企业分别成立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1984年后相继成立市物价检查所、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初步形成定期普查与临时专项检查相结合,专业部门检查、企事业单位自查、群众监督检查相结合,行政处罚与经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物价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处理,坚持依法办事,由过去的批评教育,改为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1980—1983年共组织全市性物价大检查活动10余次,累计检查各种商品及非商品收费40余万个,查缴违价金额110多万元。对违价单位罚款2 000余元。其中 5个生产资料生产单位和35个经营单位即查缴违价金额60余万元。1984年,市物价检查所重点检查农贸市场及紧俏商品价格检查早、晚集市贸易。查出万元以上要案 9起,千元以上大案29起,查出违价金额87.3万元,罚没上缴地方财政17.4万元。1985年以后,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每年 9—11月开展一次全市税收、物价大检查。1985—1988年,通过全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累计查出违价金额510.49万元(含外县,下同),罚没上缴地方财政252.5万元,退回用户40万元。1989年,为保证“383工程”(控制物价涨幅)实施,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物价检查方案,市区建立物价举报中心和17个监控网点。在开展各种常规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进行农用生产资料、粮油熟食制品、冷饮冷食、汽车配件、医疗收费等专项检查。对石油、物资、粮食等35个系统进行重点检查。全年累计检查有价单位9 000余个,查处一般违价案件680起,重大违价案件34起,收缴违价金额311.20万元,退回用户19.14万元。其中市物价局收缴146.45万元,退回用户12.26万元;市属县(市)收缴95.63万元,退回用户1.38万元;各城区物价检查站收缴46.12万元,职工物价监督站收缴23万元。此外,清理收费项目620个,查出不合理收费 91项,取缔37项,降低收费标准54项,收缴非法所得45万元,退回用户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