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民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期间收益分配,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即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社员劳动评工记分,年终结算,按工付酬。具体分配方法是:全年集体总收入扣除交纳农业税,偿还国家贷款,留够公积金、公益金和下年生产费用后,所余部分按全年劳动总工分数平均,计算出劳动日值(10分为一个劳动日)。再按社员实际劳动日(扣除义务工)计酬。粮食分配,首先完成国家征购粮,留足下年所需种子和牲畜饲料后,再分社员口粮。一般每人年分口粮250公斤,丰收年最高280公斤,歉年200公斤左右(三年困难时期不足200公斤)。单身户分两份,两人户分三人口粮。70年代实行人口粮和工分粮“二·八开”或“三·七开”的办法,即在集体口粮总量中提出2~3成,按工分分配,体现多劳多得。
农民收入,1953—1955年初级社阶段,社员人均年收入为90~98元。有车马和生产资料的农户,加上租金所得,人均年收入130~150元。比未入社农户约高 5~10%,初步显示出集体生产的好处。1956—1958年高级社阶段,社员分配总额最高年为 927万元,占总收入的43%,人均收入85元。1959—1964年,由于“大跃进”的后果和三年严重自然灾害,农民分配总额和人均收入逐年下降。1964年降至分配总额331万元,人均收入 51元。比高级社时期降低40%。1965—1978年,农业生产在调整、恢复的基础上,有所上升,社员分配也随之略有提高,人均收入1965年为81元。1967—1982年,人均收入一直在110~160元之间徘徊。1983年后,各项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政策逐步落实,农村经济获得了新的生机,农民收入也得到了大幅度增长。1983年人均收370元,比1978 年增加近2倍。到1989年,农民分配总额达9 220万元,人均收入达886.5元,分别比1983年增加1.5倍和1.4倍。
1989年农村经济收入和分配 表12—25 单位:万元
郊区历年收益分配情况 表12—26 单位:万元、万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