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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汇兑

第五节 汇兑



  1912年,市邮政局开办汇兑业务。邮局为汇款人开具汇票,用挂号信寄交收款人。收款人持汇票到兑付局领款。伪满洲国时期,邮政局设储汇课、保险课等机构,同时办理汇兑、邮政储金和人寿保险业务。使用不同面额汇票,汇费为 5‰。光复前后停办汇兑业务,1947年恢复。邮局与银行分工,邮局以零星汇款为主。公款汇兑限制在30元以内。新中国成立后,收汇限额时有调整。1953年,每张汇票最高限额为300元,1959年增至 1 000元,1962年恢复为300元。1981年增至5 000元,超限者分笔办理,汇兑资费执行全国统一标准。汇兑业务量1952年为5.2万件,1957年为10.6万件,1960年为24.7万件。三年经济困难及调整时期,汇兑量急剧下降,1965年降至12.8万件。70年代,汇兑量回升,稳定在15万件左右。1978年以后,汇兑业务量增长迅速。1989年开具汇票21.5万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