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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佳木斯的工业手工业由桦川县商会管理。1937年末,佳木斯设市随之成立市商会,下设若干行业同业分会。1942年,伪市公署设置经济管理科,对工商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强化经济统制。

  解放后,市政府先后设立财经科、工商科和合作指导委员会,分别管理市属公营企业、私营企业和手工业。1949年初成立市企业公司,统一管理地方国营企业。50年代初,市政府计划经济委员会开始对工业和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1954年冬先后成立地方工业局和手工业管理局。翌年,将粮油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划归粮食、商业部门,分别实行归口管理和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1958年后,工业主管部门划分为第一(机械)、第二(轻化)和第三(手工业)工业局。1960年设立经济委员会,对工业交通部门进行综合管理。1963—1966年,工业主管部门为地方工业局(机械、轻化二局合并)和手工业管理局。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革委会设生产委员会,管理各工业部门和国、省营大企业。1968年地市合并,合江地区革委会生产部工交组统一管理佳木斯市及各县工业。工业主管部门设重工业、第一轻工业、第二轻工业和农业机械工业 4个局。1973年佳木斯市建制恢复后,市工业管理部门有市工交办公室及机械、轻化、建材、手工业4个主管局。

  70年代后期,市政府撤销工交办公室,恢复经济委员会。工业主管部门划细,先后设立区街工业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局、机械工业局、电子工业局(公司)、轻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建材工业局(公司)、手工业局、塑料工业公司、木制品工业公司、医药管理局和纺织工业局。1985年合江地区并入佳木斯市,各工业管理部门对口合并,增加市矿务局和黄金工业公司。1987年后,手工业局并入轻工业局,电子工业公司并入机械电子局。1989年,市属工业系统计有专业局、公司12个,粮食、商业、教育部门所管工业公司3个。另有中央和省属企业16个。

  管理制度 民国时期,工商企业完全由资本家自主经营。政府除征税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予干涉。日伪统治时期,实行经济统制政策,重要产业被强行吞并。同时通过行业组合,原料配给,产品、价格控制等手段,完全限制企业的自由经营。导致民族工业日趋萎缩,以致大部破产倒闭。

  解放战争时期,政府实行保护和发展工商业的政策。对有困难的私营企业通过发放贷款和帮助解决原料等措施,给予扶持。对侵犯工商业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及时纠正,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企业内部,建立工会组织,贯彻劳资两利政策,推广劳资合作分红制度,保护工人权益和积极性,同时照顾资本家的利益。

对公营企业的管理,在解放战争时期尚无统一办法。企业隶属关系有东北区营、省营和市营的,也有军队办、地方办、机关学校办的,实行谁办谁管。地方企业是政府附属物,按战时“供给制”办法管理,生产按战争和地方需要安排,利润按财政需要上缴,财产按政府需要无偿调拔,亏损企业随时转产或关闭。1949年成立市企业公司,统一管理市属工业企业,实行统收统支办法,逐步建立起生产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生产有计划,盈利有指标,开支有标准。

1953年有计划经济建设开始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不断加强。计划统一下达,物资统一供应,产品统一调拨,盈利统一上缴,亏损统一拨补。企业只负责组织生产,而没有经营自主权。这种制度持续近30年之久。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中央有关城市改革的一系列决定和指示,市政府对企业的管理逐步放宽政策,开始由行政手段向经济手段、由指令性计划向市场调节、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1979年9月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试点,首批试点工业企业129户,占全市工业企业的38.4%。扩权形式有5种:一是按国务院文件全面试点的6户;二是实行利润留成的11户;三是实行增长利润或超额利润分成的5户;四是实行亏损包干的19 户;五是集体企业共负盈亏改自负盈亏的88户。1983—1986年,全市工业企业普遍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从市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各工业局(公司)到基层企业,层层签定包干合同。内容包括产值、利润、上缴利润、归还贷款、处理历史遗留挂帐、资金周转、产品质量、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等。通过承包,企业和职工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得到改善,促进企业从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1987年后,市政府在给企业扩权基础上,采取改革新举措:一是普遍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厂长的经济责任。二是把小型企业放开经营。对固定资产300万元、年利润3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或个人、集体承包经营。 三是实行风险抵押承包,有个人、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和职工全员风险抵押多种承包形式。四是试行“特企”制,被批准的“特企”计划单列,在生产经营、产品定价、对外贸易、投资决策以及人事干部管理等方面,充分享有自主权。五是实行企业兼并,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至1989年已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119户,实行风险抵押的企业占45%,被批准为“特企”的14户,有9户经济效益不佳或亏损企业被兼并。

  企业领导体制 解放战争时期,公营企业普遍建立以厂长为首的工厂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企业的最高权力。厂管委会由厂长、副厂长、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组成,所形成的决策由厂长负责执行。50年代前期,国营企业实行“一长制”,企业经营决策、行政指挥权力、内部人事调配完全由厂长全权负责。50年代中期,工厂企业中的中共基层组织普遍建立健全起来,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企业的重大问题由党委讨论决定,厂长分工负责日常生产行政工作。1961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强化党委领导下以厂长为中心的各级责任制。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强调党的领导和突出政治,厂长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特别是在小型企业中,仍然是支部书记决定一切。“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业七十条”被批判,工厂企业的领导权由革命干部代表、群众组织代表和军队(民兵)代表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取代。粉碎“四人帮”后,中央颁布“工业三十条”,工厂企业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86年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厂长工作条例》,明确厂长是企业法人代表,行使企业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党委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发挥监督保证作用。改变了过去长期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作法。1988年 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颁布后,厂长负责制被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至此,国营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步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