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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业结构

第一章 工业综述

第一节 工业结构



  所有制性质 80年代前,佳木斯工业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工业;80年代初开始办中外合资工业。

  全民所有制 佳木斯的全民所有制国营工业,是在解放后建立起来的。1946年人民政权以接收敌伪财产为基础,开始建立公营工业。至1948年已有市级以上公营工业企业21户,部队机关办工业42户。有发电、机械、纺织、针织、木材加工、粮油加工、制酒、烟草、火柴、皮革等行业,已基本形成公营工业的主导地位。解放战争结束时,部分企业南迁。1949年计有国营工业企业22户,职工2 916人,占全部工业的 50.6%,产值1 528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下同),占 83.8%。“一五”计划末期,新建一批大型企业,同时全部完成私营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7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增加到45户,职工2.15万人,产值达13 889万元,分别占全市工业的84.7%和89.2%。60年代大体仍保持这个比例。70年代后期,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非国有经济发展加快,因而国营工业的比例相对下降。1989年,国营工业企业共 117户,占市区工业的25%;职工9.6万人,工业产值17.3亿元,分别占65.7%和 77.4%。与60年代相比,各减少20 个百分点左右。

  集体所有制 解放战争时期,党和人民政府发动和组织城市有专业技术的失业工人,创办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对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全部实现合作化。1957年共有集体所有制企业74个,占全市工业企业的62%;职工3 881人,产值1 527万元,分别占15.2%和 9.8%。60年代,在指导思想上强调“一大二公”,部分集体企业升级转制为国营,集体工业发展缓慢。70年代后,为解放劳动力,解决城市就业问题,各机关、企业、团体陆续办起一大批街道、职工家属青年等小型集体工业企业。1975年,集体工业企业已达180余个,占全部工业企业的60%。职工3.3 万人,产值超过1亿元,分别占全市工业的40%和17%。改革开放后,集体工业发展势头更加迅猛。1989年,集体工业企业已达 352户,占工业总户数74.9%;职工4.9万人,产值34 423万元,分别占市区工业的33.6%和15.4%。

  个体工业 1910一1940年,为第一个兴盛阶段。个体作坊从无到有,行业从少到多。1925年有73户,1940年发展到450户,从业人员约2 000人。伪满洲国后期,经济统制加剧,手工业遭到惨重打击,绝大多数被迫停业,幸存者仅70余户,约 200人。1946—1955年,为第二个兴旺时期。解放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扶持下,手工业者得到新生,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1952年已达1 289户,从业人员3 000多人,工业产值482万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8.1%。1953年后,个体手工业逐步走上合作化道路,至1956年已全部变成集体所有制经济。此后20多年,限制个体工业的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是个体工业大发展的新时期。由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承认个体生产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城乡个体工业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壮大起来。至1989年,城乡个体工业(包括村办)已发展到 923户,从业人员8 500人,工业产值1.5亿元,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6.8%。

  中外合资 1989年仅有合江林业局与法国赛利堡公司兴办的合林家具公司1户,职工963人,产值1 010万元,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0.4%。

  产业构成 1945年解放前,佳木斯轻工业比重大于重工业。新中国成立前后,重工业发展很快。至60年代初,重工业比重超过了轻工业。经过国民经济调整,贯彻农、轻、重方针,轻工业比重明显上升。至1989年,轻重工业企业户数各占50%。

  轻工业 解放前,轻工业主要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粮油加工业,企业户数89个,占工业总户数的61%。解放后,从辽宁迁来纺织厂,新建造纸、制糖、啤酒、食品和制药等一批骨干企业。至50年代末,已基本改变轻工业产业单一的状况。70年代后又建立电视机、经编、亚麻纺织、大豆食品等新企业,进一步加速了轻工业的发展。轻工业在工业总产值 (不含村及村以下工业)中的比重:1949年为45.3%,1959年为59.2%。60 年代初一度降至48.6%。经济调整以后,贯彻农、轻、重方针,轻工业比重显著上升。60 年代末占 61.1%,70年代末占54.5%,80年代末占58.9%。1989年,轻工业企业共285 户,占全部工业企业户数的50%。产值居于首位的是纺织业,产值3亿元,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14.4%。其次是造纸业2.8亿元,占13.4%;食品制造业1.7亿元,占8.2%;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1.7亿元,占8.1%;医药工业 1亿元,占4.8%;塑料工业0.57亿元,占2.7%;饮料工业0.36亿元,占 1.8%;缝纫业、家具业、饲料工业、印刷业各占1%左右。

  重工业 解放前,重工业除小型发电外,主要是锯木、制砖、制瓦、小农具制造等,计有57户,占总数39%。基本上没有机器制造业。解放后,首先建立合江工业机械厂,仍以机械维修为主。50年代初,从辽宁迁来电机厂。随后陆续新建扩建发电、农业机械、煤矿机械、轻工机械、机床制造、内燃机配件、制铝、化工、水泥、玻璃等企业。使重工业门类日渐增多,技术装备不断增强,对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重工业占全部工业的比重:1949年占54.7%,1959年占40.8%,1960年占52.4%,1969年占 38.9%,1979年占 45.5%,1989年占41.1%。1989年共有重工业企业235户,占工业企业总户数50%。产值居首位的是机械工业,产值2.3亿元,占全部工业的11.1%。其次是电力工业1.9亿元,占9.1%;电机电器制造业 1.3亿元,占6.1%;化学工业0.75 亿元,占3.6%;建筑材料制造业0.62亿元,占3%;金属制品业、金属冶炼压延业、交通设备制造业、木材加工业等各占1~2%。

  企业规模 新中国成立之初,工业企业规模较小,生产力水平很低。1949年,在全部25户工业企业中,产值在100~500万元的仅有发电厂、制材厂、纺织厂、制粉厂4户。50~100万元的有制粉二厂、机械厂、制油厂、制材家具厂、制砖厂5户。1952年,在全部 37户企业中,产值500万元以上的有发电厂、制材厂、纺织厂、电机厂4户;产值100~500万元的有制米厂、制粉厂、制粉二厂、机械厂、制油厂、制砖厂、制材家具厂7户。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增加,企业规模逐步发展壮大。1957年,全部工业企业186户,其中产值1 000万元以上的有电机厂、制材厂、纺织厂、造纸厂4户;500万元左右的有发电厂、制米厂、制粉厂、制粉二厂、农机厂、糖厂、拖拉机配件厂、新生机械厂、制油厂、制材家具厂、食品厂、染布厂12户。 1970年列入大中型企业17户,产值共计3.5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72%。其中产值超亿元的1户:佳木斯造纸厂;超千万元的7户:发电厂、纺织厂、糖厂、电机厂、制粉厂、拖拉机配件厂、木材加工厂。1975年共有工业企业285户,按标准列入大中型企业15户,其中大型 2户,中型13户。大中型企业合计产值3.85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62%;职工3.1 万人,占38%。

  1989年,市内共有工业企业470户,其中大型企业增加到8户,中型企业增加到24户。大中型企业32户,共有职工7万人,占全市工业的49%;工业产值 13.6亿元,占60.8%;固定资产原值28亿元,利税总额4.1亿元,均占全市工业企业的80%以上。小型企业438户,占全市工业企业93%,职工6.1万人,占42%,工业产值7.2亿元,占32.4%;利税310万元,仅占7%。

1949—1989年佳木斯市工业发展情况
              (总产值为1980年不变价)  表9—1 单位:人·万元






1952—1989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资金利税情况
  表9—2 单位:万元






1989年大中型企业概况
  表9—3 单位:万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