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建拨款贷款
基建拨款 包括建设工程、地质勘探、自筹基本建设拨款,拨发停建缓建工程维护费,审查基本建设预算和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建设工程拨款 1952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立佳木斯市支行。建立初期,执行《东北区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处理手续的规定》,对备料、设备、工程拨款,实行专户、专职负责制。银行指定专人深入工地现场,掌握工程进度,据实核批拨款。预付备料款按施工计划拨付,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
1956年执行国务院《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拨付工程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年度合同总值的20%。
1958年,币建设银行并入市财政局。对基建拨款使用的监督减弱。
1962年恢复市建设银行,重新建立拨款审核制度,坚持执行按照基本建设计划拨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拨款、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的原则。1963年查堵不合理支付101笔,金额50万元;制止18个单位、27项计划外工程,节约投资134万元。
1964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拨款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1974年后逐步执行投资“大包干”办法,根据工程进度将资金分批拨付给施工企业,由企业掌握使用。
1984年,按省建设银行《关于改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对备料款实行统一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凡由物资部门供料的施工承包单位所需备料款,均由建设银行贷款。工程款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结算前工程所需资金由建设银行给予工程贷款。当年建设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700万元,物资供应部门和施工企业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1985年对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拨款进行改革,取消拨款审核,由建设单位自主支用款项。1989年恢复对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对支用进行审查监督。
地质勘探拨款 1964年,建设银行开始按省行下达限额,办理地质勘探事业费拨款。拨款单位有省地质局区测大队和第六地质队。1983年后实行限额管理,分月预支,季末结算。
停建缓建工程维护费 1962年,根据国家决定,市区停建缓建一批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银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对停建缓建工程拨发维护费。
当年对5户停建缓建项目共拨款11万元。1965年停建缓建工程陆续续建,维护费拨款终止。4年间共拨付维护费用107万元。
自筹基本建设拨款 1958年,省财政厅将自筹基本建设经费拨款交建设银行按基本建设拨款进行监督使用。1962年,国家要求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控制。规定凡留给地方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税收附加、公房收入等地方财政资金应用于城市维修;农业税附加应用于同农业有关的事业开支,不得自行扩大工作量。如确有结余,必须经批准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由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先存后用。
1981年,国家进一步明确各级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均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当年开户存款的自筹基建单位有46户,占应存款的自筹基建单位的98%。
1985年对自筹资金管理进行改革。放宽自筹资金存款限制,取消拨款审核,建设单位在批准的计划内可自主用款;结余存款可结转下年使用;对一次存足确有困难,而年内有偿还能力的,可提供临时周转贷款;对不计入基本建设规模的项目和车、船购置等资金视同其它存款办理。
1987年,国家为严肃财经纪律,控制固定资产规模,保证重点建设,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再次做出严格规定。确定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除建设银行外,其他专业银行不得参与竞争,不得借故拒绝转存自筹基建存款;各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查来源,实行审计监督;建设资金必须交存建设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到1987年末,自筹基建存款余额为1246万元,其中中央级367万元,地方级879万元。
落实投资 1956年,市建设银行开始审查建设预算和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1960年后,正式参与落实投资工作,以防止层层加码,硬留缺口,项目安排过多,资金使用分散,影响资金使用效果。建设银行通过计划摸底,参与施工项目排队、政策把关,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发现问题。并帮助解决资金缺口,保重点,保投产,促进加快工程进度。
1987年,按国家计委要求,对超概算的项目,采取修改设计、缩小建设规模,或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调整,协助重点项目进行投资落实,为亮子河发电厂二期扩建、佳木斯发电厂五期扩建和大豆加工厂等大中型项目平衡投资缺口1531万元。
1989年,市建设银行坚持增加存款、控制规模、调整结构、提高效益、保持廉洁的指导思想,继续进行重点项目的投资落实工作。
基建信贷 1955—1979年,建设银行陆续办理基建信贷业务,包括短期贷款、技术改造措施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促进国民经济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高生产能力。
短期贷款 市建设银行自1955年开始办理基建信贷业务。直到1961年仅有一种短期贷款,而且数额很小。主要是解决建筑企业临时周转资金不足的困难。到1983年前,一般年度贷款额度平均为30万元左右。1985年后,基本建设规模扩大,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迅猛发展,建筑企业增多,加之实行拨款改贷款的改革,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土地与商品房开发贷款、基建储备和其它贷款大幅度增长。1985—1989年,市区平均年贷款8400万元。此外,农垦系统1989年的基建短期贷款也达近3000万元。
1955—1989年基本建设短期贷款额
表15—22
单位:万元
注:省国营农场建设银行短期贷款为:1988年1397万元,1989年2979万元。
技改措施贷款 市建设银行自1965年始发放小型技措贷款。年末共对15家企业、24个技措项目发放贷款66万元。这些项目施工周期短,见效快,经济效益好。70年代,为扶持出口产品生产,对一些承担出口产品的企业发放技措贷款,帮助企业改造设备,扩建厂房。另外还发放部分地方建筑材料贷款,扶持地方砖瓦砂石的生产。
1981年,省建行将利用存款的贷款指标下放给地、市行管理。市建设银行本着择优发放和符合调整国民经济的要求,逐步扩大贷款规模。1982年,市建行对申请贷款的50个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择优选出45个项目发放了贷款。有17项当年投产见效,增加产值2264万元,税金58万元,利润126万元。1983年,市建行采取从严审查、充分论证、择优扶持的原则,对水泥厂、化学制药厂、汾酒厂等32个项目发放贷款380万元。其中有17个项目做到当年施工,当年投产,当年见效,当年收回贷款87万元。1985年进一步放宽政策,对符合投资方向、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企业给予贷款。当年发放更新措施贷款2085万元,支持34个项目,年末余额1243万元。
1989年12月,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和省行新的技术改造措施贷款办法,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发展。技措贷款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级项目由市行进行调查、评估,报省行审批贷款;市安排的项目,200~500万元的由市建行组织项目评估,经省同意后发放;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行审批。
1965—1989年技改措施贷款额
表15—23
单位:万元
注:国营农场基建银行此项贷款为:1988年619万元,1989年609万元。
基本建设贷款 1979年,国家将基本建设拨款改为贷款。市建设银行于当年10月进行试办。随后,推行面逐年扩大。1981年对轻纺、旅游等6个项目发放贷款401万元。1982年,贷款余额增至1091万元,1984年增至10866万元。自1985年起,市建行增办建行基本建设贷款,凡由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全部由无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
款。至1987年,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全面实施,贷款额大幅度增长。全年共发放40427万元,年末余额34074万元。同年,根据国家规定,市建行发行金融债券,并用以发放特种贷款。金融债券面额分100元、500元两种,期限2年,年利率10%。当年向国家计划内即将投产,因价格、汇率影响而发生资金缺13的项目,社会急需、经济效益好、再投入少量资金就能竣工投产的收尾项目,建筑业急需的流动资金等发放特种贷款95万元。1988年贯彻总行保证重点、压缩一般、收紧财政、收紧信贷、进一步缩小基本建设规模的指示,市建行除对国家能源重点项目、煤代油项目外,其它各项贷款都有所减少。其中建行基本建设贷款减少52%。1989年基本稳定在1988年的水平。
1979—1989年基本建设贷款余额
表15—24
单位:万元
注:省国营农场基本建设银行此项贷款为:1988年11656万元,1989年116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