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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烟草

第六节 烟草



  行业简况 清朝末期,相随移民传入烟草种植。农家所产烟叶以自用为主,少量有余在集市出售。民国时期,卷烟市场始成,并逐渐成为英美烟草公司的销售市场。1920年,经销卷烟者有天顺东洋烟公司和 2家售烟摊床。其后,逐年增加。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夕,卷烟经营者已达26家。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政府对烟草业实行严格的经济统制,卷烟经销商锐减。1938年,较大的烟草代理商号为同泰源。其后,卷烟市场基本由日本商号所垄断。  解放战争时期,市内烟草工业一度兴旺。1946年11月,东北区在佳木斯创办公营东北烟草公司,职工145人,年产量43万条,年销售额230万元。佳木斯军区开办公营兴工烟草公司,职工52人,所产烟供应军需。此外,尚有私营小烟厂10余家,手工生产卷烟,前店后厂,自产自销。后随战争的胜利,公营烟厂南迁,私营小烟厂全部取缔。

  新中国成立后。烟草经营机构变动频繁。1949年10月—1952年 2月,卷烟由市税务局所属专卖批发部经营。1952年 3月,市烟酒专卖公司成立。此后,公司名称几经更改,一直隶属市商业局。至1983年 2月成立佳木斯烟草分公司,行使烟草市场统一管理职能,专事卷烟调拨批发业务,隶属省烟草公司和市政府双重领导。1985年,合江地区烟草公司与佳木斯市烟草分公司合并。1989年,佳木斯烟草分公司有职工 100人,固定资产总值186.4万元,流动资金343.7万元,市区直属6个卷烟批发部、26个代理批发点,年销售值3 015.4万元,实现利税98.1万元。经销卷烟的社会商业零售网点有1 971家。其中,全民和集体经销网点219家,个体经销户1 752家。

  商品购进 民国时期,卷烟多购自哈尔滨和英美烟草公司设在东北各地的“仓库”。东北沦陷时期,统由伪兴农部满洲烟草统制组合按程序配给。解放战争时期,交通隔绝,主要依靠市内烟厂自产供应。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形成上下统一的烟草经营系统,货源绝大部分由省公司计划调拨。1983年起,始准市公司于计划外从省外购进一部分。1983年,总购进量为0.76万箱,1985年1.5万箱,1989年1.8万箱。

  商品销售 民国时期,各大商号均以经销和代售方式经营外国公司所产卷烟。1925年11月,桦川县共销售卷烟 3 790包,其中佳木斯镇约占半数。东北沦陷时期,经营受限,一律须凭卷烟经销许可证按配给的品种和数量销售,黑市猖蹶。解放战争时期,卷烟市场自由经营,公营和合作商业均参与批发,私营、个体经销代销,或自产自销。渠道多,市场活,但管理较为混乱。新中国成立后,于50年代起,加强专卖管理,逐步建立起统一的有计划的烟草市场。取缔私营生产卷烟,除零售外,批发业务全部纳入国营专业公司。是时,货源充足,品种繁多,年销售量由1952年的2 766箱稳步升至1959年的5 499箱。此后,由于连续自然灾害,原料减少,产量降低,对居民实行凭票限量供应,销售量剧降,并出现黑市。1962年销售量 2 434箱,比1959年降低55%。为回笼货币,抵制黑市,根据国家商业部指示,1963年11月—1965年曾对高档和部分中档卷烟实行高价销售。高价比平价一般高出 5倍左右。1965年,货源开始增加,除名牌卷烟外,省内生产的卷烟全部敞开平价销售,全年销售量 3 424箱。此后,销售量逐步上升,1968年销售5 542箱,恢复到历史较高水平。1970年销售近 7 000箱,1975年为9 000箱,1979年突破万箱,达13 298箱。1974年后,卷烟库存已出现低档烟超储。1977年,按省商业局决定,对超储卷烟分批削价销售,但未取得明显效果。1982年,合江地区烟酒公司卷烟库存8 486箱,市烟酒公司卷烟库存2 160箱。1983年,市烟草公司对省内产5种积压卷烟实行一次性削价销售,采取层层分配推销任务、流动批发和移库寄销等促销办法,年内共处理削价烟 1 000箱,占库存削价烟的95.4%。合江地区烟酒公司削价处理2 414 箱,占原库存的97.1%。同年,优质烟货源短缺。按省规定对老红军、高级知识分子和离退休老干部实行特需供应,共发放特需供应证648个,每人每月供应优质烟20盒。1984 年春节,对城市居民每户供应优质烟 4盒,并拨出部分优质烟开展侨汇券购烟业务。但优质烟供求差距大,黑市高价倒卖现象屡禁不止。1987年7月,国家规定对中华、云烟、玉溪和红塔山等13 种全国名牌卷烟的销售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比原牌价一般提高5倍左右。 佳木斯烟草分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本着摆得住、卖得出的原则,不断调整价格,实行敞开销售。同时,对一部分优质卷烟适当提高销售价格。因而使卷烟市场混乱状况得以扭转,非法倒卖优质烟以牟取暴利的现象得到抑制。1989年,卷烟销售量为18 630箱,比1979年增长40%。

  专卖管理 1916年,桦川县设立烟酒专卖局,在佳木斯镇设烟酒专卖所。按《吉林省烟酒专卖施行细则》等有关章程,以征税为中心,对烟草经营实行官督商销。东北沦陷时期,自1934年(伪康德元年)始,伪满洲国政府陆续推出《重要产业统制法》、《卷烟税法》和《卷烟税法施行规则》等,并设立烟草统制协会、三江省烟草商组合和佳木斯烟草小卖组合等机构,对烟草的生产、配给、运输和进出口等,实行严格统制。

  人民政权建立后,市政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限制有害消费,于1949年 3月成立市烟酒专卖管理机构。并根据《东北解放区烟酒专卖暂行条例》,对公营和私营的机制卷烟厂进行登记,核准后发给产销执照;对手工卷烟厂采取提高税率和控制原料等办法,限制发展并逐步取缔,把烟草的生产和销售初步纳入计划管理。1950年,国家对烟草行业进行整顿,市内的国营东北烟草公司被撤销,机器南迁,10余家私营烟厂和手工烟厂全部取缔。1953年后,烟草经营机构虽几经变动,但市烟酒专卖局却始终行使对烟草产销统一管理的行政职能。1985年,地市烟草专卖机构合并为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佳木斯分局,统一管理市区和所属县(市)的烟草专卖业务。1983—1985年,佳木斯专卖分局以整顿市场为中心,以打击非法活动为重点,收缴专利29 070元,没收和销毁假冒名牌卷烟700余条,查获非法倒卖卷烟大要案 10起,按价收缴卷烟91 100条。1987年收缴并销毁冒牌假烟5 000余条。1989年,卷烟市场明显改善。

  经济效益 1983年实行烟草专营,佳木斯烟草分公司当年商品销售值 843.6万元,资金周转3.76次,费用额28.1万元,费用率3.33%,因大量处理积压商品亏损11.9万元。1984年起,逐步改善经营管理,积极促销,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费用,实现扭亏增盈,当年实现利税16万元。1987年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商品销售额突破2 000万元,资金周转加快到7.8次,费用率降至2.38%,实现利税61.8万元,比1984年增加 2.8倍。1988年,加强适销对路商品采购,对费用实行计划管理,加之13种卷烟提价,经济效益明显增长。商品销售额 2 526.4万元,比上年增长7.96%;实现利税74.1万元,比上年增加20%。但因结算资金增加,资金周转比上年减慢1.41次。1989年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商品销售总值、人均劳动效率、资金周转等各项指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 全年销售值突破3 000万元,人均销售值30万元,资金周转 8.8次。年内虽受运费上调、贷款利率提高等增支减利因素影响,但仍取得较好的经营成果。利税总额达到98.1万元,比1988年增长32%,比1986年增长1倍。

佳木斯烟草分公司经营情况
  表13—53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