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农村信贷

第三节 农村信贷


  国营农场贷款 有流动资金货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流动资金贷款 1946年夏,东北行政委员会在佳木斯建立农业试验场,资金由东北行政委员会拨给。1948年,银行用一部分工商信贷资金,对其发放贷款,帮助解决购买籽种、肥料、饲料和小农具的资金。1952年国营农场贷款余额为17万元。I956年,按省农业银行规定,将国营农场贷款划分为季节性生产放款、结算放款、大修理放款、临时放款4种,加之财政对国营农场的定额资金未予拨足,由银行贷款垫补,因而信贷余额一度增至138万元。1957年,桦川县的银行业务从佳木斯划出,市郊农村信贷规模缩小。1958年后,合江农垦总局成立,同时市办国营农场增加,贷款随之增大。1960年,国家决定对国营农场需要的流动资金统由财政拨款解决。对已占用的贷款逐步清理收回,贷款余额缩减。
  70年代,银行对农垦系统生产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分别管理。生产资金的贷款分为农业生产、农办工业、农办商业、供销企业4种,贷款额增加。从1975年起,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营农业贷款试行办法》,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外,还通过贷款解决企业发放工资的困难。对规模较大、产品纳入国家计划、生产比较正常的农办工业企业,比照国营工业贷款办法发放超定额贷款或季节性、临时性贷款,致使贷款额进一步增加,至1982年已达1479万元。1983年后,国家决定对国营农牧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
  1985年,农业银行接管国营农牧企业全部流动资金。在放贷上执行“四不贷”政策,即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贷;生产或收购的无销路、耗能多、质量差的产品不贷;被国家列入淘汰名单的产品、在限期内不改进的不贷;已确定关停并转的企业不贷。按政策规定不准挪用滥用流动资金。年末,贷款余额增至4158万元。1986年,市农业银行接管农垦总局生产资料公司的信贷业务,特向省行请了4000万元信贷指标。但因中国银行未同意转移,而将这部分指标用于其它农牧企业,致使贷款年末余额增至8096万元。翌年支持修建农垦大厦,贷款额增至9238万元。1988年,在国营农牧企业全面开展清理信贷资金工作,共清出逾期贷款1574万元、呆滞贷款1455万元,呆帐贷款110万元,三项总和占当年贷款总额的33.4%。在此基础上,农行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评出一级企业7户,二级企业18户,三级企业55户、完善了信贷管理制度。1989年,重点帮助地方农牧企业转变经营方向,发展多种经营。对苏木河、燎原、猴石山3个农场增发多种经营贷款。年末贷款余额增至9779万元。
  技术改造贷款 1977年4月,按总行《关于试行发放国营农业企业更新改造基金贷款的通知》,对县(市)以上独立核算、财政部门能按期拨补亏损的国营农业企业,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和更新改造基金当年计划提取额度内,发放更新改造基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利率比照社队农业生产设备贷款执行。由省农业银行统一掌握,审批发放。1980年市行放出80万元,1981年增至109万元,主要用于国营农场开荒点的设备购置。1982年投放重点转向农办工业。同年起支持市工农玻璃厂兴建。工农玻璃厂从1985年投产到1989年,5年创税利500万元,成为全省重点企业之一。1986年对牛奶公司发放80万元中短期设备贷款,支持该厂与上海益民食品厂联营兴建冷饮厂。当年实现产值133万元,创利11万元。
  1989年末技术改造贷款余额2220万元,其中用于农垦系统的425万元。

  1952—1989年国营农牧企业贷款余额
  表15—16
                单位:万元



  集体、个体农业贷款 解放初期,农业贷款主要是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扶持其迅速恢复生产。1946年8月,合江银行向市郊101户农、渔民发放102刀兀(东北流通券,下同)贷款,帮助他们度过青黄不接,秋后以粮、钱还贷。这是市银行发放的第一批农业贷款。1947年,东北银行合江省分行向市郊的贫雇农发放300万元无息贷款,购买耕畜、农具、种子,期限一年。到期确无力偿还者予以豁免。1948年,东北银行佳木斯市支行向郊区及桦川县农民发放折实(以粮食折实)农业贷款4300万元。其中移民贷款2100万元,牧畜贷款2200万元。年末归还,免收利息。1949年发放折实贷款657621万元,折粮1481吨,帮助农民购买马匹、种子、农具。当年借当年还,收10%的实物利息。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贷款的重点是支持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市支行在郊区及桦川县先后开办农业长期放款、农业短期放款、信用合作放款。对象主要是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民和信用合作社,兼顾单干农民。主要用于购买新式马拉农具、耕畜和良种。多数采用贷实折现和收实折现方式。即:贷出的农具、耕畜折成现款;收回的农副产品折成现款还贷。1951年共放贷款人民币203万元,其中农业贷款191万元,渔业贷款12万元。1952年7月执行“五贷、三不贷”的农贷政策。“五贷”是:积极使用和推广新式农具或改良农具者;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贫困户或无马匹户;受灾严重的农民,缺生产资金的还乡转业军人或烈军属;从事工业原料生产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而资金不足者;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资金不足者。“三不贷”是:被斗地主、富农不贷;剥削他人劳动的新富农不贷;单干农民一般不贷。当年95%贷款贷给互助合作组织。1955年市银行停止“五贷、三不贷”政策,转向以初级生产合作社为主要贷款对象,同时发放13万元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帮助贫困农民解决入社股金。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到1957年末全市实现农业生产合作化。银行的农业贷款种类增至6种:农业生产合作贷款、农业互助贷款、个体农民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社员贷款和信用合作贷款。年末贷款余额达104万元。
  1958年“大跃进”中,银行提出农贷多收快收,创“清贷县”、“放卫星”等口号,回收了一些不应收的未到期贷款,并将应由社员归还的贷款从人民公社的进款中扣收。当年发放农业贷款91万元,回收143万元,贷款余额下降到52万元。1959年纠正“一平二调”。银行对回收贷款后资金有困难的集体单位放给新贷款;对贫农合作基金或生产资料已交给人民公社的,债务关系转给接收单位;已从人民公社扣还的走死逃亡户的债务退还人民公社;已收回的社员个人贷款,无偿还能力的退还给个人。但是,由于纠偏过头,出现该收未收的现象。同年发放贷款306万元,回收104万元,年末余额254万元。1960年余额增至496万元
  1962—1965年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国家规定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贷款实行分口管理。对一年内能收回的短期生产周转金,由银行发放短期农业贷款;一年内不能收回的资金,由财政拨款委托银行发放长期无息贷款。1962年,省政府分配给市区长期无息贷款470万元。1964年1月,银行停止代理财政部门发放长期无息贷款。
  自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生产队的生产费用不断增加,自有资金比重不断降低,农业贷款逐年有增无减,1963年余额已达638万元。为此,从1965年开始,银行对生产队的收入分配和提留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少留多分的、盲目扩大基本建设挤占生产费的、往来欠款能清不清的、故意拖欠贷款不还的生产队,在发放贷款上从严掌握。同时,规定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国营商业、供销社或地方政府调剂的生产资料。1964年,桦川县区划内的农村金融业务,随县行的成立由市行划出。1965年贷款余额降至364万元。
  1966—1979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农业贷款管理偏松,农村“三角债”(国家、集体、社员相互借债、欠债)逐年增大,大部分农贷基金被占压,逾期贷款、呆滞贷款越积越多,农贷基金的运用周转率仅为30%左右。
  1980年,农业银行对集体和个体的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1983年随着农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贷款对象由生产队转向专业户和承包户。市农业银行试行按还款期限管理贷款的办法,逐笔建立卡片,便于到期催收。1985年实施《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取得银行贷款的必须是经济实体和具有法人资格者。对个体户视同经济实体按法人对待。对借款户视其信用程度、额度大小、期限长短,分别签订信用借款契约,或办理担保借款、抵押贷款合同。同年发放“两户”(即个体户、借款户)贷款314万元,占全部农业贷款的65.4%,当年纯收回贷款550万元,占当年放款额的114.6%。1986年,再次实现当年收大于放。1987年,为了收回1983年前的陈欠贷款,实行还贷优惠政策。即:凡在本年底前归还陈贷的利率下浮80%;凡在1988年6月末前偿还陈贷的利率下浮50%;凡在1988年底前偿还陈贷的利率下浮30%。逾期按规定加息。
  1988年和1989年,市农业银行先后两次清理农贷资金。对1987年前的呆滞、呆帐贷款进行重新认定。结果是:集体农业贷款中逾期贷款20万元,呆滞贷款293万元,呆帐贷款311万元,三项总和为624万元,占贷款总额757万元的82.4%。农户贷款中逾期贷款43万元,呆滞贷款443万元,呆帐贷款58万元,三项总和为544万元,占农户贷款总额553万元的98.4%。清理后建立健全贷款期限管理制度。1989年集体和个人农业贷款余额为1365万元,当年收贷任务于10月10日完成。

  1958—1962年农业贷款发放回收情况
  表15—17
                单位:万元



  1963—1989年农业贷款情况
  表15—18
                单位:万元





  注:①1964年桦川县银行成立,余额划出;②部分年代项目资料短缺。

  农村信用社贷款 1952年,在市郊12个农村供销社内组建信用部。1954年,为扶持信用合作事业发展,曾发放贷款以补其自有资金的不足。到1958年累计发放贷款115万元,累计回收贷款69万元,贷款余额46万元。1959年,信用部改为人民公社信用部,银行将贷款全额收回。
  1964年结合“四清”运动,整顿信用社。整顿后,社员贷款统归信用社发放,银行恢复对信用社的贷款。1970年贷款余额达26万元。
  1972年,银行将对信用社贷款的用途改为主要用于解决其支付能力的困难,不再支持信用社增加贷款投放能力。因之,从1972—1981年,信用社主要靠吸收存款来增加贷款,银行未对信用社发放贷款。
  1983年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业务范围扩大,自有资金不足,农业银行发放贷款予以支持。贷款余额曾增至39万元,到1985年降为1万元。
  1986—1989年,各信用社的收支状况日渐好转,均做到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遇有暂时困难,农行给予贷款支持。均可当年投放,当年收回。
  农村工商信贷 从新中国成立到60年代初期,银行先后开始对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国营商业、乡镇企业和粮食及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发放贷款,大力支持农村工商业的发展。
  供销合作社贷款 1949年,银行开始对供销合作社发放贷款。办法是由省银行直接贷给省供销合作联社,再由省社逐级向下分拨。1951年改由市银行直接向基层供销社发放,但需上一级供销联社担保。贷款主要用于采购农副产品及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为了加强基层供销社的信贷资金管理,从1954年开始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对供销社收购副产品所需资金,银行充分供应;对购进工业品所需资金,按计划发放贷款;对临时性资金需要,则贷给不超过2个月期限的临时贷款。
  1958年,银行信贷管理权限下放,农村供销社贷款由所在公社信用部管理、发放。对市级供销企业则按国营商业贷款办法办理。1962年贯彻执行《银行六条》后,对供销社的贷款体制进行调整,贷款指标由省银行会同省供销联社联合审批下达。对不能弥补亏损的供销社,银行停止贷款。1963年末,贷款余额较上年减少495万元,下降38.3%。
  “文化大革命”中对供销社贷款放松管理监督,一度取消指标管理,由银行营业所直接审批贷款。1969年,农村供销企业全部转为全民所有制,退还社员股金,积累上缴财政,流动资金全靠贷款解决。1973年,供销社改为集体所有制,对其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省供销联社允许先占用流动资金,在费用中分3—5年摊销,致使大批贷款被挤占挪用。到1976年贷款余额高达1587万元。
  1980年后,伴随供销社体制改革,银行对其收购国家统购统销和计划内商品仍按需要供应资金;对计划外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资金适当控制;对其经营的工业品实行区别对待,以销定贷的原则,核定贷款基数,按期收回,利率浮动,逾期加息。对不能按期扭转亏损或产不抵债的企业,停发新贷款,收回旧贷款。

  1950—1989年供销企业贷款余额
  表15—19
              单位:万元



  农村国营商业贷款 对农村国营商业贷款始于1962年,贷款对象只限于农机公司、种子公司和水利排灌公司。1962年,贷款余额406万元,1979年增至1273万元。1980年市农业银行恢复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对经营适销对路的产品给予贷款支持。同时协助企业清查库存,限期处理积压商品。限期内所占用的资金免收加息,以后发生的积压商品,加息30%。1983年第四季度起,对上述企业实行流动资金统一管理,重新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额和贷款计划。本着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既支持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又使贷款额大幅度下降。1988年通过清理信贷资金,尚有逾期贷款63万元、呆滞贷款86万元。

  1962—1989年农村国营商业贷款余额
  表15—2
                单位:万元



  乡镇企业贷款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办起大批社办工业,所需资金绝大部分靠银行贷款。1959年,社队工业贷款余额为13万元,1961年最高达62万元。因社办工业多数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或原料无来源,产品无销路,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大部分关闭。到1964年社队工业贷款全部收回。1970年兴起大办“五小”(小钢铁、小化肥、小煤窑、小水电、小农具)工业,社办工业贷款逐年增加,到1976年末达38万元。70年代后期,乡镇企业发展步伐加快。银行对独立核算、拥有一定自有资金、财务制度健全、原材料来源可靠、产品有销路的,给予贷款支持。对产品质次价高、无销路或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的企业不予贷款。
  80年代,农业银行进一步实行保证重点,先急后缓,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支持乡镇企业发展。1982年,重点支持以红砖为主的建材工业,发放贷款帮助新建和扩建31座大型轮窑,当年乡镇企业产值超过4500万元。1984年,重点支持木材综合利用、食品、山产品、饲料加工、小煤窑等行业的发展。当年投放贷款307万元。此后,乡镇企业贷款逐年增长。到1989年末,贷款余额达1003万元。经过两次清理,清出一般逾期贷款202万元、呆滞贷款318万元、呆帐贷款110万元,三项总和为630万元,占贷款余额的63%。

  1959—1989年乡镇企业贷款额
  表15—21
             单位:万元



  预购定金贷款 1956年,国家开始实行对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的预购政策。预购定金贷款指标由省银行和收购主管部门联合下批。由收购单位以预付定金形式向有交售任务的社队或社员支付。开始时,预购品种有粮食、油料、蔬菜、甜菜、烤烟、蜂蜜、药材。1958年扩大鬃尾、毛皮、野生动物、土糖和麻类。1959年又增加菜籽、木耳、蘑菇、江鱼、蚕茧等。预购定金贷款额度按预购产品价款比例确定。粮食为10%,烤烟、甜菜、蚕茧等为20%。1965年改按生产队当年生产费困难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对受灾队困难很大的,按价款30%发放;对困难较大的,按价款20~25%放贷;对无困难或困难不大的,不贷或少贷。同时改变由收购单位直接预付现金的办法,实行由生产队按指标在开户银行建立预购定金专户,由银行监督支付。“文化大革命”期间,预购定金改由政权机关逐级分配指标,银行失去监督作用,出现只放不收或放多收少的情况。1967年末,贷款余额增至92万元。这个办法一直延续到1979年。
  1984年,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银行停发预购定金贷款,并着手清理陈欠。但由于种植黑豆果和人参的技术不过关,经济效益低,甚至产不低债,大部分贷款形成呆滞贷款。到1989年末,贷款余额为1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