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企业收入

第三节 企业收入


  解放战争期间,工商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收益甚微,市财政仅从其利润中收缴一部分以补市财政支出。1948年后,全省实行统收统支,将主干企业交省,余下少数微利企业,财政免收利润。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有企业收入,包括国营企业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缴回多余流动资金、事业收入和弥补计划亏损6项。随着市属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收入一度成为市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但是由于各时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变革,企业收入的增减变化很大。到70年代末,除利润和弥补计划亏损以外,其余4项收入均不再上交财政。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企业利润均以所得税形式上缴财政,企业收入则呈现负增长。

  1950—1989年企业收入
  表14—16
          单位:万元



  1950—1989年企业上交基本折旧基金
  表14—17
                单位:万元



  工业企业收入 是企业收入的主体部分。1950—1989年共缴市财政26582.8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9.9%。
  1950—1952年,工业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额上缴。当时市属工业只有20家工厂,3年共上缴利润153.6万元。1952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办法,在利润分配上有所改变,调动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1953—1957年,地方工业发展较快,1957年工业总产值较1952年增长3.4倍,5年共实现利润844万元,企业留利35万元,上交利润807.4万元,占市财政收入的43.22%。1958—1962年,工业企业收入起伏很大。财政管理体制改为“比例分成,分级管理”,市财政参与中央和省下放工业企业的分成。其中造纸厂、电机厂、纺织厂、糖厂等盈利大户,市财政按其盈利额的20%分成,使市财政的工业企业收入猛增。1958年高达2030万元,比1957年增长7.3倍。1959年虽略有减少,仍上交1834万元。但是受“浮夸风”影响,企业的产值和利润不实,造成财政虚收。1960年,中央和省下放的企业部分上收,工业企业收入锐减至960万元。1961年,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部分企业实行关、停、并、转,通过清产核资,企业虚报的利润全部暴露出来。这一年企业不但没有盈利,反而由财政退库拨补1213万元。1962年,市属30户工业中有18户亏损,亏损额达241.5万元。工业企业收入在当年财政决算中体现负93.2万元。1963年,中央和省直企业上收,市属预算内企业只存20家。经过调整,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好转。当年盈亏相抵,仅净亏4.3万元。1964年,工业企业收入实现120.1万元,1965年实现137.4万元。1966—1970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由于原省属的纺织厂、农机厂、拖拉机配件厂、新生机械厂等大中型企业下放给市,反映在财政上的工业企业收入仍有较大增长。1970年,市预算内工业企业共54户,5年工业企业收入达7064.2万元,其中省下放的5户企业收入6852万元,占97%。原市属工业企业亏损户由1966年的3户增至11户,5年累计亏损1023.5万元。1971年,原中直的造纸厂、电机厂、煤机厂三大企业下放给市,当年这3个企业即交利润4928.8万元,使市预算的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3倍,达到6363.6万元。此后因中直三大企业又上收,企业收入连年下降。与上年相比:1972年降18.85%,1973年降88.42%,1974年降69.33%。1975年,市财政预算内的工业企业收入降到低谷,仅实现414.3万元,比1970年还低72.23%,而亏损企业却增至10户,5年亏损累计2692.4万元。1976年以后,开始全面治理整顿,企业经济效益逐渐回升。1976—1980年,由于原下放的中直企业和部分省属企业管理权限上收,市财政预算内的工业企业收入有较大下降,实收2308.2万元,但市属工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明显好转。特别是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成为市地方财力增长较大的一年。本年预算内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17.85%,可比产品成本下降3.85%,上交利润856.8万元,比上年增长171.23%;亏损企业的亏损额397.2万元,比上年减亏36.01%。1981—1989年,工业生产持续发展,经济效益也有所提高。但由于企业用利润归还专项贷款大幅度增长,亏损企业的户数虽稍有减少,但亏损额居高不下;再加上从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制度,大部分企业实现的利润均以所得税、调节税等形式上交,市财政的工业企业收入则直线下降,1985年后一直呈负数。

  1950—1989年市财政工业企业收入
  表14—18
               单位:万元



  预算内工业企业除按规定上交利润外,1966年前还按年度向财政上交提取的折旧基金。1951—1966年共上交1198.4万元。1967年起折旧基金停止上交,归企业留用。1984年,清理历年应交未交额又收缴159.4元。到1989年末,工业企业共提取折旧基金23618.4万元,实交财政1357.8万元。
  建工企业收入 1957年前仅有市建筑工程公司一家预算内建工企业。1976年成立第二建筑工程公司。1956年起,建工企业向财政上交利润,至1989年共上交778万元,年均上交22.9万元。其中有6年未交利润,有6年财政退库,共退277.6万元。此外,1966年以前上交折旧基金45万元。
  交通邮电企业收入 交通企业主要有航运公司、造船厂、汽车修配厂等,1958—1984年共上交利润348.3万元,年均上交12.9万元。1985年后改为以税代利上交。1958—1966年上交折旧基金33.9万元。1959—1962年邮政电信企业曾下放市管理,3年上交市财政利润198.2万元,折旧基金25.3万元。1971年又下放1年,交利35.1万元。
  农林企业收入 包括市属预算内的农牧、水产、林业、农机修造和劳改企业的收入。农牧企业建场时经济基础薄弱,自然条件差,自投产起即连年亏损。1962年农牧企业纳入市财政预算后,即由财政拨补亏损。1980年实行财务包干,1983年改为“定额补贴,一定三年,超亏不补,结余留用”办法,经济效益有所好转,多数农牧企业转亏为盈。但因基础建设欠帐多,企业实现的少量利润不足以抵补扩大再生产的投资,仍需财政拨款补助。1962—1989年,财政退库4725.6万元。水产企业1963年纳入市财政预算,到1989年仅有2年上交利润3万元,有11年自负盈亏,14年财政补贴,共补99.7万元。农机修造业从1980年后由财政补贴,6年共补8.9万元。林业企业补1.2万元。劳改企业补12.2万元。归侨农牧场补14.5万元。另外,农牧企业1962—1966年上交折旧基金3.5万元。
  粮食企业收入 粮食系统系政策性亏损企业,新中国成立后多数时间归中央和省统管。1958—1959年曾下放市管理,财政按其收入的20%参与比例分成。两年交利12.2万元,交折旧基金2.2万元。1960年上收。1984年1月,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对粮食企业实行“钱随粮走,分级管理,财务包干到市,一定二年”的办法。省核定市粮油提价补贴为1095.7万元,企业亏损483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作专项反映。粮油提价补贴年终如有结余归市财政支配,超支由市财政负担。粮食企业亏损指标减亏与增亏均按企业30%、市财政35%、省财政35%的比例分担。1985年11月,黑龙江省将粮食企业的超亏与减亏由企业、市、省三家分担改为:减亏市留55%、交省45%;超亏市分担45%,省分担55%。包干期限改为一定五年。1986年7月,省又调整包干办法,规定粮食企业的减亏与超亏均由市财政负责,省财政不再分担。取消粮油出口毛利额超过1983年基数上交省30%、低于基数由省拨补70%的规定,改为全部留给市抵补粮食企业亏损。对平价粮油平均储存量改为“死活统算”,实际储存量超过或低于核定基数部分由省专项拨补或扣款。调整后的亏损包干指标,超过部分市财政负担50%。1984—1989年,市财政共拨补粮食企业亏损872.6万元,年均1445万元。

  1984—1989年拨补粮食企业亏损额
  表14—19
               单位:万元






  商业企业收入 1958年实行分级管理,企业的全额利润按20%纳入市财政预算,当年缴利273.7万元。1959年实行企业利润全额上交市财政。1962年对部分工业品实行差价补贴及蔬菜收购价格上调,致使商业企业盈利下跌,上交财政利润由1961年的663.2万元降至29万元。1963年后逐渐回升。1965年因猪肉削价处理300万公斤和高价商品退出市场,商业企业出现亏损,退库11.3万元。1966年恢复正常水平。1976年后,由于对生猪实行超购加价,对部分地方工业品实行补贴以及处理积压商品,盈利下降。1980年后,商业企业收入逐年下降,许多年份出现大额亏损。主要原因一是肉菜供应量增多,亏损增加;二是盈利企业新建和改造网点,以利还贷数额加大;三是处理有问题商品连年增加;特别是1985年利改税后企业以税交利,财政只见退库不见交利。1989年,市预算内商业企业共74户,其中盈利企业63户,年交税利50万元以上的11户,佳木斯百货大楼年交税利1176万元,百货站、纺织站、百货批发站(三级)、第一百货商店、第三百货商店、文化用品公司、化工站等7家税利超百万元。亏损企业11户,重点亏损企业是食品公司、蔬菜公司、商办工业公司,1989年这3家企业亏1279万元,占亏损企业亏损总额的93%。
  1958—1966年,商业企业共上交折旧基金144.9万元。1967年停交,留作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四项费用。
  1958—1989年商业企业上交财政利润

  1958—1989年商业企业上交财政利润
  表14—20
                单位:万元



  服务企业收入 1962年1月实行财政与商业分成,饮食服务业实现的纯利润70%上缴财政,30%留给商业。1963年5月改为25%留给服务局,其中10%由黑龙江省商业厅集中使用,余下的75%扣除股息与分红后上交市财政。按上述两种办法,1962—1963年市饮食服务系统共缴市财政利润69.3万元、折旧基金10.2万元。1964年以后,饮食服务业由服务局统负盈亏,不再向市财政交利。
  供销合作企业收入 40年来,供销企业与国营商业曾两合两分。1962年与国营商业合并时有4户供销企业,其中两户亏损,两户盈利,财政退库4.8万元,上交折旧基金0.2万元。1963年从商业中分出。1968年再与国营商业合并,上交利润22.8万元。1969年再次分开后,供销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利润以税形式上交国家。1970年,供销企业纳入市财政预算,到1984年共交利润623.6万元。1985年后改为交税。
  文教企业收入 1954年,市预算内的文教企业仅有东北、东辉两家电影院,利润一律上缴财政。1957年,新华书店、电影发行公司下放到市,其中新华书店经两放两收最后仍上收归省。1960年改为利润留成办法,企业利润50%上交,50%自留。1962年,报社视同工业企业,实行四项费用和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办法。电影发行公司和电影院等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企业留成比例改为45%。1980年,电影发行公司的留成比例提为80%,亏损也自负80%。1985年后,文教企业均执行利改税,盈不抵亏部分由财政退库拨补。1985—1989年退库205.1万元。

  1954—1989年文教企业上交利润
  表14—21
              单位:万元



  城市公用企业收入 1950年,预算内仅有自来水公司,1957年成立公共汽车公司。两家企业以社会效益为主,40年来有20年稍有盈利,16年亏损,4年持平,累计由财政退库拨补69.2万元。1951—1966年上交折旧基金71.9万元,1967年后折旧基金由企业留用不再上交财政。
  其它企业收入 此项收入(或退库拨补)缺乏连续性或具有一定的偶然性。40年内列决的总额为-1402万元。

  其它企业收入
  表14—22
           单位:万元



  其它企业,1959年和1984年两年上交折旧基金6.9万元。
  价格补贴、事业收入、交回流动资金 价格补贴本属于财政支出,财政纳入企业收入项以退库处理。主要有以下诸项:(一)民用煤售价差补贴,1979—1985年共退补1719.9万元。(二)粮油差价补贴,1984年和1985年两年退补1869.9万元。(三)国营企业烧油定额补贴,1982年因实行烧油特别税,财政补贴23万元。1986年后上述各项补贴改列预算支出。
  1956—1959年,各事业单位交财政预算62.7万元。1951和1959两年国营企业交回多余流动资金3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