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下序
第十四编 财政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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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桦川县始设收捐处,征收田赋和丁役税,收入用于地方行政和警察支出。1916年,桦川县强化捐税征收管理,捐税种类增至63种。1924年,依据吉林省各县地方财务处章程规定,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赋予地方部分征税权,实行增加新税、提高税率、预征预借等办法,开辟地方财政收入。当时的田赋附加超过正税的几十倍,各种苛捐杂税多达百十种。
伪满洲国时期,财政大权由日本侵略者把持。1938年建立市地方财政和税收征管机构,执行伪满洲国统一税制。当年税入达伪满币70余万元。1941年后,日本侵略者为支付日益庞大的军费开支,加紧经济掠夺,连续三次实行战时增税。1942年,财政岁入岁出高达伪币557.8万元。中小企业不堪日益沉重的税负,纷纷倒闭,致使税源枯竭,民生凋敝,财政、经济日益恶化。
佳木斯解放后,市政府立即着手建立新的税收体系,组建新的税收机构和队伍,建立新的税收征管秩序,制定新的税收法令,实行保护和鼓励工商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涵养税源,增加收入。同时,为统一使用财力,保障军政开支和地方事业的发展,财政管理权大部分集中于省。
新中国建立后至1979年的30年间,财政管理长期实行以高度集中,统收统支为主的体制。1950—1957年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和各税收入稳步增长,为经济建设积累了大量资金,迅速实现了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
1958—1960年“大跃进”时期,财政、税务工作出现了“虚夸风”,不切实际的提出“多收多支”、“大收大支”的口号。在财政投向上重积累,轻消费;重生产,轻生活;重建设,轻效益。基本建设支出比例过大,企业亏损增加,经济遗留问题较多,加剧了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经过1963—1965年三年调整,才逐步摆脱困境。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税务工作再次受到干扰,财政收入和各税收入处于徘徊状态;财政支出重蹈重投资,轻效益,重生产,轻消费的覆辙。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国家对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从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并逐步调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和财政支出结构,注意解决人民生活方面的多年欠帐,重视文教、卫生、科研方面的支出和人民生活方面的投资,较多地兴办市政建设和居民住宅建设,支持工资调整等,财政支出结构日趋合理。为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变单一税制为复合税制,分征中央税与地方税。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停止利润上缴,变一税为多税,税后利润由企业自用。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对个体、承包、租赁经营者征收相应的所得税和调节税。1989年,市区开征各税24种,年税入3.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