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
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市人民银行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管理。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各单位无限制地增编增人,工资支出大幅度增长。当年从银行支付的工资总额为4416万元,1959年猛增到6995万元。为了控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国家和省先后颁发了工资基金管理办法。1960年1月,市计委、劳动局、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联合成立工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划分各自的职责范围与工作制度。要求:凡发工资的单位均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计划,经市计委审查批准后,再制订分月的季度工资使用计划,送市劳动局和开户银行存查。支付工资提取现金时,向开户银行填报工资基金结算表和上月工资支付明细,经银行审核后支付当月工资。1962年9月进一步实行专户管理,分项考核,工资支付得以控制,当年共支付4663万元,比1960年的8082万元下降73.3%。1965年下半年起,简化工资基金管理方法,变分项管理为总额管理,简化手续,方便企业。“文化大革命”中,工资基金监督受到干扰,管理放松,工资支付连年增长。1968年,全市工业总产值比1965年下降2.6%,支付的工资却增长9.6%。1972年,国务院下达《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实行按劳动工资政策、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进行监督的办法。银行设立工资管理专柜,按单位设管理卡,按核定基数支付工资,从而控制了盲目增人和扩大工资基金的倾向。1974年起,银行对增减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坚持按劳动局批准手续调整基数,保证了当时“三压”(压缩职工人数、压缩城市人口、压缩商品粮供应)计划的实现。1980年5月,执行省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改进工资基金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劳动工资计划总额内监督支付工资;对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不予监督;对奖金数额大的单位设立奖金存款专户,监督支付;支取或向奖金专户划转生产性资金的凭有关部门批准证件办理,银行发现不合理者向审批部门提出意见或拒绝付款。1984年5月,根据省政府关于给企业“松绑”的精神,对工资奖金支付的监督放宽。对放开经营的国营小型企业,工资支付不再受工资总额限制;其中经济效益好、税利增加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奖金不封顶;对不放开的国营企业超总额支付工资的,经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银行给予支付;企业经济效益好、经主管部门批准、超过规定的奖金银行也给支付。1985年9月,国务院下发《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赋予各专业银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的职责。规定各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在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可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户中列支。各基层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或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的,银行不予支付。各单位在开户银行支取当月工资基金时,要将上月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