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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中国的公债与国库券

第二节 新中国的公债与国库券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和地方先后发行多种公债和国库券。
  东北地方生产建设折实公债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行第一期和第二期生产建设折实公债。推销范围只限于城市,对象主要是大量游资持有者和私营工商业者。公债面额有一分、十分、一百分、五百分4种。每分折实值为:大米6斤、面粉1.5斤、白细布4尺,煤炭16斤的平均市价。偿还期5年。第一期佳木斯的推销任务为15.4万分,实际认购177665分,超额15.4%。其中工商业者认购165908分,占总额的93.4%。第二期推销任务为166070分,实际认购190827分,超额14.9%。其中工商业者认购172978分,占认购总额的90.6%。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国家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每年发行一次,推销对象是职工、农民、手工业社员、私营工商业者、市民。采取合理分配与自愿量力相结合的原则,职工按90%的认购面,认购额占年工资2.4%,一般不得超过月工资的50%;农民认购额占农副业总收入的1%,一般不得超过2%;工商业界、公私合营的资方工资部分与职工相同,外加定息收入的40%;共负盈亏的工资部分与职工相同,外加所得利润的20%;自负盈亏户平均每户7~13元,认购面为92%。共发行5期。推销任务共380.7万元,完成485.9万元,超额27.6%。平均每年推销97万元。公债面额分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6种。偿还期除第一期为五年分8次偿还外,其余4期均为10年,分10次偿还。
  黑龙江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1959年开始发行,共发行2期,偿还期为5年,年利率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推销原则、范围、对象与国家公债相同。分配指标为职工一个月工资的32~40%,按90~95%的推销面;农民按农副业总收入的0.3~0.7%,按90%的推销面;工商业者不超过一年定息的50%,按95%的推销面。市推销任务两年共为283.7万元。
  以上3种公债,到1968年已全部到期并还本付息。
  国库券 从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发行的对象是: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城乡居民。购买国库券的任务采取合理分配办法。国库券的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一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10种。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挂失。1985年后对单位和个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均发给国库券收据。利率1981—1984年单位购买的为年息4%,个人8%,偿还时本息一次付给。1985年,单位购买的为年息5%,个人为9%。1986—1988年,单位购买的为年息6%,个人为10%。1989年一律为年息14%。偿还期限:1981—1984年,由发行后的第六年还本付息,分5年(次)偿还,每次还20%;1985—1987年的在发行后第六年一次还本付息;1988—1989年的为定期三年,到期一次偿还本息。1981—1989年,市区分担任务6923.3万元,实际完成7324.9万元,超额5.8%。其中单位购买1925.7万元,占26.3%;职工购买5180.8万元,占70.7%;农民购买162.4万元,占2.2%;政府购买56万元,占0.8%。
  特种国债 1989年,国家发行特种国债。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机构、待业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偿还期为5年,利率为年息15%,从交款之月算起满5年一次还本付息。市区任务为813.6万元,实际完成679.4万元。
  保值公债 1989年,国家向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业者、各种基金组织和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保值公债。期限为三年,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另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市区任务是2711.8万元,实际完成2712.2万元。其中:职工购买2692.2万元,农民购买20万元。

  1981—1989年国库券发行情况
  表14—44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