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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企业财务管理

第四节 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从1952年起,凡购置单价在2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的劳动资料,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1956年后,陆续把限额提到500~800元。凡购置或转移固定资产须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对国营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1978年前为无偿调拨,同一系统内调拨由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系统间的调拨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调给集体企业的收回价款上缴财政。1979年改为有偿调拨,价款留给企业用于更新设备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由于自然灾害损毁或已提足折旧而淘汰的,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报废;未提足折旧的要同时报请财政部门批准核销。折旧基金分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两种。前者上缴国库,后者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1966年起,大修理基金可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但不得挪作它用。1967年将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三项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简单再生产投资合并,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基本折旧基金不再缴作预算收入。1976年对此基金又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比例为财政集中30%,主管部门调剂30%,企业留用40%。1978年改为企业留五,财政收五。1979年后改为企业留七,主管部门留三。
  流动资金管理 1957年前,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拨付,每年由财政核定一次定额,超定额部分用银行贷款解决。1958年改为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财政拨付70%,银行贷款30%;超定额部分由财政拨付30%,银行贷款70%。1959年将财政拨给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转为银行贷款。并严格划分资金使用界限,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1961年,又改为定额流动资金的80%由财政拨给,其余20%和超定额部分用银行贷款。1962年,取消国营工交企业的定额贷款,按上年末定额借款帐面余额转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966年,财政改变只核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办法,采取按企业流动资金合理平均占用额确定资金总额计划,财政拨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固定给企业使用,其余用银行贷款。1983年7月以后,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提供和管理。对财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按1983年6月末实际数额移交给银行。将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划分为储备、生产、产品三个过程分别核定定额,对超定额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浮动范围为20%。同时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对新、扩建企业,由投资部门提供30%的铺底流动资金;按集体企业法征税的小型企业,按集体企业办法自己补充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实行利润包干或承包的企业,以生产发展基金的10~30%补充流动资金;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在留给企业支配的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补充流动资金。
  成本管理 从1953年1月执行《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列入产品成本的有:原料及主要材料、辅料、工艺技术过程用燃料、工艺技术过程用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附加工资、新产品试制费、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11项。各种产品的商业成本外加销售费用。1957年对附加工资提取比例规定:福利补助费2.5%,医药卫生补助费5.5%,工会经费2%,劳动保险费3%。1969年改提取大修理基金办法,对大、中、小修费均按实际列入生产成本,数额大的可分期摊入。基层工会不再提取工会经费,宣传教育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专职工会人员工资在企业管理费或生产费中列支,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将企业的福利、医药、奖励三项基金合并为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提取,计入成本。1973年恢复大修理基金提取办法,与中、小修理区别开来。1974年将成本项目合并为6个,即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1984年开始执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大中型企业由总会计师负责管理成本,确保降低成本指标。产品成本范围确定11项:(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费用;(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四)职工工资、福利费、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奖;(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费用,废品修复和废品损失,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费、设备维护和管理费,核销的削价损失和坏帐损失;(七)财产和运输的保险费,契约合同的公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排污费;(八)贷款利息;(九)发出商品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及管理费;(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品注册费、展览费、管理费;(十一)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商业企业执行《商业系统商品流通费管理办法》。商品流通费的项目有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手续费、利息、工资、临时人员工资、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保险费、家具用具摊销以及其它14项。并规定由企业经理、总会计师、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