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 教育事业费 民国时期,政府只对教育事业拨付一定费用。据《桦川县志》记载:“入民国以来,文明渐启,然其间亦不过设八九校而已。民国十四年骤增九校高初十八级,合前后共十九校三十七级”。其中在佳木斯镇设有7所公立小学,在校学生567人。教育经费统由桦川县公署列支。1938年,市设小学7所,在校学生3413人;中等学校5所,在校学生855人。列入市财政的教育费支出占市财政总支出的6%左右。另有日本人小学1所,学生808人;朝鲜人小学1所,学生243人。分别由三口日本学校公会和朝鲜公会管理。
1938—1942年佳木斯市教育费卫生费支出
表14—28
单位:伪满国币万元
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有公立小学12所,其中朝鲜小学1所。市财政从7月开始负担教员薪金开支,年末支出教育经费141万元(东北流通券,下同)。1947年,市立小学有10所、民众教育馆1处,教职员106人,其中供给制7人,薪金制99人,年教育经费243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6.8%。1948年支出37458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4.6%。1949年,市立小学增至12所,教职员185人,教育经费支出86703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8.7%。
新中国成立后,1950—1989年,市教育费支出共18747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1.44%。1957年以前,教育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20%左右。其中重点放在发展中、小学教育上。1981—1989年,教育事业费的绝对值大幅度提高,但所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却下降到11%左右。其间,用于中小学教育的经费占同期教育事业费的55%。同时发展职业教育、中等师范教育、高等教育和培训教师队伍。对郊区民办教师也给予必要的补助,每年支付8~12万元。
1950—1989年教育经费支出
表14—29
单位:万元
文化事业费 从1951年起纳入市财政预算,至1989年共支付文化事业费190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额的1.2%。
艺术表演团体经费 1951年组建市文工团,演职员28人,财政实行定额补助,每年拨款1.9万元。1953年文工团撤销,经费停拨。1955年相继成立京剧团、评剧团和话剧团,1956—1959年共补助14万元。1960年实行差额补助办法,1966年财政补助28万元。1989年,财政补助京、评、话剧团88.8万元。
图书馆经费 1954年,市图书馆成立。1986年建成新馆舍,到1989年有人员50人,藏书24万册。1954—1989年累计拨给图书馆经费297万元,其中1986—1989年拨款96万元。
文化馆、站经费 1952—1981年为全额拨款单位,共拨款99万元。从1982年开始实行以文补文办法,补充馆、站收入。1989年财政拨款33.3万元。
文物事业费 主要用于挖掘、收藏、保护、展览历史文物。1989年支出7.3万元。
卫生事业费 民国时期卫生事业由社会团体或私人经营,财政没有资助。沦陷时期伪市公署设有保健卫生科,主管防疫、鸦片政策、清扫、传染病院、屠宰场、火葬场等。同时,对在校学生进行沙眼的初级防治。对花柳病者强行治疗,收容鸦片瘾者,对传染病进行防治等。1938—1939年共支付传染病院费64516元(伪满国币,下同),传染病预防费14640元,保健费18683元。1939年以后,陆续建立市立医院、传染病院、防疫站、妇人医院、康复医院等,专为日本人和伪官吏服务。一般市民就医仍以私人医院为主。
解放战争时期,卫生事业费主要用于治疗伤病员。经费由省财政厅拔给卫生主管部门,再下拨各医院。1949年改由卫生部门统筹统支,医院的卫生事业费、药品、器械等由卫生处供给。经费由省财政厅报销。市财政没有体现卫生事业费。新中国建立后,1951年市财政开始列支卫生事业费。1951—1989年共支付卫生事业费10473.7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6.4%。其中医疗机构补助费占支出总额的75%,其它卫生事业费占12.5%,防治防疫和药品检验费占9%,干部培训和科研费占1.8%,妇幼保健费占1.7%。
医疗机构补助费 1954年前对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1955—1960年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1961年后改为按医疗机构职工工资实行定项补助。
医疗机构发展和补助费数额
表14—30
防治防疫事业费 1951—1989年共建防疫防治机构8处,至1989年共支付防治防疫事业费801万元,占卫生事业费的8.34%。
药品检验费 市药品检验所成立于1959年,年支付事业费20.3万元,占当年卫生事业费的1.6%。
公费医疗经费 1952年起对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大专学生实行公费医疗。1953年前在卫生事业费项列支,1954年后单列。到1989年共列支公费医疗经费3255万元。
公费医疗费支出
表14—31
科学、地震事业费 科学事业费在1958年前含在工交、农林等经济建设项内列支,自1959年起单设项归口管理。包括科委、科协事业费、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以及档案和其它科学事业的经费。到1989年共支出479.6万元。其中:1958—1962年49万元;1963—1965年25.2万元;1966—1970年40.5万元;1971—1975年42.4万元;1976—1980年33.8万元;1981—1985年105.9万元;1986—1989年182.8万元。
体育事业费 自1954年财政设项列支。1954—1957年仅支付体育场管理费用和职工工资共10万元。自1958年后开始培训专业运动队,场馆不断增加,支出逐年增多。1986—1989年,年均支付149.7万元。这4年支付的体育事业费相当于1985年前32年支付总额的90%。各时期支付额为:1954—1957年10.3万元;1958—1962年70.1万元;1963—1965年39.6万元;1966—1970年35.6万元;1971—1975年92.4万元;1976—1980年131.7万元;1981—1985年276.6万元;1986—1989年598.7万元。
广播电视事业费 自1960年市广播电台开办,到1984年共支出284.7万元,年均支出11.3万元。1985年地方自办电视台,增加编制,添置设备,广播电视事业费大幅度增长。1985年支付61.4万元,到1989年增至262.3万元。1985—1989年共支付687.1万元,相当于前25年支出总额的2.41倍。
计划生育事业费 自1964年市财政列支,到1989年共支付396万元。主要用于计划生育的宣传活动费、节育手术费、避孕药具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设备购置、科研、专职干部经费等。1964年开始实行节育手术,全部费用由计划生育费列支。1977年把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注射费、住院费以及手术后遗症的治疗费也在计划生育事业费项下列支。1983年手术费支出达31.9万元,占当年计划生育费的63%。1985年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避孕为主,宣传教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手术费支出下降。1989年手术费14.9万元,占当年计划生育事业费的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