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共积累
第二节 公共积累
农村实行集体经济时期,公共积累是在总收入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购置固定财产。初期提留比例一般占总收入的 5%,近郊菜田队略高于粮田队。公益金用于集体文化福利事业,在总收入中提留1~2%。人民公社化以后,在总收入中提留比例逐步增大,两项合计,一般在10~15%,菜田队高达 20%以上。1958年集体积累130万元,占总收入的6%,1978年为453万元,占15%,1982年为638万元,占 14%。1956—1983年,郊区集体公共积累总额为7 308万元,平均每个劳力积累3 096元。
1984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革分配政策,各承包户的当年收入,除交纳税金和向村委会交纳提留费以外,其余全部归己。提留费交纳比例因地、因种植作物分级确定,一般菜田每亩交纳22~30元,粮田13~18元。原有集体积累的固定财产,如车马、房屋、温室、大棚、电井、大型农机具等,绝大部分折旧作价卖给农户经营,集体积累原值折损约60~70%。提留费由村委会收取,主要用于发展村办工副业生产,重新壮大集体经济实力。1989年村级集体经济积累总值约5 000万元左右。其中当年提取357万元,占总收入的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