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口岸管理
第三节 口岸管理
管理机构 清代及民国时期,民间与苏俄贸易往来,均由江上运输,无口岸专管机关,只有海关滨江关在佳木斯设分卡征收关税。1931年后,边境界江封闭,往来禁绝。
1958年同江口岸开通后,口岸检查检验机关设在富锦。苏联船舶经常来往于佳木斯码头装卸货物。60—70年代,同江口岸关闭。
1986年3月,同江口岸恢复开放。佳木斯市政府为加强对同江口岸的管理,1986年3月成立口岸办公室。1989年 7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佳木斯内河港口对苏开放,市政府将口岸办公室改为市口岸管理委员会, 管理佳木斯河、陆、空口岸。制订 《佳木斯口岸管理工作程序》、《佳木斯口岸联检工作程序》、《佳木斯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平衡(集疏港运输)管理办法》。对参与口岸管理的检查检验部门——佳木斯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佳木斯海关、佳木斯动植物检疫所、佳木斯卫生检疫所、佳木斯边防检查站、佳木斯港监分局、佳木斯船检处等,实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协调平衡,综合仲裁。
商品检验 佳木斯进出口商品检验始于1951年。当时出口的粮谷、油脂、豆类的原始检验工作,由粮食部门负责。1952年10月,东北商品检验局在佳木斯建立工作组。 1956年2月改为哈尔滨商品检验局佳木斯工作组。1959年改为合江地区商品检验所。1970年9 月改为合江地区商品检验处。1986年改为佳木斯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89年佳木斯口岸开通后,商检局设驻港办事处。
佳木斯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依据国家《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承担佳木斯、鹤岗、双鸭山、汤原、桦川、桦南、依兰、勃利、集贤、富锦、同江、饶河、绥滨、抚远、萝北等市、县以及红兴隆、宝泉岭、建三江等国营农场管理局所属国营农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并直接负责佳木斯站等25个火车站、佳木斯港等 7个口岸码头的进出口商品扦样、检验、检疫、监重、验轮(车)、监装、签证工作。1983年将鹤岗、汤原、萝北、绥滨的检验任务划归鹤岗商检处管理。
检验的出口商品品种逐年增多。1952年只有大豆、玉米两个品种。80年代以后,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品种、数量增多,1980年有50个品种。1981—1985年共检验出口商品 18 355批(以车计批),出口货物89.5万吨。1986—1987年检验出口商品 13 040批,63万吨。佳木斯口岸开通后,对苏贸易品种数量又有新的增加。1988年检验出口商品117种,2 437批,进出口货物34.8万吨,货值5.28亿元。其中佳木斯口岸检验进口商品61批,21个品种;出口商品 2批,43个品种;总计货物6.3万吨,货值人民币1 220万元。
1981—1989年通过商品检验,对外索赔84批次,占进口商品总批次的5%。佳木斯口岸1989年查验进口化肥,发现数量短缺、包装破损等,对外索赔,挽回经济损失28.9万元。
动植物检疫 佳木斯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检疫工作,1952年始由商检部门承担。1964年10月由哈尔滨动植物检疫站办理。1988年划归同江动植物检疫所负责。
为适应佳木斯口岸开放的需要,1988年 6月,国家动植物检疫所决定建立佳木斯动植物检验所,同时依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疫条例》及实施细则,负责对佳木斯口岸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疫。到1989年共检疫进口木材56 700立方米、出口大豆21 400吨、集装箱56个。
卫生检疫 原由哈尔滨卫生检疫所承担。1989年 6月,国家卫生检疫总所批准建立佳木斯卫生检疫所,依照国家《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对佳木斯口岸出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卫生监督。到1989年末检疫中外进出口船舶 141艘次,进出境人员586人次,办理出国人员体检签证113人次,查验进出境货物63 827吨,检疫处理苏联国际人员尸体一具。
港务监督 佳木斯港监分局管辖的通航干线有松花江的依兰三姓至同江三江口,黑龙江的嘉荫河口至抚远水道,乌苏里江的七里沁岛至乌苏镇。
对外轮实行港务监督始自1951年。依据中苏《界江航行协定》,合江航运局首次派港务监督员,驻富锦码头。按照国家《外国轮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登船检查,办理进出境手续,并对苏联船只执行内河引水制度。50年代初,主要是苏船运送石油到莲江口码头。1956年,中国向苏联出口大豆,增加了佳木斯对外贸易码头。1962年 8月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江港务监督,设在同江三江口。“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运输规则、章程遭到破坏,港监机构撤销。1976年8月,合江航运局成立港监科,1985年改为佳木斯港监分局。
1989年 7月设立佳木斯港航监督分局,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入佳木斯港的外轮实行监督检查。当年监督检查入境船只24艘,出境船只20艘,出入境人员344人。
边防检查 佳木斯口岸边防检查,由同江边防检查站临时派人承担,代表国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护照、证件、交通工具、载运货物等实行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1989年7—10月共检查出入境苏联船舶74艘次,中国船舶8艘次,检查出入境船员、旅客586人次。累计监护时间2 548小时。
海关检查 1889年,滨江关在佳木斯设分卡,负责征收关税,此为海关检查之始。其后因贸易往来中断而中止。
解放后,佳木斯海关业务由税务部门办理。1950年10月,哈尔滨支关在佳木斯设立办事处。1958年改为驻佳木斯工作组,1966年撤销,业务由哈尔滨关派人办理。1989年3 月,哈尔滨关设立驻佳木斯监管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关境的货物、运输工具实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当年,在佳木斯港监管进出境船舶82艘次,进出境人员586人次,进出口货物6.8万吨。征收进口关税20万元,代征税21万元。另有转关进口货物机械零配件、电视机零配件、工业设备、生产原材料计2 000 吨,征收关税 472万元,代征税4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