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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节 国家审计监督



  1983年,市审计局开始试审工作。随即逐年扩大到对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基本建设项目专项案件和对专项基金的审计,开展审计调查。使审计成为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促进改革开放和廉政建设的有力的综合监督。

  对工商企业的审计 开展的主要内容有:

  对工商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的审计。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从清查财务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入手,清理非法挤占税利行为,运用补交、罚没、通报批评等行政手段,促进企业端正经营方向,提高管理水平。在工作的安排上,每年确定一两个重点,按企业管理归属,分系统地进行。如1983年对蔬菜公司系统、1984年对食品公司系统、1985年对粮食系统和纺织工业系统、1986年对外贸和物资系统、1987年对国营商业和供销系统、1988年对蔬菜公司系统、1989年对水产公司系统等做了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审计。

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决算的审计。从1986年起审计局会同建设银行对市内的44户建筑施工企业1985年的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查出滥摊费用、漏交税款、漏征能源交通基金、少提各种基金、超收工程进度款等各种有问题资金55万元。从此,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前一年财务决算都进行一次审计,连续4年共审188户(次)企业。审计出的问题主要有:偷漏各项税款16万元,截留应交财政利润13万元,滥摊费用挤占成本32万元,少提各项基金33万元,变相扩大支出或隐瞒收入80.6万元,其他违纪行为276万元。

  对大中型企业经理、厂长经济责任的审计。1987年对42名经理、厂长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将结果分别报给市委组织部和企业主管部门,作为考核和合理使用干部的参照和鉴证。被审计的42人中有5人被提升重用,12人连任,11人调离。1人降职,2人被免职。 1988年又对39名经理、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后有17人被提拔重用,11人连任或平调,2人被免职。

  对企业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审计。从1987年开始对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工商企业进行审计,实行对企业改革的事前监督。1989年对实行承包经营的电视机厂、第一水泥厂、东风造纸厂、铝厂、工农玻璃厂等15户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及物资系统的 8个公司和27户商贸企业1988年度的经营承包、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审计。检查帐目,核实资财,按有关政策比照检查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对查出的问题,如承包指标不全、合同条款不完善、滥列或扩大费用开支、承包前不进行清产核资、承包期限偏短、福利基金列支过多、分配差别过大等一些政策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都依照法规进行了纠正或处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 1983—1985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处于试审阶段,只对部分中小学校和校办工厂、防疫站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从1986年起对55户一级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报送审计制度,当年查出挤占挪用专项基金、滥摊滥拉资金、滥发钱物、用公款请客送礼等有问题资金130万元,收缴2万元。1987年定期报送审计单位扩大到91户,查出违纪金额72万元,违纪率明显下降。1988年,审计范围向三级预算单位延伸,审计方式由单纯的定期报送转向与就地审计相结合。1989年,市委、市政府将审计工作做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工作力度。市审计局总结推广依兰县审计局“全额度审计,全过程监督”的经验,全年审计102个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审计金额达2 441万元,查出违纪金额46万元,违纪率下降到2%以下。

  对县区财税金融部门的审计 从1984年起,市审计局对所属各县(市)的财政、税务部门及金融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工作。每年都重点审计3~5个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和几家银行、保险公司。到1988年对市属的 13个县(市)(含已划出的萝北、绥滨、依兰、集贤县)和市内的5个区以及各金融机构,普遍进行了 1~3次审计。审计覆盖面达100%。这些县(市)、区财税部门普遍存在应收未收利润、应缴未缴税金、擅自减免税金、挪用专项基金、借用农业税等违纪现象。各金融机构则有扩大开支范围、挤占成本、把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漏交奖金税等问题。

  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 1986年开始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作为基建列项的必备依据。当年审计10个项目,制止了滥拉资金的建设项目。1987年对178 个基建项目进行审计,审计总金额达 6 341万元。通过审计对其中的84个非生产性项目建议停缓建,共压缩自筹基建资金2 085万元,对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起到良好作用。

  198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审计署《关于继续开展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审计的通知》精神,市审计局与市计委联合制订基建列项报审制度,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进行审计工作。共审计103个基建项目,审计总投资9 000万元,查出有问题资金173万元,削减预算资金55万元,归还原渠道资金66万元。1989年审计 88个基建项目,撤销 7个。并根据国家清理、整顿的指示,对已决定停缓建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认真审查帐表,到施工现场察看停缓建的具体措施落实情况,防止假停真建和损失浪费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决算进行审计,查出漏交建筑税 70万元,超计划施工8 000平方米,由主管部门做了处理。

  对专项资金的审计 从1984年起,审计局将专项资金列为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年试审了科技3项费用和小额技措贷款、农林牧 3场历年超支挂帐3项。1985年开始对水利资金使用的审计,到1987年形成按季定期审计制度。对重点水利工程在施工前审计预算,施工中审计阶段验收,年终审计当年决算。1986年对教育经费进行第一次审计,当年审计教委、教育学院和广播电视大学3个单位,审计金额435万元,查出违纪资金203万元。其中挤占挪用113.5万元,虚列支出2.5万元,其它违纪87万元。1989 年对教育经费进行第二次审计时,除教委和教育学院外,还对部分中学进行审计,审计总金额为2 610万元,查出违纪金额 76万元。其中挤占挪用44万元,虚列支出 5万元,其它违纪27万元,违纪率大幅度下降。此外,1985年以后还对农业资金和环保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资金、民政事业费、郊区土地征用费和扶贫支农资金等进行了审计,均发现一些违纪问题,相应地提出纠正意见,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