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稽征管理
第五节 稽征管理
清末,佳木斯的税收事宜由依兰府派员征管。桦川县设治后,大租由县知事派员征收,地方捐税由地方收捐处征收。民国年间,实行各税分征。大租由县长包收,木石税由木石税局征收,印花税初由商会销花代缴,后改由印花税办事处专销专缴,地方捐税由税捐局统收。这一时期,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无统一规章标准,奖惩罚没数目往往由征收入员一口而定。税局在道口、江沿一带分别设卡,催收严厉,乃至激起民愤,曾一度出现民众联合抗税事件。
伪满洲国时期,日伪统治者极力推行殖民地税收制度,先后发布一系列税收法令,明确规定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纳期、解缴方法及税务登记与申报等纳税管理法规。又颁布《国税征收法》及《租税犯处罚法》,规定国税优先于其它公课和债权的征收地位,纳税连带负担和继承,执行滞纳处分,可查封、变卖财产以抵充滞纳税款;指定税收入员可行使司法权力,对纳税人进行讯问、检查、没收及即决处分,以加强税收的强制性。征收方法大致有:税务官吏上门通告纳税人应纳税金款数及日期,纳税人上局缴纳,后改由保长代收后一并缴纳;巡差巡回征收;检查征收;纳税人先申报,经审核后交税,主要针对契税、各种所得税及不动产登录税的纳税人;卡口征收;定额征收。
解放战争时期,税工人员积极深入实际,大胆实践,陆续总结出一套适应当时政治、经济状况的征管方式:(一)武装稽征。解放初期,社会秩序混乱,为防止抗税或土匪抢劫,稽征人员配带武器,每个稽征员分管一个小区,集中食宿,实行军事化管理。(二)民主评议,核定分数,按分计征。1946年8月,市税工人员孙庆凤与宋之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座商实行民主评议,核定分数的办法征收营业税并在全市推广。实施半年内,税入增长3倍。这一办法被东北税务总局肯定,被收入《东北解放区营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三)就厂(场)征收。主要对须纳货物产销税之物品,包括烟、酒、化妆品、油、糖、木材、饮料、香皂、火柴、盐、碱及水产品等,在产出未销前征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四)定额征收。对金店等限制性行业每月收取固定税额200万元(合江券)。(五)估价征收。对公营商店估算其营业收入与所得,收取营业税。(六)货票同行与粘贴税讫证。对须纳货物税及特产税的物品,税后加盖税印,以免异地重复征税。(七)卡口征收。在车站、码头及其它交通要道设卡,检查计征。
新中国成立后,征管工作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1949年,市税务局相继制定《稽查工作注意事项》、《关于票照有效限期及展期的规定》、《征收制度》、《关于处理少量产销税应税货物注意事项》等规章条例,明确征管各环节及税工人员职责。
1953年,国家颁发新税制,取消营业税征管中的民主评议方式,实行国家统一的小型工商户征税办法。在征管中细致划类分等,认真计算纯益率,正确计税,保证应收尽收。同时,改进征管方式,实行专管、专查、专征,管、查、征结合。增加外勤力量,将分散的17个管区划分为4个大管区,督促各行业抓紧建帐。1954年,贯彻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按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进行税收征管,改变原各税分管的税收组织形式,实行按经济性质分类的各税统管。对国营、合作社营企业,简化纳税手续,取消开、停工报告及出入口查验,改出厂纳税为按次按日纳税。对私营工商业则严格征管,坚持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组织业户开展坦白实报活动,发动职工爱国护税,协助税务部门监督业户守法纳税。1955年,在私营业户较集中的行业建立税收监控制度。与此同时,针对国、合营企业迅速增多的新情况,开始加强对国、合营企业的纳税辅导与监督。对较大的国、合营企业建立税务手册,宣传税收知识与政策,帮助企业正确核算,遵章纳税,使企业漏税面与漏税额明显降低。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国营经济主导地位的进一步确立,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在国家预算中的比重加大,税收征管手续制度大为简化,废除统一发货票,实行定期征收。1957年,为进一步实现计划征管,对国、合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划类管理,按月征收;对小商贩实行定额管理,年初共划定25个行业,1002户,核定营业额264.12万元,税额7.93万元。同年6月,根据国家有关改进小商贩征收方法的规定,对不适宜定额征管的行业,如估衣、估铁、蔬菜贩卖等行业进行核实征收。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受“税收消亡”论的影响,征管工作废弛。
1961年恢复征管工作。1962年,市税务局建立各种税利征收台帐,各工商企业普遍建立税务手册。在征管工作上,撤销分局,减少层次,实行分系统按人定户各税统管。并在加强专业征管的基础上,发动群众协助办税。在城市国、合营企业中,依靠企业财务人员自计、自交、自查。在服务行业及城市居民中建立协税组织,培养群众协税员,监督企业和商贩纳税。在农村生产队建立税收代征组织。在私营业户中选举纳税组长,组织集体交税。市税务局在按时组织定期税收入库的同时,年内共检查全市城乡纳税单位3283户次,清理出应征未征税款113.4万元;清催上年陈欠81户,除省批免税11万元外,其余53.5万元欠款全部入库。群众协税组织共检查1300余起,补征税款6.4万元。1963年,市税务局抽调31名税工人员组成市场游动巡回征收小组及2个市场征管办公室,配合市场管理部门整顿市场。全年共查获投机倒把案402起,补征税款7000余元。1964年,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征管制度。在国、合营企业及集体企业中实行专管员、办税员共议,深入车间访查,领导审核的征管办法,全面进行纳税监察。实施结果,全年国、合营企业纳期为3404次,发生滞纳仅49次,占1.4%。全年清理检查国、合营企业360户次,集体企业230户次,补税额明显减少。在个体手工业、小商贩中健全纳税组织,实行开、停、废、转申报制;在日杂等25个行业355个业户中建立统一发货票、提货簿及简易帐;在冷饮等7个行业692个业户中建立归口公司代征制度。在市场、车站及居民中整顿健全协税组织,选派群众协税员364人,密报员44名,实行审查登记及税工人员假日工作制。全年市场假日征税1142件,征税款5000余元。群众举报偷漏税288起,查获投机倒把及偷漏税案1591起,补罚税款8799元。1965年,市税务局对征管工作实行系统化管理,建立纳税资料册,对市内应纳税企业逐一立户建档,收录企业概况、专管员工作交接纪要、企业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检查报告书、各税征收台帐、缴款书、退库缴款书等。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征管工作再次受到冲击,各项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征管工作陷入瘫痪。1973年以后整顿恢复税收征管工作。市税务局举办企业财务人员训练班,宣传税收知识,指导企业正确计税。各级政府协同税务部门组织开展税利清理,分期分批进行企业自查、系统内互查及全市联查。当年清理纳税户3223个,查出错漏户2079个,应补税款72.8万元,年末催缴入库61万元。1977年6月试行《佳木斯市税务局各税征收管理制度》,规定专管员按期编制税收计划,逐户进行纳税鉴定,建立纳税档案,坚持征前辅导、征后检查,对拖欠户实行银行扣款,严格滞纳罚款及减免退税审批。1979年6月,在全市开展模范纳税户活动,促进企业按期足额纳税。评出佳木斯造纸厂等4个纳税模范典型,表彰纳税先进企业48个、先进个人97名。同年进行3次财经纪律大检查及税利大清理,清查拖漏税款68万元,年末催缴入库38.3万元。
80年代,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等新的纳税群体大量涌现。为适应新形势,开始进行征管制度改革。1980年制定《佳木斯市个体经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征管工作试行办法》,在各分局设置个体经济征收管理股,对市区个体户按行业、分等级进行税负测算。对15家年税额50万元以上的国营大企业派驻专人查管。在征管中实行管户划类,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带动中间。全年共清理检查纳税单位1370户次,清理出拖漏税款68.6万元,至年末催缴入库65.1万元。1983年实施《佳木斯市税务局分设征管、检查员试行方案》,全面实行征管、检查分设,变过去一员进厂、多税统管为多员进厂、征查分离,各负其责。使征收管理专责化,纳税检查经常化,征查相互制约与促进,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各项征管指标都创历史最好水平。与上年比,征收错漏率由7.5%降到1.72%,滞纳面由3%下降到0.24%,杜绝了新欠。纳税任务完成好的一二类户由40%上升到90%。1984年,市税务局被黑龙江省税务局评为征收管理先进单位。198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全面进行征管体制改革,推行征查分设或征管查分设的管理办法,肯定了佳木斯市税务局征管改革试行成果。同年,市税务局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佳木斯市税务局税务驻厂员征收管理工作规则》,建立税务驻厂员驻厂办公、公开办税、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税款缴纳驻审、纳税结算、纳税检查、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资料积累、税收计划管理、税收计划执行分析、税源变化专题调查、税政问题请示汇报、驻厂员定期集中汇报及驻厂员工作检查、考评、总结等16项征管制度。进一步做到征管工作程序化、制度化。1989年,在全市税务系统推行征管配套改革,在严格遵循征管查分离模式的基础上,实行应征税款全额管理,分层建立台帐和手册,及时准确地反映税款征收入库的全过程。对纳税人实行指标监控,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严格执行税收违章处罚规定,以法治税。同时,加强廉政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企业经营者及财会人员中聘请义务监督员335名,设举报箱101个、举报电话57部。为强化全民纳税意识,清理整顿个人收入调节税,清理个体工商业户偷漏税,共清理检查出偷漏税款286.6万元,年末收缴入库23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