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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拨款
第三节 农业拨款
从50年代起,先后由市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代理财政对农业事业费和农业其它单位的拨款业务。凡市区财政和农垦总局的农业事业费、农垦事业费、农业基本建设费、国营农业企业的流动资金、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和小型农田水利及抗旱经费的拨款及监督工作,均由银行负责办理。农业的基本建设拨款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
1980—1985年农业拨款额
表15—28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