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电 工业用电 民国时期,工业动力容量 220千瓦,多为粮油加工业所用。伪满洲国时期达到7 255千瓦,动力用户94家,行业扩展到木材加工、机械加工等。
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业用电以金属加工、纺织、食品工业为多。后来随着化学、建材、造纸等行业逐步形成,用电量超过其它行业。其中大宗用户有铝厂、糖厂、电机厂、联合收割机厂、纺织印染厂等企业。工业用电占整个发电量80%。而煤炭工业用电占工业用电的50%,主要供给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三大煤矿。1989年,工业用电量达30.6亿千瓦时,比1949年增长102倍。
农业用电 1944年后,市郊蒙古力、三合屯、竹板屯开始通电,用途多为照明,灌溉极少。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注重发展农电事业,以小水电为主,兴建一批农用电站。50年代,发展速度较快,年增长率达68%。改革开放后,农电发展加快步伐,并设立市农电局。至1985年,农电投资已达到1 598万元,发电设备容量26 848千瓦,为50年代初的 34倍;发电量7291万千瓦时,为50年代初的58倍。佳木斯电网内195个乡、304个村屯用上电,其中郊区所有乡村全部用上电。
1985年后,佳木斯电网增建红兴隆至富锦66千伏高压输电线85公里及66干伏、容量 1万千伏安变电所一座;沙河至方正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60公里,110千伏、容量 1万千伏安变电所一座。市郊有6~10千伏线路7条,亘长297公里。1989年,农村用电总量达到2.4亿千瓦时,比1949年增长162倍。
生活用电 1927年建电之初,镇内有照明用灯1 055盏、街灯130盏。1937年,市区有电灯户增至6 082户,灯37 927盏。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人口增加,城市扩展,生活用电一直呈增长趋势。改革开放后,家用电器剧增,生活用电相应增加。1989年的生活用电总量2亿千瓦时,是1949年的50倍。
用电量构成 表9—5 单位:万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