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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预算管理

第二节 预算管理


  预、决算制度 民国时期虽建立了财务行政、财务立法、财务司法的“三权财政”,颁布了《试办预算章程》,但因时局动荡,佳木斯镇财政机构人员薄弱,预算制度并未执行。日伪统治时期,财政预算分为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两类。前者含国家租税及其它收入(总称岁入)和皇室、总务厅及各部经费(总称岁出)。后者为某种事业编制的专项预算,如城市建设、自来水、住宅等。
  新中国成立后,市财政掌握的预算资金不断增长,预算管理逐步规范化。
  预算编制 采取上下结合方法进行,先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指标,是否符合预算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勤俭节约等原则,进行审核汇总,编出佳木斯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逐级向下核定。
  预算执行 随财政管理体制的变革而确定不同的原则。1951—1953年,市级财政短收超支,在市财政筹措资金抵补或紧缩开支仍不足时,提出追加预算,呈报省财政厅核定。各机关如追加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政府通过,在市预算的总预备费内列支。再不足,报请省政府核准,在省预算的总预备费内补助。1954年颁发《黑龙江省执行市县级地方预算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预算管理原则。市级地方预算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市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工作,并负责指导、管理与监督所属预算单位不断组织市财政预算的收支平衡;预算拨款坚持执行按计划拨款、按事业进度拨款和专款专用原则。1980年,市财政对基层预算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年终结余留下年继续使用,不再上缴。
  决算 1950年佳木斯市开始编报财政决算。决算内容包括《财政收支总表》、《财政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和文字说明。财政决算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预算外资金管理 50年代初期,预算外资金数额很小,仅有农村自筹、机关生产收入、小公家务等项。1952年建立企业奖励基金制度。1954年把农业税附加、中小学学杂费、公产房屋租金、废品变价收入等项列为预算外。1958年财权下放,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和超额分成制度。自此,预算外资金范围不断扩大,数额急剧增加。1989年,全市预算外资金年收支总额已分别为15635.7万元和14942.9万元,已成为财政资金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1981年按省财政厅制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计划管理、财权不变、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1983年11月,市政府制定《佳木斯市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外单位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把预算外资金原则上视同预算内资金进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一)预算外企业的利润和提取的更改基金实行比例上缴。免征所得税的企业按实现利润上缴财政20~50%。更新改造基金、固定资产原值在百万元以上的按提取额50%上缴财政,百万元以下的上缴30%。校办工厂利润的55%要用于生产,30%用于补助教育经费,10%作为集体福利支出,5%上交主管部门做管理费。(二)实行按比例分成和经费差额补助。对有固定收入的预算拨款单位由全额拨款改为差额补助,一定三年不变。对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并有固定收入的预算内单位,收入的80%上缴财政,20%用于本单位的集体福利和奖金。勘察设计收入,剔除成本后的结余部分60%留用,40%上缴财政。(三)改变城市维护费的拨款办法。由过去拨给主管部门改为直拨基层单位,并按计划项目的进度拨给。城建、房产、规划等部门由其收入开支的行政经费,报计划经财政局批准,比照预算内的标准执行。(四)实行专户控制。专项收费一律上交财政专户储存,所需支出填报计划经财政局批准,按先交后支的原则再转给收费单位。预算内单位的规费和罚没收入亦须存入专户,由财政转回的分成部分方准按预算外规定范围使用。此外,对知青周转金、科技三项费用、扶贫资金的周转使用办法,城市维护费拨款单位的核算办法,各单位的预决算制度等也均作出具体规定。市财政局对集中收缴的预算外资金,作为一项发展基金用以扶植预算外事业的发展,统筹调剂,周转使用,限期归还。并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科负责管理、监督、审批、汇总预算外资金的活动情况。
  
  1981—1989年预算外资金收入
  表14—39
             单位:万元



  1981—1989年预算外资金支出
  表14—40
             单位:万元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50—1961年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限额控制。限额指标每年由省财政厅下达。1962年执行省财政厅、商业厅和人民银行联合通知,实行专项控制商品办法。控购物品为: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照相机和绸缎8种。单位购置上述物品须经市财政局审查后报请省财政厅审批。1973年2月,根据中央《关于严格管理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将专项控制商品增至30种。其中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相机、大型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单价50元以上的)、电风扇、计算机和多用机15种商品由省财政厅审批。收音机、电唱机、扩大机、高低音喇叭、油印速印机、自行车、呢绒、绸缎、保险箱、手提喊话器10种商品省财政厅授权市财政局代审批。打字机、钟表、桌椅床柜、高级针织品、藤器5种由市财政局审批。1980年4月,国家规定专项控制商品为32种,1984年减为14种。由省审批的有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机4种;由市审批的有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10种。1985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重新确定专项控制商品为17种。1989年3月,市政府规定由省审批的9种: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轻骑及用于更新的车辆、录像机、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复印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机。由市审批的9种:地毯、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及多用机、照相机及放大机,呢绒毛料及其制品、毛毯、洗衣机、吸尘器、大型或高级乐器。由县、区审批的14种:羽绒服、风雨衣、绸缎及其制品、布匹及其制品、针织品、沙发、沙发床、50元以上的钟表、100元以上的灯具、家具、国产13种名牌烟、名牌酒和进口酒、书写印刷纸、各种电暖电煮水设备。
  为加强管理,市政府设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市计委负责编报控制计划和分配控制指标;财政局负责分配各部门的集团购买力限额,定期检查报告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拨款,压缩一切可以节省的开支;商业部门负责审查购货凭证,核销定额,统计报告销售情况;银行负责把住付款关;统计部门协同商业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及时提供执行情况和数据。在管理方法上采取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和专控商品专项审批的办法。1980年11月,按国家修订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取消购货本、定点供应、专用发票,把以前控制买卖双方改为控制买方。控制指标分配到户,包干使用,并建立登记报告制度。1987年,市属各级控办严格管理,做到非生产急需的不批,资金来源不合理的不批,没有购买力指标的不批,没有辅助帐的不批,不及时上报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的不批,在上级规定停批期限内不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