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会计管理

第三节 会计管理


  日伪统治时期,伪满政府颁布《会计法》,在其所属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实施。解放战争时期,无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管理比较混乱,既有沿用中国传统帐簿的,也有采用复式簿记原理立帐核算的。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会计管理法规不断加强并完善,迅速形成统一完整的、专业分类的会计管理体系。
  会计法规 50年代起,贯彻中央人民政府、东北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政府的一系列指示、规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始执行统一的管理规范。对原始凭证的签核、记帐凭证的编审、会计帐簿的登记、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工作的移交以及出纳员不得填制传票、会计人员不得兼办出纳工作、会计科目不得任意增减、非根据合法传票不得记帐等,都有明确的统一规定,会计制度、核算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但也受到两次较大的冲击,走了一些弯路。1978年,国务院重新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84年颁发《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198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从此,会计工作进入法制管理阶段。在企业中实现了全面、全员、全过程的经济核算,开展了企业经济核算等级奖励,确立了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的职权和会计监督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财会队伍 新中国成立后,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普遍建立健全财会机构,财会人员队伍日益发展壮大。1981年成立市会计职称评审委员会。1982年6月开始对全市财会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和评审。到1983年9月共评定出会计员915人,占财会总人数的21.4%;助理会计师300人,占7%;会计师119人占2.8%。1985年8月,市财政局、人事局联合印发《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考核办法》,对会计人员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地分批分期培训。经过法规知识考试和业务考核,对所有会计人员,按主管会计、会计员、出纳、记帐、核算员三个档次各评出一、二、三级。合格的发给会计工作证书,不合格的不准上岗。使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
  1985—1989年对事业、企业的财会人员继续进行考试、考核和评审,共评定出会计员2021人,占财会队伍人数的28.8%;助理会计师1724人,占24.6%;会计师615人,占8.8%;高级会计师18人,占0.3%。经过9年的考核、培训和职称评定,财会队伍向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发展。到1989年末,年龄在35岁以下的财会人员有4410人,占财会人员总数的63%;有大、中专学历的3213人,占45.8%;有专业职称的4439人,占63.2%。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633人,占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