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量监督管理
第二节 计量监督管理
民国至伪满期间,计量器具混乱,量值标准不一,多种杂制并存。普特秤、俄尺、英尺、日尺等等一并使用。农村则以斗、石计量粮食。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解放初期。1959年后,佳木斯市开始推行“米”制,废除旧杂制。1963年,市标准计量局编制《计量器具检定目录》,沿用到1975年。计量器具的统一管理,推动了周期量值传递工作。1977 年5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市标准计量局经过普查,掌握了全市的计量机构和计量器具数量、精度、分布及使用情况,按类编制了检定周期计划,1977—1978年,为各企业、事业单位、各县培养计量检测骨干500余人。 1979年后对中医中药计量单位进行改革,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中医中药计量单位,废除了16两为 1市斤的市制,将“两、钱、分”改为“克、毫克、升、毫升”。同时采用统一的米制单位,到1982年底全部完成改制任务。1985年 9月以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同年开展工业企业计量管理定级、升级工作。年末,46家企业进行了定级、升级,其中一级企业 1家,二级企业13家,三级企业32家。1987年 7月贯彻国家计量局《产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到年末共验收合格16个质量检验机构,标准计量系统内的9家,系统外的 7家。988年后,工业企业定级、升级工作进一步加强,到1989年共评定341家企业。其中一级企业 6家,占1.7%;二级企业45家,占13.2%;三级企业290家,占85.1%。同时复核57家企业。
计量检定 1962年前,市计量检定所只能承担部分计量检定任务,将一些计量测定任务委托给佳木斯各大工厂计量室。佳木斯电机厂计量室对外称市计量检定所第一检定室,承担大尺寸量具的检定及精密测试等工作;佳木斯发电厂热工室对外称市计量检定所第二检定室,承担比率计、微压计、平衡电桥等检定工作;合江电业局试验所对外称市计量检定所第三检定室,承担电度表、兆欧表、周波表等检定工作。1962年 6月成立标准计量局后,计量工作由简单的衡器检定,逐步发展到对长度、热工、力学、电学四大类的计量检定测试。仅1963—1966年就检定、修理计量器具 1.5万台(件)。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计量检定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1969年,黑龙江省决定下放18项标准器具的传递检定权。由于计量检定业务不断扩大,加之工作环境不适应,一些项目不能开展,遂将计量检定工作重点转向基层,帮助搞业务指导,着手培训基层业务骨干。1978年后工作环境得到改善,计量检定工作始步入正轨。陆续添置先进的测试仪器和设备,增加工程技术人员,一部分工厂开始组建计量室。定期开办培训班,培养技术人员,全市计量检定队伍不断扩大。1980年对造纸厂、联合收割机厂、化学制药厂、电机厂等20个单位,进行长、热、力、电 4类39件计量器具的量值对比,促进了各单位计量室和仪表室的工作,提高了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率和完好率。1985年新建计量大楼,工作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检定室由原来的4个增加到16个,恒温室由原来的1个增加到5个。1987年 7月计量法实施后,计量检定工作开始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到1989年,计量检定测试所已达38人,检测设备达923台(件),检定项目由1963年的4大类扩大到长度、热工、天平、化学、电学、流量、测力7大类142项,年检定计量器具达7 788台(件)。
衡器管理 佳木斯市衡器检定工作始于1950年,主要检定出口大豆用的台秤。检定员到同江、富锦、绥滨、萝北县以及市内各粮库进行检定。衡器的修理始于1955年,由于缺少技术力量,只能开展比较单一的修理业务。
60年代初期,衡器管理工作稍有好转,每年开展周期检定。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衡器的周期检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衡器的修理范围也只限于市区的几家商店、粮店和少数企业。1979年 5月成立衡器修理厂,担负全市各行业的衡器修理。1980年10月,成立衡器检定管理站,制定衡器检定周期。商业、粮食、供销系统的检定周期为一年 4次;贸易结算和消费用衡器为一年 2次;一般衡器一年1次。1981年,检定衡器1 245台(件),修理960台(件)。1982年,计量仪器实验厂试制生产TGC—50型儿童体重秤200台。1983年整顿市场衡器,对集市贸易、商业服务业的国营单位、集体企业及个体商贩进行衡器检查,纠正和处理衡器失准、失修和人为的短斤少两行为。收缴不合格衡器 100余件,严厉打击在计量器具上作弊的不法商贩。1985年 1月加强对贸易市场、个体工商户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工作。规定每年检查两次,主要通过深入早市、夜市进行衡器检查。到年底,共检查国营、集体、个体6 496家,计量器具36 480件,其中不合格的8 974件,占25%,并发现 20余种故意在计量器具上作弊的违法行为。没收不法商贩的计量器具 2 324台(件),罚款2 000余元。 计量法实施后,对市场上使用的非法衡器采取没收和销毁的办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繁荣。1988年下半年对6个国营、个体豆腐生产厂和部分豆制品售货车进行检查整顿, 解决大豆腐重量不足等问题。对粮食系统33个单位进行检查,查出在计量器具上作弊、熟食品低于成品重量标准、袋重不足量等问题,进行了处理。同年,贯彻市政府《关于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改制的通知》,将全市市制量提更换容量制量提,并协同有关部门在市制计价基础上计算出容量计价,印制价格卡,防止不法商贩利用改制之机克扣消费者。年底完成对使用的 1 429台案秤改制工作,占应改制的97%。
截至1989年,市衡器检定管理所,已拥有检测设备 440台(件),担负全市工矿、企事业、商业、粮食、供销等 520个单位的衡器检定和修理任务。开展项目由最初的台秤、木杆秤的检定,增加到砝码、增铊、电子秤、定量秤等。年检定衡器达 3 873台(件),年修理达 3 672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