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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体制

第七章 税务

第一节 税收体制


  1909年桦川县设治前,佳木斯税捐由依兰府派员征收。开征税种仅大租和垧捐两种,每年征收一次。桦川县设治后,开始按清政府1907年颁布的《计开课税章程》征收,开征税种有田赋(大租)、木植税、烟酒税、盐税、猪羊税、山货皮张税、粮谷税、契税、当税及落地税,共计10种,另有房捐、戏捐、妓捐、警学捐等杂捐5种。
  民国年间,执行民国政府制定的新税制,分征国家税和地方税。主要税种有大租、木石税、印花税、登记税等。地方税捐开征科目各年有所不同。1925年计有垧捐、粮捐、营业税、旅捐、屠宰捐、车牌捐、木排(袢)捐、鱼捐、炭捐、船票捐、小杠(脚行)捐、妓捐、门牌捐等13种。
  伪满洲国时期,税制几经变动。1932年末,伪财政部训令:“凡从前属于中央或省政府之岁入,总之为国税。”由此划定的国税计有:关税、吨税、盐税、田赋、契税、矿税、煤税、营业税、牙当税、销场税、牲畜税、渔税、出产税、烟税、酒税、统税、印花税17种。另有附存于上列各项的附加捐费18种。1935年,伪满洲国实施第一次税制整理,废除各地原有税收法令和章程,制订《出产粮食税法》、《木税法》、《卷烟税法》、《营业税法》、《法人营业税法》、《酒税法》、《家酿自用酒税法》、《商业登记税法》、《征税交付金制度》及《消费税课税物件制造取缔法》等一系列税收法令,强制各地执行。同年7月,佳木斯按新设税种征税。1936年4月改包税制为期税。1937年,伪满洲国实施第二次税制整理,划定国税3类22种。1941—1943年又相继实施3次战时增税,大幅度提高税率,增加税种,百姓纳税负担日重,仅国税一项即由1937年的人均6.8元,增至1943年的16.2元,增加1.5倍。1944年,国税又增至3类36种。同时,地方税亦有增无减。计有:田赋附加捐、地捐、商税、当捐、粮米税、油及酱油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京户捐、茶馆捐、饭店捐、渔捐、屠捐、浴捐、观览捐等19种。此外,镇内街、村还自立名目征收杂捐,如户别捐、自治捐、锄捐、庙户捐等。

  1937年伪满洲国国税一览表
  表14—45



  1944年伪满洲国国税一览表
  表14—46



  解放战争时期,由于经济秩序不够正常,加之民主政权刚刚建立,管理经验不足,税制变动频繁,大体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八·一五”解放至1945年末民主政权成立前。佳木斯市战后复兴委员会颁布《佳木斯地区本部工作费条例》,宣布废除伪满洲国旧税制,开征如下5种复兴费。居住费:以住户居住间数为计费标准,征3~10元不等。营业费:计3种。(一)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者,按资本金及店员人数分三类九等,最高月纳1200元,最低100元。(二)摊床按占地面积及同伙人数,分征月税300元、200元、100元不等。游商征月税50元。(三)运输业按运输工具类别及动力大小分类、分等按月征税。汽车每台400元;畜力载货车分运力大小每台200元、100元不等;客马车100元;三轮车及人力车30元;帆船载重一吨以上者200元,不满一吨者150元,手划船30元。不动产费:根据不动产资本确定,按赁贷价格月征1%。观光费:每张入场券征5角。屠宰费:猪、羊每头10元,牛20元。
  第二阶段,1945年末—1947年初。合江省政府和佳木斯市政府相继发布税收法令,实行新的税收体制。1946年8月前,省市税捐分设,重复征收,之后划一,实行单一税制。
  省税。1945年12月,合江省政府颁布《民国三十四年度税收暂定规程》,在全省境内开征以下3种所得税:(一)营业所得税,分行业所得额按比例征收。火磨油坊为70%,制酒业40%,银行钱庄与屠宰场、饭馆15%,商店10%,药店、车行7%,印制行5%,小工业3%。(二)存款息金所得税,税率15%,学校与慈善团体免征。(三)不动产所得税,按房屋租金的20%征收。1946年4月1日,合江省政府颁布《暂行合江省税规程》,废止存款息金所得税,调整不动产所得税税率为赁贷价格的3%。营业所得税改为分行业按金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额在300元以上不足千元者为3%,所得额超过50万元者为20%。同时新设酒税、烟税、麦粉税等3种消费税。烟、酒税率均为30%(烟现地制造者为15%),麦粉税率为5%。从1946年1月1日起按新规程追征。
  市捐。1946年1月22日,市政府颁布《佳木斯市地方捐征收规程》,开征7种地方捐:(一)粮捐。于农民卖粮时征收,分油粮(大豆、麻油等)、食粮、杂粮3类赋课,税率分别为3%、2.5%、2%。(二)车捐。按运输工具种类、动力大小及营业与否分8类25等征收,月税率最高者为合乘型汽车,自用40元,营业用20元;最低者为自行车,月税4元。(三)特产捐。包括药草、山禽、山兽、木耳、食用菌、木石、菸、麻、蜂蜜及毛皮类。以生产或捕获所得物价格的5%征收。(四)屠宰捐。每头牛7元,马、骡5元,驴、猪3元,羊1.6元。(五)田房产中证捐。由不动产买方纳税,税率为买价的3%。(六)渔业捐。对鱼贩按卖价的5%征收。(七)牲畜捐。于家畜买卖或屠宰时征收,牛、马、骡从价5%,驴、羊、猪从价2.5%。1946年6月1日后执行《合江省暂行市县捐条例》,新增市捐6种:(一)船捐。按船种类及运力大小分3类8等征收。最高为轮船,载重百吨以上者,年捐400元;最低为帆船,载重5吨以下者,年捐10元。(二)地捐。向土地所有者按年征收。泉地1元,田地0.1—0.15元,其它土地0.1—0.3元。(三)矿产捐。向采掘权利者征收矿产交易价格的3%。(四)迷信品捐。对制造人和贩卖人按卖价分别征收,按20%和10%计征。(五)出厂捐。对油脂类、豆类及肥皂等物品按贩卖价格的5%计征。(六)营业捐。按所得额分16等计征。最高为所得额超过50万元者,税率ION;最低为所得额300元以上不足千元者,税率1%。同时将原征田房产中证捐改为不动产增值捐。其余捐率亦略作调整。
  省税、市捐分征制度,使税收秩序出现混乱。为减轻人民负担,鼓励生产,发展经济,节约消费,1946年8月,合江省政府重新制定《合江省暂行税务规程》,废止市县捐条例,实行单一税制。禁止各市县区在规定税种内任意附加捐费。按此规程市区只征收营业税、粮谷交易税、车税、屠宰税、房产所得税、特产税、消费税、印花税等8种。同年10月,省政府下发《合江省暂行税务规程修正办法》,取消印花税,并将特产税、消费税合并为出入境税,规定出入省境之货物缴纳出入境税。省境内县市实行自由贸易,不征出入境税。自此,合江省内税收一改过去令出多门、变动频繁的局面,步入稳定发展轨道。

  1946年8月《合江省暂行税务规程》规定之税种、税率
  表14—47



  1946年10月合江省出入境税纳税物品及税率
  表14—48



  第三阶段,1947年2月—1949年。1947年东北税务总局成立后,立即着手东北解放区税收统一工作。首先取消各省自定出入境税政策法令,规定流通物资在一地按标准粘贴税讫证后,在东北解放区内自由流通,各省界关卡不得另行收费;对出入东北区境之物资采取奖励运销入口必需品,限制非必需品、消耗品、奢侈品,禁止毒品的政策。其后又颁布一系列税收法令,统一划定税收种类。1947年5月合江省税务局成立后,陆续制定相关细则。开征主要税种有:货物产销税、营业所得税、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各税征收总的指导思想是实行轻税,鼓励工商业发展。其中工业税轻于商业税;生活必需品课税轻于非必需品,对奢侈品及消耗品如花社、首饰店、香坊、纸扎铺等课税较重,寓禁于征;坐商税轻于行商及摊贩税,对群众性合作社课税又特别从轻。对铁路、邮电、电力、航务、矿务系统以及纺织厂、麻线厂、军需被服厂、石灰砖瓦厂、医院、兽医站、报社等予以免税;对军烈属及荣誉军人经营的工商业酌情予以减免。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执行全国统一税制。1949年12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实行复合税制,包括中央及地方税14种。中央税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等4种;地方税有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特种消费税行为税、印花税、遗产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及存款利息所得税10种。1959年6月,取消薪给报酬所得税与遗产税。合并房、地产税。市区实际开征8种税:(一)货物税。分为烟、纤维、饮食品、日用品、工业品、建筑器材、化妆品、迷信品、农林产品和矿产品等10大类、1136个品目。税率43个,最高为80~120%(奢侈品及消耗品),最低为3%(钢铁和焦炭)。按月以价征收,以市场每月最后5天平均批发价为标准计算。1950年6月调整品目,减并为358个,税率部分下调。卷烟由120%降至90%,雪茄烟及仿洋酒由120%降至100%,其它酒降至30~80%,罐头由30%降至20%,火柴由20%降至15%,毛纱与毛织品合并征收,由30%降至20%。(二)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牌照税。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分甲、乙两种。甲种按营业总收入计征,其中工业分26个行业,计5个税率,最低1%,最高3%;商业分17个行业,计4个税率,最低1.5%,最高3%。乙种按营业总收益额计征,分26个行业,计7个税率,最低1.5%,最高6%。1950年6月税制调整时,另划出按营业收益额佣金计税部分。税率最低20%,最高30%。所得税采取金额累进制计税,共分14级,最低为所得额未满100万元者,税率5%,最高为所得额在3000万元以上者,税率30%。对国家专卖、专利事业、贫苦艺匠、家庭副业及非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免征所得税;对部分产业减征所得税。1950年6月,将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300万元,累进级数增至21级,最高累进点提高到1亿元,税率未变。临时商业税,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按营业额计征4~6%,1950年6月一律按5%计收。摊贩营业牌照税,按资本额划为14级,最低为资本额不足20万元者,每季交定额税5000元;资本额180~200万元者,每季交12万元;资本额200万元以上者.每增加20万元,税额随增2万元。(三)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交纳。房产税依标准价按年计征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计征,税率分别为1%、1.5%;按标准房地租价计征者,税率15%。新建房屋免税3年,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者,免税2年。机关团体、学校等公共使用房地产免征。(四)特种消费行为税。征收范围包括娱乐、筵席、冷食、旅馆4项。由消费者负担,营业单位为代征税款义务人。娱乐业按票券价格计征,税率最低10%,最高50%;筵席税起征点为30万元,按每次消费金额的20%计征;冷食业起征点为10万元,税率20%;旅馆业起征点20万元,按宿费计征,最低5%、最高20%。(五)屠宰税。对屠宰猪、羊、驴、马等,征税10%。(六)牲畜交易税。由买方单位和个人按成交额5%纳税。1951年6月停征猪交易税;1952年4月恢复。(七)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定额征收。载客汽车每辆15~80万元,载货汽车4~15万元,机动脚踏车5~20万元,兽力车1~8万元,人力车3000~6万元,脚踏车5000~1万元;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分9级,最低每艘3000元,最高1.1万元;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分5级,最低750元,最高1750元。(八)印花税。凡在境内发生商事或产权行为所订立或使用的凭证均须贴足定额印花。应贴花凭证25个,分两类,一类按金额比例贴花,税率为1‰、3‰;另一类按件定额贴花,税额分别为200元、500元、2000元和5000元。
  1952年末,为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税制,简化货物税,新增商品流通税,取消特种行为消费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对其它税种税率亦做相应调整。市区自1953年初起执行新税制,开征税种及其税率如下:(一)商品流通税。纳税商品计22项58种,主要有酒、卷烟、碱、酸、有色金属、棉纱、麦粉、平板玻璃、原木、水泥等。税率最高为卷烟类64~66%,其次为酒类20~55%,最低为生铁5%。按商品流通环节确定纳税义务人。1954年4月以后,国家曾几次调减税率。(二)货物税。将厂家原来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本税。简并税目,由原来的359个减至174个。调整税率,由原来的60个减至46个。其中基本维持原税率的17个,降低7个,适当调高22个。(三)工商业税。其中营业税部分,将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营业税内。税率工业分5级,1.5~3.5%。商业分4级,2~3.5%。按佣金收益计税者分9级,2~15%。已纳商品流通税者不再缴纳营业税;已纳货物税者,在商业批发或零售时照征营业税。所得税部分,将所得税与其附加合并征收,税率最高34.5%,最低5.75%。临时营业税部分,取消有关农、牧、渔等产品凭自产自销证明免税的规定,起征点调为20万元。(四)其余属于地方各税的7个税种亦做相应调整。
  1958年9月,国家再次进行税制改革,原则是在保持原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市区开征税种计7个:(一)工商统一税。对一切从事工业、商贸、运输、建筑、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例征收此税。税目按产品和行业分为105个,税率136个,最低1.5%,最高69%。(二)工商所得税。只对集体企业征收。仍沿用原《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条款。国营企业以利润形式上缴国家财政,不再征收所得税。(三)其余地方税之文化娱乐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5个税种无大变化。
  “文化大革命”初期,各项税收制度被打乱。1973年初,开始试行国家重新制定的《工商税条例》,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及盐税合并为工商税,税制由复合税制变为单一税制。市区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2种。其中所得税仍沿用以前有关标准。工商税按行业划分税目。工业为30个税目,66个税率,最高66%(甲、乙级卷烟)。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分9个税率,最高40%(茶叶、烟叶),最低3%(生猪)。商业零售、服务及其它业务分5个税率,3~5%,对其中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者增列临时经营税目,税率10%。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
  进入80年代,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再次对税收体制进行全面改革。1980—1981年先后颁布三个新的税收单行法规,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新税种。1983年试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及国营企业调节税,实行税利并存,税后利润按比例分成上缴财政和企业留用。1984年末,完成利改税,全部实现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支配。取消原工商税,开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盐税。另征资源税与建筑税。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种地方税。1985年4月停征原工商所得税,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年内又陆续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及事业单位奖金税。1986年开征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截至1989年,市区共开征各税24种,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能源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