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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二章 财政收入

章下序


  民国和伪满洲国时期,佳木斯靠征收地方捐税以充财政之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中央、省、市三级财政收入体制日趋明确,形成了以农业税、工商各税、企业收入及其它收入组成的收入结构。1950—1989年,市财政总收入为268496.7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为3089.8万元,占1.15%;工商各税收入240428.2万元,占89.55%;企业收入20038.6万元,占7.46%;其它收入4940.1万元(含公债4.4万元),占1.84%。

  1950—1989年佳木斯市财政收入
  表14—3
              单位:万元






注:1、企业收入中包括企业历年上交财政的基本折旧基金2255.1万元,固定资产变价收入65万元。
  2、其它收入1958年中含4.4万元公债收入。
  3、工商税收入中包括地方税5810.5万元和1951年、1952年地方税附加6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