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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建设费

第三节 经济建设费


  民国时期,无经济建设费支出。日伪统治时期,于1938年伪市财政列支实业费,在“特别会计岁出”支付,其中含阿片麻药作业经济费、都邑计划事业经济费、水道经济费、住宅经济费4项,后3项都以发行公债作为资金主要来源,财政拨付所占比例较小。

  1939—1942年实业费支出
  表14—32
             单位:伪满国币万元



  解放战争时期,经济建设费主要用于修复桥梁、道路、水道和对没收的敌伪房产进行维修以及对新建企业的投资。其中对企业投资未列入财政决算。

  1947—1949年经济建设费支出
  表14—33
             单位:东北流通券万元



  1947年初始对企业投资,本着发展生产,争取自给的方针,对已有的企业力求扩大再生产;对合作的企业设法自营,出租的企业争取合作,在此基础上扩大投资办新的企业。主要办法:一是用企业获得的利润再运用到生产中去,增加资金,扩大再生产;二是以工业为主,商业为辅,逐渐把商业资金转移到工业生产中去,重点扶持开办一些新的生产企业。1947年向企业投资东北流通券10874.9万元。

  1947年向企业投资
  表14—34
             金额:东北币万元



  1948—1949年把投资重点转向农业,以解决粮食自给。两年投资东北40910万元,办了江北、佳木斯、苏家店、桦南4个农场,种水田820垧、旱田522垧、菜田13垧。
  新中国成立后,展开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投资项目不断增加,投资额逐年增多。1950—1989年,由财政列支的经济建设费总额58068.7万元。

  1950—1989年经济建设费支出
  表14—35
             单位:万元






  基本建设投资 1950—1952年基本建设投资较少。从1953年起,国家开始有计划地经济建设,市财政基建投资逐年增多。1953—1957年投资408万元。除用于城市道路、水道、交通、消防设施的建设外,还新建塑料厂、扩建啤酒厂、食品厂、砖瓦厂等。1958—1962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前三年即投资4326万元,新建钢铁厂、炼焦厂、铸造厂、通用机械厂等一批重工业。由于超过了地方财力的承受力,1961—1962年不得不大力压缩基建投资,后二年仅投资84万元。新建的钢铁厂、炼焦厂等在后来调整中分别关、停、并、转。1966—1970年用于工业方面的投资91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92%。新建尼龙抽丝厂、尼龙针织厂、电子仪器厂、晶体管厂、压花玻璃厂等。对农业投资79万元,新建扩建了中小型灌溉站和抽水站。1971—1975年大办“五小”(小钢铁、小化肥、小煤窑、小农具、小水电)企业,把基本建设战线拉长。新建的部分“五小”企业因财力、物力不足不能及时竣工投产,给地方财政造成负担。1981—1989年在压缩基本建设战线的同时,适当调整投资结构,重点投向文教科学卫生部门,新建扩建了部分中小学校舍,增添部分教学仪器,修建一批教职工住宅,改善了办学条件。
  流动资金 40年来,对流动资金核拨的增减受管理办法变化所左右。1954年前,企业清产核资后向财政办理投资手续。财政核定后,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这一时期,财政仅核拨7万元。从1955年起,地方国营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预算拨款,银行只供应季节性的超定额储备和结算贷款,当年核拨企业流动资金75万元。1958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在“二五”计划时期内仅对农林企业和其它企业增拨流动资金102万元。1962年起,银行不再参与20%的定额贷款,企业定额流动资金不足部分改由财政拨足。自此,对企业核拨的流动资金逐年增加。1963--1982年共核拨4495万元,为40年拨付流动资金总额的96.3%。1983年起,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又改为由银行统一管理,自此,财政停止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供应。
  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 1963年前,财政没有单列企业挖革改资金,其支出包含在基本建设拨款内。1965年在地方预算支出中设置设备更新资金科目,财政将这部分资金划给企业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立专户储存,企业使用时须提交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更新项目,作为用款的依据。1966—1970年,挖革改资金支出明显增长,达1121万元。从1978年开始,财政把国营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50%集中起来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挖革改资金支出767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3.5%。从1985年起,原由国家和省集中的折旧基金都交市自行集中,调剂使用。省建立黑龙江省工交企业技术进步周转金,作为省级预算安排的挖革改资金,实行有偿无息借款形式,用于预算内国营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同年还建立工业企业小型技措周转金,用于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1986—1989年,此项资金投入有较大增长,达622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7.5%。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科技3项费用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科技研究的补助费。1962—1989年共支付5123.8万元,其中3项费用774.6万元,新产品试制费2112.6万元。1985年改革科技3项费用的管理,黑龙江省科委将指标砍给市(县),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发展基金,企业使用时变无偿为有偿无息。使用重点放在科研周期短、经济效益高的技术开发项目上。实行新的管理后,年均使用额有所下降。
  农林水事业费 此项支出是对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农业、畜牧业、水利、水产、农机、林业等事业单位提供的人员机构经费、设备购置费和各项业务费及生产周转金、差额补助等。各时期财政科目归属有并有分。1978年前农场事业费含在农业事业费中,1967—1975年的畜牧事业费也并入农业事业费,1976年又分开。

  农林水气事业费支付
  表14—36
         单位:万元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这是国家用于扶持农民发展农副业生产的财政支出。1956年在水利事业费科目下设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款,用以补贴农民自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1959年增设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或支援贫队投资。主要含4项支出: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1983—1989年共支出2163.4万元,用以扶持郊区农民兴建、改造、配套小型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
  支持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1959—1982年共支付744.7万元,用以支持郊区经济困难的社队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是支援贫队的专项投资。1983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这项投资主要用于经济困难的乡镇企业和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变无偿支援为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大部分是有偿投资。1983—1989年共支付660.7万元。
  农村开荒补助费 1985—1986年支付较多,为14.5万元。其它年份较少。
  农村水产补助费 从1983年开始对郊区各渔场提供补助费,支持郊区发展养鱼事业。到1989年共支付303.9万元。
  城市维护费 又称市政建设支出、城市公用事业支出。1952年,松江省财政厅曾对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范围做出规定。以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又做过多次补充和修订,使用范围逐渐扩大。198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规定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城市道路、桥涵、防洪堤防、排水管渠、路灯等)维修养护费,城市公用事业(城市自来水、公共交通、煤气及供热等)的设备、管道、车辆、船只等大修费的补助,城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维修费补助,城市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垃圾清扫、公共厕所、街道洒水、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修,城市中小学校舍修缮补助费,城市建设技术后方和为城市建设服务的勘测、规划、设计、科研事业费补贴。
  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来源分两个方面。一为预算内安排部分。1984年前,地方财政预算支出6150万元,1985年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地方财政机动财力投资。二为预算外收入,有工商税附加(1984年以前)、城市用电附加、用水附加、电话附加、公用事业附加。1950—1989年,预算内共支出城市维护费15624.1万元,预算外各项附加支出4082万元。

  1950—1989年城市维护费用向
  表14—37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