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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机构

第二节 商业机构



  商 会 1910年3月,桦川县建立商务公议会。1913年,佳木斯设立商务会分事务所。1914年改为商会,为工商界民间组织,协助政府对商业进行管理。日伪统治时期,1936年12月,佳木斯日商成立日本企业商会总会。1938年 8月成立佳木斯市商工公会。曲子明为会长,日本人为副会长,实权由日本人把持。

  解放后,1946年11月,佳木斯市商工会重新建立,王佐亭为会长,方明、梁仲鸿为副会长。1951年改为工商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中共佳木斯市委领导下,在组织工商业者发展经济,支援革命战争,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政策,进行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改造,认购国家公债等各项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中止,名存实亡。1982年 7月,市工商联合会恢复组织,重新开展工作。在新时期中,继续发挥参政议政、经济咨询、培训业务技术人材、发展经济等作用。

  民国期间,佳木斯商会按行业分为34类,进行分类管理。1937年建立第一批19个工商业同业公会。1938年,根据日伪政权的指令,将同业公会改为“关系组合”,按行业分为 3类计49个组合。组合建立后,商业购销经营权全部由日本人通过组合控制和管理。1942年日伪政权颁布“七·二五”停止令后,部分组合合并,经济统制愈加严酷。

  解放后,1946年1—9月先后建立工商业同业公会33个。1950年,同业公会还分别设立商业联合办事处和服务业联合办事处进行管理。1956年私营商业实现公私合营后,同业公会撤销。

行政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有关工商业管理事宜均通过商务会办理,政府无专管机构。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权逐步强化对工商业的统制与管理。伪市公署设实业科和专卖署,管理工商业和控制特种商品经营;伪警察署设经济保安科管理市场;军、警、宪、特等机关亦插手对旅店和饮食业等特种行业实行监督控制。

  解放后,市政府财经科于1947年设工商股,后改为工商科、工商行政管理科。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营商业的发展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商业行政管理工作逐步划细,部门增加。除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企业登记、商标注册、经济合同管理、集市贸易管理、广告管理等工作外,还先后设立市商业局、粮食局、物资局、专卖事业管理局(与糖业烟酒公司合署)、服务局、供销联社等商业行政管理机构。1972年以后又增设市水产局、医药管理局和烟草专卖局。驻在市区的合江地区专员公署亦分别设商业局、粮食局、物资局等,管理二级批发商业。30多年中,商业行政机构多次撤并,变化频繁。至1985年以后基本稳定下来。1989年,商业行政管理机构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局、粮食局、服务局、水产局、供销合作联社、医药管理局 (工商统管)、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烟草专卖分局和物资局。

  经营机构 1949年,市区商业经营机构共有2 056个,内有零售网点2 054个。其中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网点33个,所占比重甚小,但经营规模则大于私营商业。50年代,各国营专业公司和二级采购供应站建立健全。1956年,私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和合作化后,网点大量撤并,户数进一步减少。1957年,商业经营机构下降至1 103个,比1949年减少46.4%。 至1978年下降至582个,又比1957年减少 47.2%。商业网点的大量减少,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不便,形成长期的购物难、就餐难、住宿难等现象。

1949—1978年商业管理、经营机构
  表13—4 单位:个



  实行改革开放后,个体商业和集体商业迅猛增长,几个大型国营商场也相继开业,商业经营机构数量大幅度上升。并打破经营分工,零售网点兼营批发,企业管理机构兼营业务。1980年,全市商业经营机构(不含物资系统,下同)达1 865个,比1978年增长2.2倍。至1989年,商业经营机构增加到3 619个,比1980年增长近1倍。商业零售网点和饮食业、服务业网点已遍布市区各个角落,并形成多处集市贸易市场,人们购买商品十分方便。

1979—1989年商业管理、经营机构
  表13—5 单位: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