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电费收入

第四节 电费收入



  电 价 早期无统一收费标准,由供电单位根据各自情况收取。1928年(民国17年),佳木斯电价每月标准:16瓦哈洋(下同)1.4元,25瓦2元,32瓦2.5元,50瓦3.5元。1931年平均每盏涨价0.5元。伪满时期,生活用灯月收费标准:10瓦伪满国币(下同)1元,20瓦1.4元,30瓦2元,40瓦2.4元,60瓦3元,100瓦4.8元。门灯、路灯为标准价的70%。1949年后执行东北及全国统一规定电价。民用电价,1949--1989 年稳定在每千瓦时0.099元的水平。

  营业收入 1989年,佳木斯电业局售电量为25.1亿千瓦时,营业收入14 814万元。分别是1949年的70倍和251倍。

1949—1989年营业情况
  表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