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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税

第一节 农业税


  薪中国成立前的农业税 民国时期按地亩征收的国税为“赋”,亦称“大租”。按占有土地量缴纳,凡开荒满3年的土地不论是否耕种一律升科纳租。每垧银元5角。这部分国税由桦川县长包收上解,地方无权动用。可充作地方财政的为垧捐和粮捐。垧捐,每垧地征1.80元,其中警察费0.20元,学费0.10元,保卫团费1.30元,自治费0.05元,子弹费0.05元,临时费0.10元。粮捐,按出售粮数的当年均价21.20元的2%计征。伪满洲国时期,1936年5月(伪满康德3年)将地租改为地税,每垧地最高课伪币0.53元,最低课0.228元。1942年(伪满康德9年)伪新地税法实施,采用比例税率,对宅地及矿泉地按地价2‰,旱田、水田及其它耕地按地价的10‰课税。农民缴税多用粮谷,当时统称“出荷粮”。东北解放后,1946年市政府为了保证军需民用,根据合江省政府的规定,开始对农民征收公粮。实行累进制征收办法:以每人年平均400斤产量为起征点,按累进率征收。人均产量低于400斤的免征,最高累进率为35%。

  1946—1947年公粮征收率
  表14—4



  1948年10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1948年度公粮征收问题的命令》,取消累进征收办法,执行东北统一实行的20%的征收率。为奖励耕种,对当年开垦的生荒和熟荒地一律免征公粮。合江省政府还规定:缴纳的公粮各种粮谷的比例是:玉米占15%,高粱占30%,小米占20%,大豆占35%,如自耕粮谷种类不全,玉米、高粱、小米可互相串通,但不得以大豆代交其它粮食。
  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税 1949年10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布《东北区公粮征收暂行条例》。本着发展农业生产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公粮一律按土地常年应产量的20%征收。对确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者,经村征收评议委员会评定,报请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免征面以区为单位不超过户数的5%。主要包括:革命烈士家属、残废军人及因支前致残的民兵、民工;连续两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者;老弱孤寡无劳力者;移民、难民在3年以内者。除公粮外,附征村财政地方粮,其征收数量不超过公粮负担量的15%。1951年9月,将公粮改称农业税。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与公粮同。地方附加改为不超过正税的20%。1952年6月,按照政务院指示,农业税的地方附加一律取消,只由中央统一征收一道农业税。佳木斯的税率为23%。1953年后执行黑龙江省政府对农业税的标准粮折算与因灾减免数额的规定。


  农业税标准粮折合率变化
  表14—5
           单位:标准粮(高粱)斤



  农业税因灾减免比例
  表14—6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为适应生产关系的变革,国家于同年6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主要变革是:纳税人由过去的个体农户为主,变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为主。佳木斯市仍执行23%的税率,并恢复地方附加,按正税的16%征收。灾歉减免由过去5个等级增加到50个等级,级差缩小。同时基本取消了对老弱残的社会减免。1958年7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关于贯彻新农业税法方案的报告》,确定佳木斯市的计征率降为20%,同时调整了土地常年应产量。

  1958年农业税调整情况
  表14—7
          单位:万市斤



  1961年9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布《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指示》,把税率降为13.5%,把地方附加降为正税的10%,同时恢复社会减免。1966年由于粮食调价,对征收品种折合率做以下调整:玉米1斤、高粱1斤、小麦0.6斤、水稻0.7斤、大豆0.55斤、谷子0.95斤分别顶主粮1斤。1979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农业税实行按口粮起征点的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旱田区人均口粮300斤,水田区人均400斤,水旱兼作区人均350斤为起征点(亦称口粮标准)。对人多地少或农工兼营的生产队自产口粮在起征点以下,但人均收入在70元以上的不予免税。这种办法,实际上是取消了灾歉减免,保留了社会减免。免征线定在人均分配收入:旱田区50元以下,菜田和水田区60元以下,水旱兼作区55元以下。全征线亦按人均分配收入:旱田区70元,菜田和水田80元,水旱兼作区75元。对免征线以上、全征线以下的生产队,参照当年收入水平,结合历年经济状况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
  1983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的征收政策相应改革。虽然依然执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但是有以下几点变化:征收对象,税随地走,谁种地,谁收益,谁纳税,不能转嫁负担。以队为单位进行分配计算的仍以队为单位计征。承包到组到户的,计征到组、到户。不能从送粮户的粮食和其它农产品收入中扣收其他户的农业税。做到计税土地管理、征收任务计算、纳税手册填发、应征税额征收、完税进度登记、减免计算评定、征收结束结算、发生退税退款八到户。征收扣款顺序,凡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税必须以实物送交,以款结算的办法。农业税和承包费严格分开,不能混淆。必须坚持先税后购、先税后贷、先税后费(承包费)的原则。减免政策,队、组、户和国营农场一律取消起征点,恢复“常实产对照”的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

  1983年农业税减免率
  表14—8



  1984—1986年农业税减免率
  表14—9



  1989年开始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税率按产品收入定为:木耳5%,人参7%,平贝8%,芦苇9%。当年税收33万元。
  1950—1989年,市郊区农民向国家送交农业税折合标准粮共2583.7万公斤,平均每年交64.6万公斤。
  1958年,农业税是为省代征。1958年后作为分成收入列入地方预算,市分成比例为8.3%。自1959年起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1958—1989年,农业税收入累计为3089.8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1.15%,平均每年9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