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各税 新中国成立前的工商税 民国时期,工商税按国税和地方税划分,可充作地方财政收入的地方税有13种。
民国时期的地方税
表14—10
单位:吉洋元
是时,佳木斯是桦川县所属镇,没有独立的地方财政,但课征地方捐税数额占全县比重最多。以小杠捐为例,1925年全县共征1700元,佳木斯镇即征收1200元。
伪满洲国时期,1936年(伪满康德3年)1月起实行《地方税施行规则》。
随着日本侵略战争的不断扩大,伪政权日益横征暴敛,税率不断提高,苛捐杂税逐月增多。除省、市、县征收各种地方捐税外,街村也巧立名目征收。1934年,市、县、街、村征收的地方捐多达395种。从下列5年佳木斯市的财政收入决算数即可窥见一斑。
1938—1942年佳木斯市财政收入
表14—11
单位:伪币万元
1938—1942年5年中,地方税收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从35%上升到72%,税收额增长5.8倍。人民负担之重可想而知。
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市民主政府成立之初,一度将税捐分开,税归省,捐归市。但因捐的征收数额无几,市财政非常困难。1946年7月以后,合江省政府将全部税收划给市财政,取消捐,实行单一的营业税。1947年10月,合江省政府决定将税收全部归省。在此期间,佳木斯市共征税款东北流通券1754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8.8%。
新中国建立后的地方税 1952年11月,政务院颁发《关于1953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预算管理体制。划归市收入的税种有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包括棉布、粮食、土布、药材、牲畜等)、城市房地产税、契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牌照税等。1958年,黑龙江省规定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税7种地方税为地方固定收入。1962年恢复集市交易。1988年黑龙江省财政厅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车船牌照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农林特产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等14种地方税,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变化,40年来在地方税的征收上,有的税种时征时停。文化娱乐税停征23年,印花税停征30年,到1988年才恢复。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也停征了较长时间。地方税收入的使用也有过不同要求。1979年,按黑龙江省财政厅规定,地方税收入全部用作支持社队企业专用基金,重点用于城镇机械化养猪场和养禽场以及贫社贫队办工业。1985年纳入预算统一使用。
1951—1989年地方税收入
表14—12
单位:万元
注:1951年、1952年还征收过地方税和公用事业附加60.5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的工商各税(市级财政调剂收入或称分成收入) 1958年,黑龙江省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公债等项收入按不同比例下放给市级财政作为分成收入。市的分成率国税和公债为4%,下放企业的收入为20%,农业税为8.3%,上解率为66.75%。当年市财政取得的分成收入为:工商所得税5.9万元,工商税155.1万元。1959年起,除中央和省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外,所有其它收入,包括各种工商税、农业税、地方公债以及市级企事业收入全部作为市财政收入,与省财政实行总额分成,超收分成,一年一变。
1980—1984年实行第一个五年财政包干,将工商所得税作为市财政的固定收入,工商税为调剂收入,市分成比例为20.4%,上解省79.6%。
1980—1984年工商各税分成收入
表14—13
单位:万元
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国家新设产品税、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等新税种。1985年起实行第二个五年财政包干,在利改税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比例,作省市共享收入。划给市财政的有中央和省级工交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50%;市银行系统、保险公司系统的营业税;中央和省级其他系统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市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市级外贸、合资外资企业的工商税、调节税、所得税。
1985—1989年市财政各税分成收入
表14—14
单位:万元
1985年,国家停征工商税附加,取消中央定补和预算内安排城市维护费,设立城市维护建设税。到1989年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5910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40年,市级财政共收入各项税款240428万元。除地方各税外,工商各税为234557万元。
1958—1989年工商各税收入
表14—15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