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人身保险

第四节 人身保险


  伪满洲国时期,邮政局曾办简易生命保险,保险额初为500元以下,后改为800元以下。分终身险和养老险两种,均系小额储金性质。在保险额上存在严重的民族歧视,日本人人均保险额为3500元,朝鲜人为400元,华人为150元。每月存储金额由保险金额多少确定,逐月到邮局交费。投保前投保人要到邮局指定的诊所进行体检,符合条件的方可订立契约,投保人很少。1940年投保终身险的1547件,交保险金1556元(伪满币,下同);投保养老险的6534人,交保险金8001元。
  新中国成立后,市保险公司承办的人身险主要是人身伤害险。1950年4月,依据政务院颁布的铁路、轮船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开办此项业务。保额为每人1500元,旅客在旅途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给付医疗津贴以不超过保额为限。费率铁路为2%,轮船为3%,飞机为5%。同年,开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由客运部门代办。保额每人500元,费率2%。铁路、轮船和飞机3种旅客意外伤害险先后由保险总公司、省公司统一结算。公路旅客意外伤害险先由省公司统一结算,1954年改由市公司结算。同年,公路旅客伤害保险保费收入2456元,给付246元,给付率为10%。1955年,保费收入9302元,给付224元,给付率为2.4%。
  1983年7月,市保险公司重新开办人身保险业务。当年开办的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两种。1984年新办简易人身保险(储金性质)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1985年增办中小学生平安保险和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储金性质)。

  1983—1989年人身保险业务情况
  表15—39
              单位:万元


  注:一年期人身保险,含团体人身意外险、司乘人员意外险、中小学生平安险、公路旅客意外险等一年期的各项人身保险。