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渔政管理
第三节 渔政管理
清末和民国时期,官府对江上打渔只管收税。伪满洲国时期,曾实行渔业许可证制度,限制捕鱼,后期又发布《渔业取缔法》加强对渔业统治。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重视渔业生产和资源保护工作。50年代初,曾建立佳木斯市水产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民主管理,扶持渔民生产,防止奸商操纵,保护正常交易。1957年,郊区设立特产科管理渔政。1962年由市畜牧水产局管理渔业生产。1963—1978年,市水产公司负责渔政管理工作。1979年成立市水产事业管理处,下设渔政科。1985年组建郊区水产局,内设渔政科,编制 4人,负责松花江佳木斯段及市区境内水库、河流及人工池塘等水面的渔政管理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来,渔政管理工作主要是开展宣传教育,贯彻《黑龙江省水产资源保护法》、《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渔政管理人员深入网滩,张贴、宣讲《条例》,结合审核发放《渔业许可证》,制止私捕乱捞及禁渔期捕鱼。规定每年5月25日—7月10日为禁捕期。1953年后,每年召开一次水产会议或通过办短期训练班的办法,集中江上捕捞专业组长,讲授捕捞技术和保护水产资源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有效措施,收效甚微。1960一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江上私捕乱捞,致使渔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大量亲鱼、幼鱼被捕食。与此同时,工业的有害废水,严重地污染了江河。仅1963年7月4日调查,从松江村到新民村江段,拣到毒死的鱼达 1 000余公斤。在下游苏苏屯一带江边,毒死的小鱼,形成一条白色的死鱼带。这是市区江段空前的污染致害事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泛滥,毒鱼、炸鱼屡有发生,江水污染日益严重,水产资源继续遭到破坏。1980年,市水产事业管理处开始对松花江污染、水温、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向省上报。1986年 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后,加强渔政管理,开展违法监察,按《渔业法》规定,对违法捕捞破坏资源者给予处罚。同时,对全郊区水资源进行全面调查,为制定今后渔业生产规划提供了依据。1989年,郊区渔政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增到7名,配有船艇2艘,摩托车 1台。实行水上、陆地一起抓,禁渔期重点抓,加强渔政管理,保证江上正常的渔业生产。当年,发放捕捞许可证130件,登记专业渔民2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