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50年代初期,保险公司开办企业财产保险。进入80年代,保险责任有所扩大,险种也相应增加。
普通火险 是市保险公司开办最早的险种。初期投保者主要是私营企业。市公司在市工商联的配合下,按行业公会组织各私营企业投保,1950年保险费收入72215元,灾害赔款131元,赔付率为0.2%。1951年对国营和集体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办法后,普通火险成为专对私营企业的险种,保费收入呈下降趋势。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普通火险被财产强制保险和简易财产保险取代。
1950—1955年普通火险业务情况
表15—30
单位:元
企业财产强制保险 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市保险公司开始开展财产强制保险业务。当年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收费额达364287元。投保面达到100%。1952年,国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按核资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保额,保费收入超过50万元。1954年,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决定对企业财产强制保险的费率予以八折优待,同年停办铁道、粮食、邮电、地质、水利、交通等6个部系统的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下降。1956年后,根据国务院决定,停办企业财产强制保险业务。
1951—1955年财产强制保险业务情况
表15—31
单位:万元
企业财产保险 1980年市保险公司恢复建立后,首先开办了企业财产保险,同时变强制投保为自愿投保。与50年代比较,保险责任有所扩大。费率平均为2‰,较50年代降低50%,并实行一厂一率,不再划分建筑等级。如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按系统参加投保的,费率优惠10%。同时实行安全奖励办法,对一年保险期内未发生赔款或赔付率在10%以内的企业,在次年继续投保时享受减收保费的优惠。1987年以后,又陆续开办企财附加盗窃险、产品质量信用险等新险种。
1980—1989年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情况
表15—32
单位:万元
家庭财产保险 50年代初,市保险公司开办城乡家庭财产小额火灾保险;80年代初开办家庭财产保险,险种和方式日益增多。
小额火灾保险 1951年,市保险公司开办以城乡居民家庭财产为主要对象的小额火灾保险。标的物是房屋、家具、衣物。保险责任比普通火险增加了雷击、地震、地陷、崖崩和爆炸所造成的损失。实行单一费率,不划分占用性质和建筑等级。发生灾害后对在保险金额内的损失全额赔付。1953年后,小额火险改为简易火险,承保面扩大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住独身宿舍的职工。
小额火险业务情况
表15—33
单位:元
家庭财产保险 1981年,市保险公司开办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责任较50年代的小额火险增加电灾、龙卷风、冰凌和泥石流,还附加有盗窃险。形式分两种:一种为一年期,费率3‰,如附加盗窃险加费2‰。另一种是三、五年期的“两全保险”,每千元保额三年期交43元储金,五年期交39元储金。在保险期内出险后,对保险责任金额内的损失全额赔偿,期满后退还储金。经过宣传和组织工作,该险很快被群众理解,受到欢迎。到1989年,投保户数已达49707户,投保额18289元。
1981—1989年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情况
表15—34
单位:万元
自行车盗窃险 1985年,市保险公司试办自行车盗窃险。它以领有本市执照的自用自行车为承保对象,保险额按自行车原值七折作价,费率3%,保期一年。试办之初较受欢迎,当年承保6612辆,收保费1.6万元,发生赔款案件78起,赔款7000元。但由于自行车丢失时难以取得确凿证据,假案时有发生,于1986年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