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区级财政 1957年前,市对区级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管理体制。1958年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比例留解,结余留用”的办法。实行不久,一度出现混乱。为加强集中统一管理,1961年恢复统收统支。
1983年11月,市政府为加强区级政权建设,制定《区级财政管理体制试行办法》,将部分市级财政收支划归区级财政管理,实行“收入分成、支出定项”的管理体制。划给区财政的收入主要有两项:一是各项罚没收入,实行市七区三分成,其中卫生罚没款为市三区七。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调剂,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二是规费收入,即市场管理费、城市挖道费和占道费,实行专款专用。划归区财政支出的有三项:市核准并拨付的行政费、城市维护费和其它部门事业费。
1986年,市政府为进一步完善区级财政,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或定额补助,暂行一年”的体制。划归区的财政收入有:区直属大集体企业和区内小集体、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奖金税和其它收入。其中区直属大集体企业的各项税收作为固定收入,余者作为分成收入,分成比例暂定一年。郊区区乡辖内的国营和大集体的工商、农牧企业的各项税收、企业收入、农业税,全作为郊区财政的固定收入。收入基数以1984年实际入库数为依据,支出基数以1985年财政包干数做基数外加1986年将要出台的价格和工资改革因素。民政抚恤社救费、人防事业费采取专项拨款方式,不纳入包干。对省拨的专项拨款和市安排的基本建设、大型修缮等仍按原办法管理,不进入支出基数。在基数内短收超支各区自己解决,超收节支全额留用。同时建立区级金库,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1988年,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市对区的收入范围做了相应调整。
1986年各区财政收支基数、留解或定补情况
表14—1
单位:万元
1988年调整后各区财政收支、留解、定补情况
表14—2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