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新中国成立后,市政府即把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列为经常性的财政开支。开支范围逐渐扩大,数额逐年增多。
1950—1989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
表14—38
单位:万元
抚恤事业费 1950—1989年共支付抚恤费951.5万元,占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29.5%。其中1980—1989年支出410.7万元。具体项目为:牺牲病故抚恤费42.9万元,占10.4%;伤残抚恤费100.2万元,占24.4%;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费144.8万元,占35.3%;退伍军人安置费18.7万元,占4.6%;优抚事业单位经费53.4万元,占13%;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8.3万元,占2%;其它抚恤费42.4万元,占10.3%。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1950—1989年共发放1577.6万元,占抚恤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的48.8%。其中1980—1989年支出775.7万元。具体项目为:农村社会救济92.9万元,占12%;城镇社会救济119.8万元,占15.4%;精简退职老弱残救济费34.2万元,占4.4%;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167.5万元,占21.6%;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65.9万元,占8.5%;收容遣送费97.4万元,占12.5%;殡葬事业补助费86.8万元,占11.2%;假肢事业补助费45.4万元,占5.9%;其它65.8万元,占8.5%。
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主要是解决灾民吃、穿、住困难和用于灾民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的费用。1971年前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中支出。1972年以后单列,到1989年共支出356.3万元。
退休退职费与离休费 主要用于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和民政系统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与生活费、价格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事业单位的经费。1981—1989年共支付19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