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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四章 贷款

章下序


  民国期间,佳木斯成为松花江下游粮食、木材集散地。一些粮栈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对贫困农民发放一些高利、短期的贷款,多数是以青苗或耕地为抵押。济桦钱号成立后,即成为最大贷主,其贷款对象仍为贫困农户。伪满洲国时期官办银行和私营银行开展存贷业务。私营银行以私营商业为主要对象,到1939年末,晋昌、恒聚、益发、中泰4家私营银行贷款额共116.6万元(伪满币)。满洲兴业银行则以官僚资本与日商为主要贷款对象,1939年贷款余额1028万元(伪满币)。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扶持农民恢复生产,东北行政委员会曾向贫困农民发放无息贷款。对工商业的贷款只限于公营企业,由东北银行总行贷给总会计局或省工业厅,再分贷给各企业。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银行成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流动资金供应的主要渠道。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银行对国营和集体企业发放大量贷款,贷款种类不断增加,贷款规模日益扩大。银行通过发放贷款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必要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