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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机构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一节 财政机构


  1909年(清宣统元年),佳木斯镇设立国税征收分局,1910年开始设地方收捐处、财务处。据民国《桦川县志》记载“佳木斯逐渐发达,轮帆往来,商贾云集,税捐日益增多,乃由刘前县长令委本县人张茂为总理办理税捐事宜。五年春随议事会同时取消所有捐税,归县办理。六年县城财务处成立,佳木斯财务处亦随之复活,名之日分处以别总处也。其主任曰助理以王凤瑞为之。”1925年,桦川县设佳木斯行署,委金万榕为行署征收主任。1932年日伪当局复将桦川县公署迁回佳木斯,县署下设总务科、财务局,掌握地方财政。总务科置会计股掌管预决算、出纳、现金保管与金库等事宜。财务局设征收、理财两股,负责代征国税,征收地方捐税,滞纳处分,地方公债发行及整理,回收私帖,金融整顿,公有财产管理等事项。1937年佳木斯设市后,伪市公署下设庶务科和财务科,分别职掌地方财政事宜。自此,佳木斯市始有独立的地方财政。
  1946年2月,佳木斯市政府主管财政的财粮科下设财政、征收、调查、粮食股。同年7月改为财经科,下设财务、税务、公产、建设、工商股。1947年8月,财经科分为财政、实业两科,财政科辖财政、税务、公产股。1948年4月增设企业股、市金库。同年12月,公产股分出,设公产科,财政科下设审计、会计、生产股。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月市政府设财政科,定编11人,下设审计、会计两股。1957年8月,财政科升格为市财政局,编制20人,下设预算管理科、财政监察科、经济建设财务科,业务受省财政厅领导。1958年9月,随市体制变动,财政业务改受合江地区专员公署领导。同年10月,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并入市财政局,增设税政科、基建科。1961年8月,市税务局、建设银行析出,恢复财政局原有机构。1962年12月,佳木斯市财政业务复归省财政厅领导。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财政工作处于不正常状态。1967年11月,财政局业务被佳木斯市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的财经组取代。1968年8月,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再度合并,称合江地区财政局革命委员会。1970年3月,财政、银行合并为合江地区财政金融局,但仅在形式上将领导班子合在一起,业务机构仍然分设,各行其事。1971年12月,财政、银行再度分开。1972年7月,税务局、基建银行也从财政局分离出去。1973年7月,地市分开,市财政局恢复,业务受合江地区财政局领导。
  1980年1月,佳木斯改为省辖市,财政业务归省财政厅领导。1985年1月,地市合并,实行市管县体制。合江地区财政局并入佳木斯市财政局。设办公室、工业财务科、商业财务科、粮食财务科、农业财务科、行政事业科、预算管理科、综合计划科、会计事务管理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库券推销办公室、财政改革办公室、财政监察科、人事教育科。1988年后增设房改科、对外经济贸易财务管理科、乡镇财政科、财政监察室。到1989年末,市财政局共有18个科室,工作人员1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