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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财政金库

第六章 代理信托

第一节 代理财政金库


  据1916年吉林省颁布的金库出纳章程规定:一切官方款项收付均由吉林永衡官银钱号代理。1921年2月,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在佳木斯设立分号,开始代理金库业务。
  日伪统治时期,财政金库业务由伪满洲中央银行佳木斯支店代理。
  1946年1月合江(地方)银行建立后,市政府委托合江银行代理市金库业务。当年7月,合江省政府为了克服财政预算收支管理紊乱现象,决定建立省级财政金库和市(县)分库,委托东北银行合江省分行代理。规定凡地方财政收入均缴金库,预算支出均须经由金库支拨。省政府制订统一的《合江省金库暂行条例》和《合江省金库办事细则》。1947年8月,东北全境统一财政金融,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金库条例》。条例要求,建立东北总金库、各省分金库、市县(旗)支金库。各级东北银行经理兼任同级金库主任。东北银行佳木斯市支行同时代理佳木斯市支金库和桦川县支金库业务。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央金库条例》,确定建立全国金库系统。从此,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支行执行代理国家财政金库和地方财政金库业务。从1953年7月起,企业利润从原来的由主管局汇缴改为企业就近预算缴款,保证了财政收入及时入库,使地方财政存款在总预算存款中的比例由1952年的48.7%上升到70.2%,1954年增至92%。在业务手续上凭市财政局的收、付款凭证,办理国家预算的收入和财政库存的支拨;按期向财政部门和省分库报送金库报表;依据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及解缴程序办理国库解缴业务。

  1976—1989年代理财政金库收付额
  表15—27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