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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乡镇财政

第三节 乡镇财政


  1952—1956年,乡村设财粮委员,乡村经费由市财政按标准统一拨给。1957年7月执行省《扩大乡镇预算范围试行方案》,将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学杂费收入、其它收入、市级财政补助6项列为乡镇收入;将农业宣传奖励费、乡合作训练及乡林业训练费、乡道桥涵管理修补费、乡扫盲经费、乡小学经费、乡俱乐部活动经费及乡运动会经费、农村优抚支出、农村社会救济支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费、乡镇行政经费等10项划为乡镇财政支出。增收节支乡三区七分成。1957—1983年改为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支出核拨。1984年12月,市财政局制发《佳木斯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从1985年开始在各乡(镇)建立一级财政,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实行“核定收支,一年一定,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支出下拨,结余留用”办法。其收入包括乡(镇)范围内的产品税、资源税、营业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其它工商税、契税、农业税和其它收入。支出部分,凡乡镇的农业、畜牧、农机、水利、文化、广播、教育、卫生等事业费、公费医疗、计划生育、乡行政经费和农业税驻征员经费等,实行计划包干。
  1988年9月,在总结两年实践的基础上,对乡镇财政管理进一步完善,实行“核定收支,收支双包,定额补贴(或定额上解),超收节支归己,短收超支自理,一定三年”的管理体制。同时建立乡镇级金库,由农业银行设在各乡的营业所开设金库,代办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