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察机构
第五章 财政监察
第一节 监察机构
1952年7月,市政府为加强财政管理,严格财政监察制度,在市财政科设财政监察员。1956年11月,财政科设财政监察组,财政监察员增至5名。1957年8月改为财政监察科,定编5名。1958年后,财政监察机构撤销。1978年7月,在市财政局内重设财政监察科。1983年6月成立市审计局,财政监察科的人员与其职能全部划归市审计局。同年11月,省审计局确定对50万元以下的违纪案件仍由财政局负责。财政局保留财政监察科,定编3名。
50年代,市财政部门依据政务院对各级财政监察机构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80年代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监察工作的任务和财政监察员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