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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理债券发行

第二节 代理债券发行


  民国时期,佳木斯曾发行多次国家公债,但未经银行代理。伪满洲国时期所发行的各种公债均由伪满洲中央银行包销。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了发展生产,进行经济建设,委托银行发行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黑龙江地方建设公债、国库券等。银行在代理发行中具体负责调拨、收款、发券、还本、付息、付奖和债券销毁等事宜。各时期代理发行公债数额、办法、详见本志财政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