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食盐 民国时期,依兰官府设盐务缉私局及分卡,管理、缉察私人经盐者。日伪统治时期,食盐实行“配给”。解放战争时期,一度从苏联进13食盐供应市场。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把食盐列为一类专卖商品,实行按计划统一分配调拨,由粮食部门负责市场供应,零售实行敞开不限量。1965年建立市盐业批发站。1980年合并到佳木斯粮库,实行内部单独管理。1989年 8月成立佳木斯盐业公司,担负市区供应和附近各县的中转业务。市区食用盐零售由各粮店、副食品商店、农村供销合作社、个体食杂店等经销。批发价按零售牌价回扣13%。农牧业用盐国家规定减税60%,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向税务部门申报批准后,按规定标准供应。大牲畜(含猪)每头每月 1.5市斤,浸种用盐按实际需要供应。农牧业用盐粮库给以回扣5%作为经销手续费,并补助5公里以外的运费。工业用盐和渔业用盐由用盐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由国家直接调拨。
为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病,1975年开始实行食盐加碘。由医药部门供应碘化钾,由粮食部门配制溶化剂加入食盐,实现市场销售碘盐化。1979年生产小包装加碘盐。1989年,日产能力达15吨,年产2 500~3 000吨。
历年食盐调入调出销售量 表13—29 单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