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五章 审计
第一节 机构
1937年佳木斯建市后,与伪三江省公署一同被列为审计局第一处第二班的审计范围,重大违纪案件均由审计局直接查处。
解放后,1947年 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北满各省财经会议上确定:财政工作由分散自给走向统一,一切经费、粮秣、被服实行统收统支,统一标准、统一预算。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均设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专司审计业务。各级审计机关均受同级政府及上级财政机关的领导,同时制订《审计暂行条例》。据此,佳木斯市政府于1948年12月在财政科设审计股,各区政府由财粮助理负责财务收支的审核。 1952年,市财政科撤销审计股,设财政检查员,同年8月改为财政监察员。1956年11月,财政科设财政监察组。1957年,市财政局内设财政监察科。1958年“大跃进”中,财政监察被视为“管、卡、压”而撤销。这一时期,虽然有审计或财政监察机构,但其职能仅限于对财政预、决算和市、区级政府财务收支的专业性监督,没有发挥其综合审计监督的职能。
1983年6月,根据上级规定,成立佳木斯市审计局。1985年1月,原合江地区审计局并入市局,负责对市本级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县(市)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市审计局机构、人员逐步充实加强。由原组建时的7个科室、30名编制发展到15个科室、100名编制。此外,市辖 5个区均设有审计局,编制24人。1984年开始在市内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组建内部审计机构,到1989年末已组建108个,配备审计人员195人。1987年组建佳木斯市审计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使审计监督形成了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体,以单位内部审计为基础,以社会审计为补充的比较完善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