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销售 民国时期,粮食自由经营,城镇居民用粮均于市场选购。
日伪统治时期,实行粮食统制,禁止私人买卖粮食。1940年开始实行粮米“配给”办法,城镇居民须凭“配给通帐”向粮米配给店购买口粮。配给标准分为三类:一类为居民,其中甲种为特种公司、官厅人员,成人每人每月12公斤,儿童7公斤;乙种为一般居民,成人每月9公斤,儿童7公斤。二类为劳需,甲种每人每月24公斤;乙种 15.5公斤。三类为农村非农业人口,成人每人每月6.6公斤,儿童 6公斤。居民的粮食供应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差.尤其严禁中国人食用大米。私自买卖粮食或食用大米者,一旦被警察发现,轻者非打即骂,没收粮食,重者还要按“经济犯”治罪。
解放后,市政府为解决全市人民吃饭问题,一面派出干部到农村收购粮食,一面敦促私营粮油工商业复工开业。同时,为了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先后开设公营裕民商店、土产公司,组建一批市民、职工消费合作社,以较低的价格供应居民粮食。1949—1951年初,除国营粮食公司外,尚有经营粮食的消费合作社22个,私营粮米店50多个。
计划供应 1953年12月,根据国家统一命令,粮食开始实行计划供应。首先对豆油和细粮实行定量供应。标准为每人每月供应细粮:职工7公斤,市民2公斤。其它品种实行有啥吃啥,保证够吃,品种不限的原则。总的供应标准(含粗、细粮)按每人每月平均16公斤由粮食部门内部掌握。供应办法:集体伙食单位通过其组织供应;一般市民凭购粮证定点购买;工商行业用粮由用粮单位提报计划,经工商行政和粮食部门审批供应。据 1954年初统计,全市151 551人中,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职工14 305人;工矿、铁路、林业、基本建设、搬运工人31 578人;学生3 989人;市民101 679人。每月应供应成品口粮2 100吨左右。
1955年 8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市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实行口粮分等定量供应,对工商行业用粮实行按户定量供应,对牲畜饲料用粮实行分类按头数定量供应。市人民委员会成立粮食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抽调 300多名工作人员,深入全市各单位和街道进行粮食定量工作的宣传,普查人口,划等定级和工商行业用粮、饲料用粮的调查测算。核实结果,全市应由国家供应粮食的人口为164 435人,每月口粮定量数为2 077吨,行业用粮及其它用粮260吨,计2 337吨。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划分各类人口粮食供应等级的规定,将全市813个工种划分为4类19级。人均定量 12.65公斤。并规定,凡应由国家供应粮食的人口,皆凭粮食部门制发的粮油供应证到指定粮店按月购买。全部由粮食制成的食品均凭粮票购买。市人民委员会于1955年8月25 日发布《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布告,自9月1日起实施。
1955年佳木斯市城市人口粮食定量标准 表13—16 单位:公斤/人月
执行粮食定量供应初期,部分人定量偏低,群众意见较大。经过四次工种增量和补量,并取消部分粮食制品收票,至1956年初居民口粮定量标准平均每人增加1.25公斤,粮食紧张状况得到一些缓和。
1956年下半年,粮食出现超销。经过两次粮食统销整顿和压缩定量,至1957年初较上半年人均每月压缩0.245公斤,同时恢复了面包顶票。1957年 11月,由于粮食继续超销,再次压缩定量。集体伙食单位体力劳动者人均月压缩1.75公斤,脑力劳动者压缩 1.5公斤。在家用餐体力劳动者压缩1.25公斤,脑力劳动者压缩1公斤。一般居民压缩0.5公斤。高初中学生和11岁以下儿童压缩 0.5公斤。同时采取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加强粮食管理,扩大粮食制品收票范围等措施,压缩城市粮食销量。
1958年,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城市就业人口突增,居民口粮又显不足,下半年进行粮食增量。调量后全市定量水平恢复到14.48公斤,较调量前增加1.425公斤。同时开展粗粮细做。当年11月后,市场糕点和饮食业全部以粗粮代替细粮。
三年经济困难期间,粮食供应极端紧张。1960年 6月,中共佳木斯市委发出《关于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紧急指示》, 要求坚决把粮食销量压下来。压缩标准为:每人每月职工压缩0.5公斤,10周岁以上居民压缩0.25公斤。1961年 4月,市委再次发出通知,强调计划用粮,节约粮食,普遍采取以瓜菜代粮,粮菜混吃,干稀调剂,忙闲有别,大搞藻类、人工蘑、人造肉、营养乳、叶淀粉、叶蛋白、甜菜粕等代食品,开展小“南泥湾”种菜运动等,度过难关。同年7—9月开展大规模粮食供应复查。通过核查,全市城镇人口为325 531人,比复查前少5 723人;核实月粮食定量4 324.85吨,比核查前减少187.15吨;人均定量为 13.86公斤,比复查前减少0.804公斤。
1962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城镇人口粮食定量逐步有所增加。1974年,贯彻旅大市工种口粮改革会议精神,对城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做了统一规定。
1974年城镇人口粮食定量标准 表13—17 单位:公斤
1981年 2月—1983年再次进行粮油供应整销。经过复查,共查出应注销而未注销粮食供应的2 574人,扣回多供粮食1.4万公斤;查出工商、饮食行业45个单位损失浪费粮食和私自卖粮9.6万公斤,核减偏高指标 2.1万公斤;查出100多个单位工种补助粮以低工种报高工种冒领粮食26万公斤;查出保健油供应不应享受人数0.3万人,每月减少食油供应750公斤。
食油供应,与粮食同时实行以人定量。定量标准,初期为每人每月0.25公斤。1960年起减少为0.1公斤,1964年后恢复0.25公斤。工商行业用油、特殊用油实行按计划供应。
在执行居民粮油以人定量供应期间,对外侨和外国人、少数民族、车船旅客及其它情况特殊的人员,凭有关单位证明,适当给予粮油数量照顾和补助。对1945年“九○三”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和五级以上高级知识分子、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医院患者食堂、托儿所幼儿园食堂、休养所、疗养院、回族、朝鲜族、60周岁以上老人等,在细粮和食油供应方面,均给予适当照顾。
1949—1989年佳木斯市粮食局平价粮油销售量 表13—18 单位:吨
注:①1949—1963年系统计局数字,1964—1989年为市粮食局统计数字。
②供应人口指非农业供应人口,粮油销售指对非农业平价销售。
议价销售 1956—1957年,粮食部门经营部分议价粮油。两年共销售55万公斤。此后停止销售。1979年重新开展议价粮油业务。初由各粮食管理所从省内外采购大米、籼米、糯米、云豆、红小豆、豆油、葵花子、小杂粮等,本着高进高出的原则,由粮店销售。1981年11月,专门设立市议价粮油公司,后改为粮油贸易公司,专营议价粮油购销业务。
1980—1989年市粮食局议价粮油销售量 表13—19 单位:吨
熟食加工 1970年,第二十三粮店办起前店后厂熟食加工。鉴于当时粗粮多,品种少,开展粗粮细做,生产大煎饼,颇受居民欢迎。煎饼生产由每天 25公斤增至125公斤。并生产粘豆包,日产 250公斤。1972年相继在第一、第十一、第三十一、第三十五粮店推广。至1974年共有16个粮店办起前店后厂,生产的品种有粗粮面条、混合面饼、粘豆包、豆面卷等10余种。1975年,前店后厂发展到40多个。1981年后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同时在和平、长安、新兴、佳东4个粮食管理所扩建7个面包厂。至1984年,加工点发展到 52处,总面积7 000多平方米,共有面包炉、切面机、和面机、粉碎机、馒头机、电冰箱等各种设备 50多台件,固定资产价值150多万元。基本达到生产机械化、质量标准化。
1980年,第二十三粮店开始办起早餐部。利用粮店营业室,早5~6点设桌供应早餐,然后撤去桌子卖粮。其它粮店也相继推广。到1989年,全市粮店共办起早(便)餐部25个,经营熟食、豆浆、豆腐脑、拼盘、熘炒菜等。
60年代,粮食部门办有挂面厂一处,1982年进行扩建和技术改造,更名主食品加工厂。建筑面积750平方米,职工101人。主要设备有电烤炉、挂面机、和面机等。以生产精制面包和挂面为主,同时生产烤饼、糕点、油饼、麻花、油条等品种,年产量15万公斤。
为方便群众,各熟食加工厂点除本店销售外,还配备流动售货车 150台,采取流动售货,参加早市夜市,送货到门以及委托个体代销等方式,扩大销售。
粮食部门经营熟食品,活跃了市场,方便了群众,增加了企业收入。1989年,熟食品销量1万吨,销售额269万元。
销售网点 1950年,全市仅有 3个专业国营粮食零售店。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后,接收改造部分合作社的粮米部,增加了一批新粮店。1955年已达到 24个,平均每1 500户左右拥有一个粮店。到1989年,全市4个粮食管理所共有粮店48个,担负着全市50多万人口、400多个工商行业、饮食服务业和集体伙食单位的粮油供应任务。平均每个粮店供应人口近万人。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粮食供应政策,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粮店普遍制定《服务标准》和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开展经常性的优质服务竞赛。第二十三粮店自1955年建店以来,始终坚持热情周到地为广大消费者服务,处处方便群众。在店内帮助顾客搭袋上肩,搬粮上车,为顾客准备口袋绳、空油瓶;经常深入居民委组访问征求意见,坚持常年为“五保户”、烈军属送粮到家;研制增加供应熟食品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1964年,国家商业部授予该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榜样”锦旗,号召全国粮店向该店学习。
各粮店从1958年开始改革售粮工具,取得初步成绩。1975年后,本着实事求是、因店制宜、土洋结合的原则,继续进行工具改革。到1989年,全市有98%的粮店实现售粮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全部粮店均使用新式付油器。
历年市区粮食供应店设置 表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