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机管理
第二节 农机管理
管理体制 经历 4次调整变化。1957—1961年,农机具归国家所有,人民公社经营使用,实行国有社营。1962—1968年,为减轻人民公社负担,改善管理,进行调整,实行国有国营。郊区成立国营农业机械管理站,统负盈亏。其下按 5个农村人民公社分别设立农机站,为生产队代耕收费。1969—1982年,根据省《关于社队自办农业机械化的通知》,将国营之农业机械折价下拨给社队集体经营。公社成立农机管理站,生产大队成立机耕队,为生产队代耕,实行大队核算。1983年起,随着农村改革,集体所有的农机作价归户,实行户有户营。到1989年,农村户营拖拉机共达3 241台,其中大中型285台,小型2 956台。分别占农村总拥有量的91.7%、62.2%和96%。
生产管理 50年代后期,公社经营农机期间,因系初创,缺乏经验,以致管理乱,效率低,负担重,经济效益不佳。加之农具不配套,修配跟不上,使占半数拖拉机损坏严重,成为“爬窝机”。60年代收归国营,管理有所改善,机械效率和作业质量较前提高。70年代生产大队集体经营后,不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普遍做到机有库,具有场,油有罐。先后推行“五定一奖”(定机具、定人员、定作业量、定成本、定报酬,超额奖励)、“按亩挂分,联产计酬”,机组集体或个人承包等生产责任制度。1979年与1970年相比,平均在册马力作业量由138标准亩,提高到237标准亩,提高 71.7%,五项成本(油料、折旧、工资、维修费、管理费)由0.69元减少到0.54元,降低 22%。1983年农机改为农户自主经营后,有机户为无机户代耕,按农机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费。1989年统计,全郊区共有农机专业户 2 435户,其中专业代耕户92户,运输户2 343户。
机务管理 郊区兴办农机初期,技术力量弱,只重使用,忽视管理与保修。国营办站期间,始设专人管理机务,建立机务管理制度,坚持冬季培训机务人员。70年代以后,机务管理逐步完善。逐年按考核标准对农机进行全面检查鉴评,限制丙级机车作业。并建立供应、修理、培训网络,使机务管理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实行以户为主,自主经营以后,有计划、按时按号保养机车制度基本废弛。各户多采取随坏随修,农机技术状态不佳。郊区政府为改变这种状况,于1986年制发《大型农具管理办法》,加强宏观管理。经常组织干部深入农机户检查指导,采取对不合要求的机车不供平价油料等措施,促进改善农机技术状况。1989年机车完好率为89%,出车率为97%。
安全管理 1979年前,由各级农机组织机务负责人主管安全,日常检查,经常教育,进行冬检、冬训。1980年,郊区农机局正式成立农机安全监理站,各乡镇增设安全监理员,使农机安全教育和机车人员的检验、考核、监督、违章处理得到加强,并逐步走上规范化。1989年,区、乡两级共配备安全监理员22人,其中9个乡镇各有1人。配有专用吉普车1台。
农机事故 1977年前发生较少,每年不过二、三起。1978年发生12起,死3人,伤2人。1980年发生16起,死5人,伤4人,是农机事故造成死亡人数最高年。1981年发生79起,死1人,伤2人,是农机事故发生起数最高年。1982年后农机事故显著减少,到1989年 8年间累计共发生事故7起,死3人,伤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