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购进 民国时期,农民所产粮食多运至城内与粮商、居民议价交易。麦收秋收之后,永安街一带粮谷交易市场每日四乡农民上市卖粮大车不下三、四百辆,临江地域粮栈比立。粮商秋冬以低价收粮,于翌年开江后向外运销,年外运大豆、粮食二、三万吨。1934年,日伪政权开始控制粮食生产与流通,按农民耕地面积先付少量预购款,秋后不论年成,每垧至少要交 150公斤粮食,有的多达 250公斤。1937年后,日伪政权对粮食实行统制政策,先后公布《米谷管理法》、《满洲粮谷股份公司法》、《主要特产物专管法》,一律禁止私人经营。1941年,日伪政权加紧粮食掠夺,以武力强迫农民交“出荷”粮。据同年出版的《满洲国现势》一书记载:三江省(佳木斯地带)年产大豆约27万吨,小麦约20万吨。未经加工直接向外输出大豆年约21万吨,占年产量74%;小麦约13万吨,占年产量65%。强制推行“出荷”以后,农村粮食几乎被搜刮殆尽,广大农民不得不以糠菜度日。因饥饿和营养不良而死者,时有所见。据日本驻佳木斯宪兵队“交字”508号文件中记载:三江省鹤立县有300人因无粮自杀,佳木斯市郊区一家四口人也因无粮而自杀。
东北光复后,市政府实行统一的征收公粮制度,即以征收粮食代替农业税。征收办法为按耕地面积评议土地等级和产量,依率计征。丰年不多征,灾年适当减免。征收率一般为产量的20%左右。政府号召农民发展生产,多打粮食,积极交公粮、卖余粮。并于各乡设财粮助理,村屯设财粮委员,及时组织公粮入库和向国家卖余粮。同时在北江沿、永安街设立交易市场,允许自由买卖。新粮上市时,市场日交易量达500余吨。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多掌握一些粮食,粮食部门对接收区域的粮食生产进行估产、测算,实行粮食派购。依照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动员农民除留足口粮、饲料、种子而外,多向国家交售粮食。在农村,委托供销合作社采取先发放预付定金、签订预购合同的办法,收购当地农民余粮;在城市,除接收农民直接送入国库粮食之外,积极参与粮食自由市场,挂牌收购,粮食收购量逐年增长。 1949—1952年依次为 594.5万公斤、1 279.5万公斤、1 424万公斤、2 790万公斤。4年间增长3.7倍。
计划收购 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的命令》。市政府组织工作队深入郊区农村进行宣传贯彻,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发动群众民主评议,将征购粮任务落实到户。对余粮户进行计划收购,对缺粮户进行计划供应。同时关闭城乡粮食自由市场,取缔国营粮食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使国家掌握了全部粮源。按当时的区划,1953年完成征购粮2 430吨,占当年产量的51.4%。1954年完成2 199吨,占产量的30.4%。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征购任务。
“三定”到户 1955年秋,贯彻国务院颁布的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郊区3个乡、13个村实行“三定”到户。定产:以社、户为单位,按照土地等级、标准,以当年作物种植面积为主,参照历年耕种情况,定出常年产量,三年不变。定购:在定产的数量中,扣出口粮、饲料、种子,按一定的比例(80~90%)计算征购粮,三年不变。灾年适当减免,丰年按增产部分的40%增加征购量。定销:对农村达不到“三留”(口粮、种子、饲料)最低标准的缺粮户,粮食部门按当地粮食品种保证供应。当年核定产量为605.1万公斤,核定征购量为219.9万公斤。其中公粮 86.2万公斤,超过省给任务1%。“三定”到户解除了农民“购销无底、增产无益”的思想顾虑,积极多开荒,多种地,多打粮,多交粮。1956年,郊区平均亩产达到93公斤,较解放前增长32.8%。在征购中取消了委托代购的中间环节,由国家粮库直接统购。
1957年10月,根据国家《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在“三定”的基础上,对郊区实行增产增收、以丰补歉的办法,连续两年多收购了一些粮食。1959年以后,粮食征购出现了高指标、高估产、高征收的偏差。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购了过头粮,致使返销于农村的救灾粮大量增加。1959年返销量82.5万公斤,比1958年增加 1.6倍。三年经济困难期间,返销粮达到2 499万公斤,占同期征购量的32%。
1965年,根据国家《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工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即在“三定”的基础上,逐社逐队复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粮食征购量,避免农民粮食负担不合理的现象,做到应留的留下,该购的购上来。经调整核实总征购量为 380万公斤,但在执行中因各年实际情况不同有所变动。与此同时,实行超购加价和奖售棉布、化肥等政策。采取国家代储、社队自储办法帮助农民储粮,备战备荒。对缺粮队实行定销办法,做到定量合理。按证供应。促进了农民交售粮食的积极性,保证了征购粮任务的完成。
1967—1969年在“左”的思潮影响下,发动农民卖“战备粮”、“爱国粮”、“红心粮”,再次购了大量过头粮。致使翌年春天许多社队没有口粮,没有饲料,没有种子,国家不得不再次大量返销,造成劳民伤财。3年中,国家征购任务 1 065万公斤,实际征购达2 044万公斤,多购979万公斤,超购92%。3年合计返销1 017万公斤,占实际征购的49.8%。
1971年起执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和超购加价、奖售工业品等政策,稳定了农民负担。
征购包干 1983年根据黑龙江省政府规定,在农村包产到户的新形势下,实行粮食征购包干一定两年不变的政策。征购粮食执行 3种粮价:在定购数内执行统购价;超过定购数在征购包干数内,执行超购价;超过包干部分执行议价。因遭灾减产者,国家按统购价借给一部分粮食,春借秋还。包干任务可以缓至下一年补交。包干任务完成后。留粮不受限制,余粮可以进入市场。
合同定购 从1985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办法。当年,粮食部门与郊区5 098个农户(粮食生产承包单位)签订了定购合同,落实定购任务250万公斤,至1989年定购数量未变。在执行中,按“三·七”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可以自由上市,实行议价。征购季节,粮食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在未完成定购任务之前,禁止自由交易。1985—1989年,合同定购任务年年超额完成。农民出售的议价粮逐年增长。活跃了粮食市场,减轻了国家负担。
1965—1989年全市征购粮完成情况 表13—12 单位:万亩、万公斤
历年粮食征购各品种完成情况 表13—13 单位:万公斤
1955年市郊区口粮、饲料、种子留粮标准 表13—14 单位:公斤
注:自产自留不足,由国家补助至上述标准。
历年粮食收购价格 表13—15 元/10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