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市级财政
第一节 市级财政
新中国成立以后,佳木斯市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多次调整,至80年代大体可分为三个不同时期。
统收统支、中央集中管理时期 1950—1952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除地方税(包括交易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地方附加税)和其它零星收入抵充地方财政支出外,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公粮、货物税、工商业税、国营企业收入、公债收入等均属中央财政收入,一律上解。财政支出市按批准的编制和统一供给标准,向省财政厅报领。
划分收支、分级管理时期 1953—1959年,地方财政实行分级管理,省将部分财政管理权限下放,市级财政收支范围逐渐扩大。这一时期,市级财政先后实行三种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1953年建立市级地方财政预算。划归市地方财政收入的有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公用事业附加、市管理的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及折旧、市级行政事业的公产收入、其它收入及上年结余。1954—1957年重新划分收支范围,划给市财政收入的共三类:即固定收入、税收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地方财政支出也分三类:即经济建设类、社会文教类、行政管理类。
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 1958年,中央和省为发挥地方积极性,将部分财政管理权限下放。市的财政收支范围有所扩大。财政收入有三种: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市分中央下放企业和地方参与分成企业上交利润的20%)和调剂分成收入(市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公债等项收入的4%,农业税的8.3%)。因市固定收入大于正常年度支出,省定收入增多部分按67.01%的比例上缴。财政支出三种:正常年度支出本着以收定支原则由市自行安排;非正常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防汛抢险、重大灾年救济、国家计划的大规模移民垦荒、森林灭火损失等,由省另行拨款;企业定额内流动资金,由市财政负责30%,省投资新建企业,由省财政拨款30%,银行贷款70%o。上述办法只实行1年。
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 1959年,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的几项规定》,对市财政收支进行调整。财政收入:除中央和省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收入外,其它所有收入全部作为市级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除中央和省级直接办理的各项支出外,其它所有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定额流动资金等全部划给地方财政。市级财政收支指标、分成比例或补助数字,每年根据计划和有关指标确定,一年不变。财政结余留归下年使用。各种附加和自筹收入,由地方自收自支,自行管理。这种体制执行到70年代末,其间虽有一些小的调整,但总体没有改变。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管理时期 随着国民经济全面改革的深入,1980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于当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具体内容是:
重新划分财政收支范围 市属企业收入(包括生猪亏损)、盐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收入和其它收入,划归市财政,作为市财政的固定收入。工商税收入归省,作为调剂收入。划归市财政支出的有市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和自行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各项农业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城市维护费、知青业务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人民防空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工商管理事业费、边境建设事业费、消防营房和设备购置费、其它经费。
包干基数、上解比例(或定额补助) 按上述收支范围,以1979年市财政收支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加以适当调整作为新体制的基数。上解比例:固定收入大于支出的,以其占总收入的比重上解省;支出大于收入的,不足部分用工商税做调剂收入,进行定额补助。当年按省核定市财政收入为827万元,财政支出2048万元,省给补差1371万元。调剂收入留成比例为20.4%,上解79.6%。在此基数范围内,市财政多收多花,少收少花,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一定五年不变。
1985年后,为适应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一)按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3种。划归市财政的固定收入有: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奖金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盐税、税款滞纳金和市级其它收入。省级财政与市财政共享收入有:中央和省级工交企业(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和煤炭系统的厂、矿)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50%;市银行系统、保险公司系统的营业税;市场煤价差补贴;中央和省级其他系统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市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应上缴利润;市级外贸、合资外资企业的工商税、调节税、所得税和应上缴利润。(二)对省、市两级财政支出的划分仍按隶属关系各负其责。划给市财政支出范围有:市财政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市属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持农业支出、部分支农周转金和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它部门事业费和其它支出。(三)收支包干基数以1983年财政决算为基础进行调整,确定市的收入基数为5987.6万元,支出基数为3983.1万元,收入大于支出,应定额上解省财政2003.6万元,一定五年不变。(四)在包干期内按规定允许调整收支基数,对市投资新建、扩建和改造企业增加的收入,不调整基数。
1988年,省对市实行递增包干上解,以1987年上解额1346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10%。超过10%部分,按省二市八分成;市分成不足30万元时,省补充不足部分。到1989年,市本级财政递增包干上解基数为1629万元。
1950—1989年,市财政有34年实现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结余累计额6205万元。有6年出现赤字,赤字累计额8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