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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石油

第七节 石油



  行业简况 清朝末期,镇内始有个别商铺经销少量煤油,多供官用。民国时期美、英、俄等国的石油代理店占据石油市场。日本侵占后采取石油专卖措施,逐步将石油代理店纳入石油专卖体制。1936年起,佳木斯石油贩卖株式会社、日东公司、满洲亲和贸易株式会社佳木斯支店、满洲出光兴产株式会社佳木斯出张所、合名会社黑龙商会出张所和三江公司等日本石油代理店陆续开业,石油市场由日本人独占。1938年,伪满洲国实行石油组合法,进一步强化石油专卖管理。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汽油基本停止供应,民用煤油实行配给。1943年后,民用照明煤油停止配给。解放战争时期,进口苏联石油,由供销合作社经销。但货源紧缺,经常断档脱销。少数私商趁机兴办小型炼油厂,油品产量少而质次价高,但曾起到拾遗补缺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市百货公司设石油部负责市区石油商品供应。郊区农村由供销合作社经销。1951年,莲江口油库(现佳木斯油库)竣工交付使用,开始接卸苏联进口石油。市内 2户私营生产机油等产品的小厂相继停办。1952年4月,市煤建公司成立,经营石油商品。 1954年12月,成立市石油公司,专营石油商品。1957年后,市石油公司和市煤建公司、合江地区燃料公司多次分合,1972年定名为市煤炭石油公司。1978年 8月,煤炭划归物资部门管理,市煤建公司改为市石油公司。 1985年3月,合江地区与市石油公司合并为黑龙江省石油公司佳木斯分公司。1989年,佳木斯石油分公司有职工252人。下设万吨油库1个,石油商店1个,加油站3个,建材门市部、胶布厂和汽车队各1个。固定资产总值432.6万元,流动资金 650.7万元,商品购进总值1 206.9万元,销售总值2 797.3万元,利税总额132.9万元。

  商品经营 新中国成立前,私营商业经销的石油商品多从哈尔滨等地采购。新中国成立后,国营商业经营的石油商品,先后由东北区石油公司、沈阳石油站、哈尔滨石油站统一分配。1963年前,国家按计划调拨的石油以由苏联进口的为主。1963年后改为国产石油,按国家计划从省内外炼油厂调入。随着生产的发展,石油商品品种不断增加。1989年,佳木斯石油分公司经营的石油商品有汽油、柴油、润滑油、润滑脂和煤油等5大类200余种。

  新中国成立后,石油商品始终实行计划供应。1952年以前,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用油凭介绍信审批,无电区和乡村照明用煤油实行定量供应,年均每户供应煤油5公斤左右。1953年起,照明用油和动力用油实行凭证限量供应。年均购销量在 4 000吨左右。1958—1960年,石油供需矛盾加剧。商业部门本着保证重点,照顾必需,压缩一般,控制消费的原则,继续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并积极推广代燃品和座机用油“搀水”方法,千方百计帮助用户解决困难。1964年,按计划分配调入的石油商品基本满足需要。商业部门对耗油量较大的机具的定量供应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每台大型汽车年供应量12~13吨;大中型拖拉机10—11吨。1965年,石油购销量增加到7 500吨。1966—1975年,市场供应缓和,年购销量由9 000吨增加至 3万吨,凭证定量供应办法几乎废止。1975年后,石油需要量远远超过国家增拨数量,商业部门本着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采取少供勤供,单位包干使用,停供一部分非生产车辆用油等措施,重点保证春耕、麦收、麦翻、秋收和开荒等用油。

  1978年3月起,国家对石油商品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简称“两统一定”)办法。1979年,市石油公司根据用户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供应措施,分季安排,按月掌握,凭证供油。并建立车辆和机具用户档案,形成比较健全的定量审批、证卡管理制度。1980年,石油商品供需差额增大,市石油公司在坚持“两统一定”的前提下,试行一车一证对号加油的供应办法,小汽车用油压缩20%,封存一部分耗油量大的老车,从而使各方面的需求基本得到保证。

  1981年对石油实行一年一定,分季安排,定量到户,定量包干,凭证供应。1983年,确定以1982年计划指标为基数,一定几年不变,辅以供应高价油,弥补平价油指标之不足。1985年4月将高价油改为控制销售, 由指导性计划转为指令性计划,列入定量供应。全年高价油销售量占销售总量的14%。1986年以后继续执行计划和包干供应办法。为弥补供应缺口,在加强计划外采购的同时,开展社会节油活动,减缓供需矛盾。1989年,销售量 2.8万吨,其中汽油占65%,柴油占25%,其他油料占10%。

  经济效益 1954年,市石油公司成立后,按年编制商品流通计划和财务计划,并采取各种措施促成各项计划的落实和实现。特别是1978—1983年,经济效益较好,年均资金周转 8次左右,费用率在7%以下,劳动效率人均12万元以上,年实现利税200万元左右,利润率达10%。1984年后,人员增多,费用加大,各项经济指标均呈下滑趋势。至1989年,费用率上升到9.72%,人均劳动效率降到11万元,资金周转降到5次,利税总额降至133万元,利润率降至2.3%。

  佳木斯油库 佳木斯油库是新中国最早建成的油库之一。1950年 5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兴建。1951年 7月竣工并交付使用。油库座落在松花江北岸汤原县莲江口镇内,与市区仅一江之隔。始称莲江口油库,后改称佳木斯油库。1989年有职工283人,固定资产700多万元。年石油商品周转量 24万吨,销售额400万元。是黑龙江省石油公司直属的中型企业,担负黑龙江省东部地区石油中转供应任务。

  40年来,佳木斯油库的基础设施不断增强。到1989年,储油总容量由5.7万立方米增至6.6万立方米,铁路专用线增为 1 200米。木质付油栈桥改造为钢质,一次可接卸40辆火车油料。新建微机控制加油站和12万立方米付油码头1座,增置油槽车8台。

  油库的经济核算办法,1963年前为按国家规定提取少量管理费。1964—1984年实行供给制核算,商品油按指令性计划中转,调拨以进价结算,费用由上级拨补, 20年亏损额达1 040.9万元。1985年实行核算改革,省石油公司规定:提高油库对各市县调拨回扣率,汽油由 6%提到10%,柴油为18%,对用户调拨另加2%运杂费。新办法实施后,当年实现利税119万元。其后经济效益逐年上升。1989年实现利税133万元。

佳木斯石油公司商品购销存总值
  表13—70 单位:吨、万元



佳木斯石油公司经济效益
  表13—71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