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开发利用
第二章 土地
第一节 开发利用
土地开发 据民国《桦川县志》记载:清朝同治末年(1874年)汉人移入桦川,首先在音达木河、柳树河、松花江等江河两岸开发土地。1882年(光绪八年),万里河、苏苏、敖其 3屯有赫哲族旗丁82户,430口人,共领毛荒3 300垧。1888年(光绪十四年),佳木斯丈放街基。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桦川一带开始大量放荒,是为佳木斯市郊区土地开发之始。
民国时期,徐跃一等大户,勾结地方官员,在永安屯、黑通屯、三合屯等地,廉价购置大量荒地,开发耕地上万亩。日伪统治时期,日伪政权为扩展市区和修筑兵营、机场等军事设施,以“治安肃正”为名,实行缴地并屯,强占城郊大量土地,迫使一些地主和农户移地垦荒或转业。导致部分土地荒芜,土地开发停顿。至1938年,市郊仅有耕地2.7万垧(核40.5万亩)。
解放后,农村经过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农业生产出现生机。1948年,合江省政府发布鼓励开荒政策,规定谁开荒归谁所有和免征公粮等促使垦荒面积逐年增加。1949年耕地为44.5万亩,到1956年增至51.8万亩。6年间,平均每年开荒近万亩。 1957—1963年,因修筑松花江防洪堤,占用耕地近万亩。盲目搞“大跃进”、“大炼钢铁”、“大办工业”等,城市建设用地猛增,加之遭受洪涝灾害,部分农田弃耕,而开荒较少,致使耕地面积锐减到37.6万亩。1964年后,由于贯彻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和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等,弃耕地得到复耕。加之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青年农场和战备点,垦荒面积增多,耕地面积逐年增加。1980年,市区耕地总面积达到55.5万亩。其中郊区列入计划耕地面积为37.3万亩。
1981年 6月,依照《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参阅航空照片,进行首次土地资源全面调查测量,查清土地的准确情况。1989年,全市土地面积为 1 327 928亩,其中郊区共有土地面积为1 104 692亩。主要用地是:
耕 地 全市总面积为521 336亩。其中郊区为 439 435亩(包括国营农场耕地55 915亩),企业自办农场29 401亩,弃耕地(计划外地)52 500亩。
荒山林地 总面积为350 250亩。其中人工林141 322亩。
牧 地 总面积为18 182亩。多为零星地块,分布在南部山间谷地。
水 域 境内除松花江水域外,尚有7条时令河,面积为73 449亩。
建设用地 总面积为161 234亩。其中交通用地18 053亩,工矿和城乡居民用地104 826亩,国防用地12 142亩,水利工程用地16 812亩,乡镇企业用地(包括砖厂、场院) 9 401亩。新中国成立以来,城乡建设用地高峰期有三段:一是1950一1953年期间,纺织厂、造纸厂、糖厂、贮木场等相继兴建,占用耕地近2万亩。二是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占用耕地4.5万亩左右。三是1978—1985年期间,由于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经济政策,城市新建、扩建工厂增加,居民住宅建设规模扩大;乡村企业发展快,农民居住条件改善;修筑堤防和国防建设等,共占用耕地8.4万亩。 1986—1989年,由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建设由向市郊扩展转向旧城区改造,占用耕地现象有所减少。 4年间,共占用耕地4 505亩,平均每年占用1 125亩。 进入80年代,郊区已无荒原可开垦。1983年由依兰县划入高峰乡,使耕地面积增至54万亩。其中郊区所辖44万亩。
种植区划 70年代以前,由于长期执行近郊“以菜为主”,远郊“以粮为纲”的生产方针,经济作物受到限制,加之种植品种、面积均受计划严格制约,不能因地制宜,种植品种比例失调,优势难以发挥,造成单产不高,总产不稳。1983年以后,在进行土地利用调查、土壤普查的基础上,实行因地制宜,科学种田,适当调整种植结构,规划为3个农作物种植区:
近郊蔬菜种植区,主要有城市近、中郊沿江平原的长青、松江、沿江和四丰 4个乡,共有33个村,占郊区总村数的34%。耕地面积为16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35%。其中适宜种植蔬菜的耕地约10万亩,占60%。1989年实际种植37 530亩。
中、远郊粮食和经济作物种植区,主要分布于西南部漫岗地带的西格木、敖其、群胜、四丰、松江、大来6个乡的29个村。耕地面积16.2万亩,占全区的 35%左右。其中松江、大来两乡的水稻面积占郊区的70%左右。大来、群胜两乡的瓜类占郊区的50%以上。群胜、西格木、大来3乡的马铃薯占郊区的60%左右。
远郊粮豆作物种植区,主要分布在高峰乡和西格木、群胜、大来 3个乡的南部低山部分村,共35个村。作物以豆、麦为主,配以玉米。耕地面积约为12万亩,占郊区的30%左右。
老菜田保护 1982年,市政府为防止侵占老菜田,在近郊长青、松江、四丰 3个乡13个村划定 1.9万亩菜地为老菜田保护区,逐地块登记造册制图,除国家特需外,一般不得征用。同时,在近、中郊划出1.17万亩耕地作为春夏菜田开发区。从耕地培肥、技术培训、水利建设、育苗设备等各方面加以扶植培育,为后续利用打基础。1989年被征用老菜田面积由1984年的355亩降为6.7亩。
废弃地利用 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深入宣传贯彻,城乡人民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日益重视废弃地的复耕利用。10年间,郊区每年都将洪泛地复耕 4万亩左右,占洪泛地总面积的77%。为避免洪涝损失,多种早熟的小麦、马铃薯或蔬菜等作物。好年成可计划外增产粮食400万公斤,蔬菜500万公斤。此外,10年间还改造利用砖厂、砂石场用后的废弃地和坟地2 204亩。其中造林850亩,养鱼867亩,还田复耕210亩,建造住房 168亩,种草109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