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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砂石

第六节 砂石



  早期,民间建筑用砂石多为自采自用。城镇工商户所需,则向农户定购。日伪统治时期,军政机关所用的砂石,以强抓劳工开采或向民间摊派,付给极少费用。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 9月成立国营佳木斯砂石厂,开采工程用砂石材料。1956年开采场点增加到10余处。1961年因缩短基本建设战线,砂石厂撤销,并入佳木斯水泥瓦厂。1965年恢复佳木斯砂石厂。下设四丰山、威岭2处采石场,松花江铁路桥东、西两侧和松江乡3处采砂场。人工笨重体力劳动已逐步被机械化作业所代替。1989年有挖掘机1台,推土机3台,挖砂船 1艘,筛砂、碎石机械3套,自备发电机组 2套。年产江砂18.5万立方米,河流石4.3万立方米,基础石20万立方米,路基石7万立方米。产值278万元,实现利税23.5万元。

  郊区各乡村历来将采运砂石作为副业生产项目之一,但季节性强,产量规格有限。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砂石生产发展很快,现有采砂厂14个、石场18个。年产石材20万立方米、砂子20万立方米、河流石10万立方米左右。

  佳木斯港务局从1 978年开始结合疏浚河道,在江上生产江砂。1 981年成立砂石区,1985年后陆续添设机动船3艘、驳船 7艘,建成3条机械化生产线。成为佳木斯地区工程用砂的主要供应基地。1989年,江砂生产能力达到25万立方米。除当地需用外,尚供应鹤岗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